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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遭遇法律管理真空

2011/3/18 字体: 来源: 作者:

     劳动报酬问题是学生顶岗实习最容易引发争议的。近来,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组织的顶岗实习就陷进了法律纠纷的漩涡,一方面,工商部门认定,学校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营业性演出,责令学校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万元人民币,处罚30000元人民币,上缴财政。然而,学校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顶岗实习所签订的合同不是商业演出合同。二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已持续了半年时间。(《中国青年报》1月10日)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副院长刘飞认为,艺术类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实习实训的岗位就是在舞台上,在演出活动中,学校所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对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不是商业演出合同。争论的焦点就在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演出性质的认定上。归根到底,学校所签订的一纸合同无法证明其“顶岗实习”的“身份”。这进一步暴露出职业院校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顶岗实习问题基本属于法律管理中的“真空地带”。

  关于顶岗实习“身份”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要受《劳动法》保护,首先要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其次,需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由于顶岗实习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是完成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的课程环节,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这显然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所规定的以就业为目的劳动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些法律条例对于顶岗实习的大学生极为不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与矛盾,学校与学生就无法可依,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省份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决定,而这些决定并无实施的细则。

  2010年3月1日,广东省在全省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可谓开了先河,条例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时长、生活补贴、参保问题都有规定。但是,其适用范围为见习期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艺术类职业院校演出类似的短期赢利活动并未作任何规定。学生工资个人所得税、学校应该从商业演出中得到多少报酬、上缴多少税、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追究等等,也无从依照。

  据报道,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将演出收入列入了学校财务账,并且除了学生劳动报酬外,还用于其他方面,该学校系财政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法人,78万元的演出费用纯属学校赢利创收,学校怎么花,这也是个问题。因此,顶岗实习该与实习单位签订什么合同,参照什么法律规范,这不能再坐视不管了,亟须相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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