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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跨国公司境内上市的法律探讨

2009/6/3 字体: 来源: 作者:

   最近一段时间,外资并购与外资上市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更有传闻象柯达、宝洁、三星等知名国际跨国公司也谋求在中国上市,于是,跨国公司境内上市———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后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而后再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这里主要指外企IPO,而不包括买壳或借壳上市)———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对此,我们可以感受到跨国公司对中国资本市场越来越多的兴趣与渴望,但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我们的法律制度的缺憾、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定位以及在跨国公司谋求中国上市面前我们面临的窘迫处境。

    

资本市场的现实定位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从仅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补充资本、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开始,亦步亦趋地走向成熟。但时至今日由于现实原因,资本市场尚未能完全实现同股同权及全流通,市场的规模与上市公司的质量均有待于扩大与提高,我们的法律制度与规则也在不断完善之中,监管水平也正在不断提高。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已从为国企上市服务扩展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即“有利于各类优质企业平等利用资本市场”),但受资本规模限制仍有一些优质企业被排除在外,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以有效解决,在此情况下,我们将跨国公司推向证券市场似乎显得有些仓促,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与规则尚不能有效地规范跨国公司的活动(分析见后),若依照国内企业的上市标准去考量,则许多规则的效力必将落空,这种状况是非常危险的,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我们吸引外资、利用外资主要是要求外商自行解决资本金问题,而不是将我国的资本市场拱手相让与外商筹集资本,否则,国内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筹资的资本规模必然受到抑制,对国有经济和民族产业的发展不利。故国家利益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首要利益,若允许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必须加以权衡
    

    国民待遇的反思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民待遇成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词,当然,作为WTO成员,我们在国际贸易领域应该遵循国民待遇,但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从未建立一项国际法规则,要求我们遵守国民待遇。这是因为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必然将外资与民族资本有所区别而形成差别待遇,即在某些领域外资享有“次国民待遇”,而在另一些领域外资享有“超国民待遇”。因此,认为国内企业上市,则外资也当然需要上市的观点是有点急躁的,资本市场的开放与否与开放程度是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的,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没有国民待遇一说。即使在经济全化的背景下,在国际投资领域存在各国间相互给予国民待遇的趋势,但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却不是一蹉而就的事情。

    在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是其最大的“超国民待遇”,一方面,外企可以一边投资,一边生产营利,再将利润资本化,即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利益;同时,税收减免为其提升公司业绩提供条件。若允许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是否将其“超国民待遇”恢复为国民待遇后,再加以考量其是否符合上市标准呢?若允许跨国公司境内上市是否会产生它们与国有或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呢?如果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需要设计一套特别的制度来规范跨国公司,以达到两类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质上的利益平衡。

    

    独立性对跨国公司境内上市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通常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权衡利弊作出的投资,由此而设立的外资企业系由跨国公司绝对控制的,并且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严密的生产分工,往往这样形成的外企是由跨国公司母公司或区域总部的某个产品或事业部门直接管理,因此这些外企充其量仅是跨国公司的一个生产或经营单位,没有相对独立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全由跨国公司根据其自身需要决定其一切重大事项,故跨国公司在境内上市没有可能象大多数内资企业一样具备符合上市要求的独立性素质。缺乏独立性势必造成跨国公司上市过程中难以处理的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使得公司业绩的真实性难以确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为跨国公司输送利益的可能,中小股东利益不易得到有效保障;此外,跨国公司决策的隐秘性,导致同业竞争还可能大量存在(境外业务难以准确核查),使得境内外企公司的利益缺乏真实保障,其发展空间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经营理念驱使下大有可能受阻。

    欠独立性还进而促使公司对跨国公司母公司永无止尽的依赖,特别表现在重大决策、核心技术、高管任用等方面,公司没有独立势必酿成公司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作为控制人的跨国公司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的争夺,因此,跨国公司的境内上市从某些方面来看给跨国公司的垂直便捷的控制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压力,跨国公司也须权衡筹资成本与利益控制的利弊之后作出抉择。

    独立性是跨国公司的境内投资企业上市过程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若仅从这一点出发,绝大多数外企不具备上市的起码条件,这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重要问题,跨国公司企图以较小地让渡绝对控制权来寻求境内上市可能难以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肯定,这一点也值得跨国公司慎重考虑。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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