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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

2009/6/4 字体: 来源: 作者:

      自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大动作,解决了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制度性痼疾,从根本上理顺了市场主体的关系,实现了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责任、收益的平等,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最大、最重要和最成功的改革。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个案也颇为引人注意,比如云大科技股改和2007年12月28日上市的太平洋证券就引起了一些关注和热议(详见本报2008年7月6日五版报道)。《证券市场周刊》2008年第8期刊发了《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对太平洋证券上市合法性提出质疑,随后又有一些文章发表,提出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的诸多疑问,包括股改方案、发行上市条件、批准程序、社会效益等等。2008年6月30日《证券时报》刊发了太平洋证券负责人《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相关情况的问答》,对前述质疑做了较全面的回应。但争论似乎并未结束,而且人们进一步关注目前证券法律法规、发行上市制度、证券监督管理的改进与完善等。近日,本报编辑部约请部分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专家,根据已经披露的云大科技股改和太平洋证券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章,对云大科技股改和太平洋证券上市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现将相关专家观点整理刊出,以飨读者。  

    专家名单: 

    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保树 清华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甘培忠 北京大学教授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朱慈蕴 清华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王怀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  
    田思源 清华大学教授 

    董安生:  

    如果太平洋证券上市确是证监会内部股改办研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就是没有问题的。  

    我觉得分析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应该考虑下面这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的过程。太平洋证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向四家股东定向增资;第三步是和云大科技换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接下来就是上市,并且在上市之后没有任何再发行的过程。  

    第二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就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是该案例审核的内部程序问题。  

    第三个问题,证监会采取这样一个审批程序,我认为是有理由的。很多人认为除了发审委就是重组委,这是一个需要研讨的认识问题。  

    第四个问题,在证监会中有发审委、重组委,也可能还有其他的内部机构。但是一些人认为,按照105号文的要求,可以粗略地这么说,凡是向股东募股的,那是发审委的事;凡是用资产换股的,是重组委的事。但105号文没有把股改、股份换股份等一系列事情规定明确,因此不能绝对的说“凡是”。实际上,在股改过程中,证监会内部专门设立了股改办,专门负责研究解决股改的问题,如果太平洋证券的方案经过股改办研究的话,应该说就很好的解决了发审委、重组委和股改办的关系问题。太平洋证券应当验证并确认这样的事实,本案中股改办的研究决定不是某一个人的决定,经过了主席办公会是合规的。太平洋证券参与云大科技股改、换股上市是股改中的问题,不管说是创新也好,其他也好,就是来解决股改中的问题。云南省政府和证监会的多次沟通,这不是某一个人的行为。既然发审委和重组委这两个规则没有覆盖太平洋证券和云大科技换股的情况,当然办公会可以决定、批准。云南省政府上报方案中提出了换股和上市的组合方案,换股之后必须要上市,否则其他股东的利益是要受到损害的。等于证监会给人家一个承诺,只要这个救急救难的股改成功以后就同意你上市,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是对的。  

    第五个问题是,太平洋证券在上市过程中,虽然证券代码改了,但没有新股发行,不是什么IPO,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规则,所以不用经过发审委,这是非常简单明了的道理。重组委在以前就成立了,但是它只是作为上市部的内部机构。如果确是证监会内部股改办研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就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一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与琼民源、郑百文的重组有相似之处,是可以引证的。总之,太平洋证券所涉及的是程序问题。如果证监会经过主席办公会作了研究,这就没有问题。  

    基于上述几个问题的分析,我想再谈四点意见。  

    第一点,我们应当明确地把发行与交易区分开。发行和交易资金的流向是不一样的。不能将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换股是一个交易行为而不是发行行为,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分析,换股仅涉及公司的股东。这是问题的关键。  

    第二点,我认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点,即换股交易的后果承诺问题。股改中,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必然会涉及换股后何时上市的问题。如果换股后不能上市,我个人认为云大科技的股东是不能接受这样条款的,未来引起的社会问题更大。也就是说,换股交易得到证监会批准,实际上包含了后续上市的承诺。  

    第三点,谈一下程序问题与创新问题。从现在的形势看,没有发审委的问题,这是肯定的。是否需要重组委的介入?也是可以解释的。已经有学者提到了,本案例审核不一定必须通过重组委。如果不需要通过重组委,那当然就通过其他部门,也可以说是一个创新。但是无论如何,主席办公会的效力是应该肯定的,如果该会经过讨论认为不属于105号文所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与重组的范围,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涵盖,通过主席办公会的形式作出决定,其合法性应该得到承认与肯定。  

    最后一点,还有两个问题:一是个别股东的问题。这也是记者关注的一个问题,他认为个别股东取得了重大利益和上市审核都是有联系的。如果前面三个问题都没有问题,证监会的做法就没有任何违法违规问题,只能说,个别股东涉及的问题和我们探讨的问题无关。另一个是关于股改负担的问题,其实像云大科技这样的公司,股改的负担是很重的,亏损负债十几个亿,谁愿意接这样的公司?这些负担、困难、成本、代价,应该在考虑问题的时候给予足够的关注。  

    王保树:  

    核准太平洋证券上市,证监会是有法定职权的,是根据法定职权核准的,没有违反法定职权。证监会办公厅对交易所发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上市的条件,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这是对所有对外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的要求。从太平洋证券发行股票与股票上市的情况来看,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太平洋证券增发股份是符合以上程序的,它经过了证监会的核准。当然,证监会核准本身就包括审查发行条件,因而没有理由说经过核准的发行不符合条件。至于证监会里什么机构核准,那是它自己内部的事情,内部办事部门的不同不影响核准的效力。做具体核准工作的肯定是证监会的某个部门,但是这个工作是代表证监会的。具体那个部门做,只是证监会内部部门分工的问题。证监会可以把这个工作交给发审委、重组委或其他部门,都是可以的,都是合法的。这件事是和股权分置改革相联系的,肯定不需要经过发审委和重组委。证监会是有法定职权的,是根据法定职权核准的,没有违反法定职权。  

    在办理上市手续的过程中,需要确认股票发行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由证监会重新核准。在这种情况下,由证监会办公厅文件确认已发生的证监会核准的事实,而不是以办公厅对外发文实施核准行为。应该说证监会办公厅对交易所发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后果来看,对证券公司的发展,对在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将证券业做大增强,肯定是有好处的;另一个,对顺利实现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国有资产的问题,对消除云大科技退市带来的负面问题,对从根本上保护所有股东利益,都是有好处的。如果简单的退市,国有资产受损失,其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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