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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埋下远期风险

2009/6/12 字体: 来源: 作者:

  自从并购贷款业务开办以来,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了相关项目。有机构认为,并购贷款将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一直以来,并购项目的成功率极低,所以,并购贷款的风险也非常大 

  并购贷款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理念、服务水平,特别是对企业并购方面的经验要求都非常高。但是,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这方面的资源储备远远不够。 

  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较高。在并购贷款放开之前,国内企业并购多是采取传统的融资方式,以企业自身资产和股权抵押作担保。并购贷款的最大特点,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 

  所以,在抵押担保环节上,一定是以被并购对象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如果资产不足,再用借款人资产进行担保。在并购贷款中,商业银行实际上成了收购方“债务”的“债主”,稍有失衡,并购贷款就等同于“风险贷款”。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并购业务方面的市场经验、专业人才储备、风险识别与控制方面都是空白。可以说,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并不具备承接、操作并购贷款业务的系统化能力。 

  并购贷款的法律风险 

  并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进行详尽和有效的法律尽职调查难度较大。传统上,中资银行会偏向于关注借款人或项目的财务、经营、管理和市场等风险,对于法律风险则主要关注其有无合法的主体资格,章程的相关内容以及项目是否已获得必要的审批等相对简单的事项,而且通常不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调查。在并购贷款中,这样的情况需要改变。 

  并购本身具有复杂的特性和高风险性,这就需要银行对与并购相关的各个事项——包括主体资格、资产与业务、交易结构、担保安排、批准与登记、劳动关系、关联交易、诉讼与合规、对外投资等,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这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一方面缺乏针对并购的法律调查经验,另一方面,中资银行暂时还缺乏富有并购经验的专才。 

  此外,详尽只是调查中的一面,而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有效的调查。未能通过调查发现相关问题将会是很糟糕的事情。对于并购方来说,可能埋下了失败的伏笔,而对于提供并购资金的银行而言,并购的失败意味着贷款的风险。 

  其次,来自于交易结构和并购方式的法律风险。并购方会从未来整合的需要、减少税负以及审批的简便性等各个角度提出不同的交易结构。比如,为降低审批级别,可能会分拆项目;为降低税负,可能会规避甚至挑战法律规定。此外,相对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中并购方会承接目标企业的全部既有风险,而把贷款借给为并购目的新设的子公司。这样,贷款风险就会集中在这家并无其他现金流和资产的子公司身上,银行只能依赖于担保安排或其他法律安排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在不同的交易结构和并购方式下,风险的来源和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第三,担保通常是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但不当或不合理的担保安排也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尽管银行对于担保工具的选择和安排是富有经验的,但由于在实践中提供有价值的担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在具体的并购贷款中,借款人可能会提出以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进行质押或抵押,这就要求银行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估。 

  此外,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各种担保安排之间的关系,也容易引发风险。而在担保方式的具体选择上,新的法律尽管提供了包括浮动抵押、一般公司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不同的担保工具或使其具有操作性,但使用这些担保工具可能由于缺乏之前的经验而产生风险。比如对浮动抵押或应收账款质押,不知道如何进行监控和有效的担保管理。 

  并购项目失败的风险 

  政府的批准与许可也是容易发生风险的地方。如果并购交易的批准程序不当,就会埋下风险隐患。比如,针对一家地方国企的收购,如果仅有省级以下国资部门批准就采用协议出让,会导致很大的风险,最严重的将会被撤销交易并被追究责任。而银行如果和并购方一起接受所谓“简单”的收购批准程序,将可能深陷风险。 

  对于目标企业所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获得完整有效的批准或备案登记,特别是发改委、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也会严重影响到并购后的整合及经营。对于大型并购项目的反垄断审查程序,也可能对并购后的企业运作、整合带来负面影响。 

  借款人与目标企业的资产与经营的合法性以及商业风险,都可能形成并购业务的隐患。并购贷款的最终归还主要依赖于借款人或目标企业。如果它们的资产取得或经营方面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就会影响到贷款的安全性。 

  并购方除并购贷款外的收购资金来源,也可能潜藏风险。如果其他资金主要来自于其他融资途径,其风险问题可能在运作过程中放大。比如,并购方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就应关注出借企业对借款人的权利要求和特殊的法律安排,有可能它们之间内部的安排会与银行、借款人之间的安排发生冲突。而如果借款人挪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非并购用途的贷款,则借款人将存在重大的违约风险,一旦银行提出提前收贷的话,就有可能影响到并购活动甚至借款人的正常经营。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资本市场、产业体系的风险传导效应也将越来越大地影响中国企业的经营环境。并购贷款的资金投向、项目跟踪监控的难度都逐渐加大。并购前的风险控制、并购是否顺利完成、并购完成后的经营情况等,都可能危及贷款安全。并购的成功与否,不仅仅取决于并购交易,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并购后人员、机构、管理的整合,从组织形式到企业文化等一系列的企业再造活动能否顺利完成。 

  研究表明,企业并购成功率往往不足50%。而并购贷款是以并购企业未来的现金流为第一还款来源,因此,一旦企业整合不成功,并购贷款就可能面临风险。并购贷款涉及兼并双方企业,包括行业发展状况、适用的法律法规、股权结构安排、债务、资产价格认定、政府关系等多方面问题,如果牵扯到海外并购,问题就更加复杂。 

  人才竞争加剧项目运作风险 

  由于并购贷款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在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上对信贷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尽管银行善于在经营、财务和行业风险方面进行分析和管理,但缺乏并购方面的经验和专才。因此,对于复杂并具有高风险的并购活动,其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相对较为薄弱。 

  目前,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并购贷款在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及内控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专门团队的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等。 

  而从当前的市场实践来看,诸如此类专业人才大都被券商投资银行部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囊括,对于薪酬等竞争机制相对落后的商业银行而言,要在专业人才竞争白热化的格局中吸引高端专业人才,在内部组织专门团队,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即使勉强组建了团队,而专业人才的竞争又将加剧项目运作风险,如果操作团队的实践经验不足或操作未能勤勉尽责,遗留的风险隐患就会很大。 

  非市场化并购的潜在风险 

  自2008年底银监会发放《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来,通过四个月的具体运行操作,银行业发放并购贷款已遍地开花,热潮逐浪升高。 

  对于并购政策改变,决策者显然是期望银行能为并购及更深层次的产业整合注入活力和动力。但是,统计数据表明,从获取并购贷款的企业来看,钢铁、电器、机械、金属等成为受益最多的行业,并均为国有大型企业,尤其是垄断程度较高的中央企业成为主导。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危险的现象。国有大型企业的资源垄断性、市场垄断性极高,本身资金都比较充裕,小的并购根本就不需要贷款,而大的并购项目整合周期都很长,潜在的风险问题不易发觉。当前,国企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产业整合能力(尤其是跨境整合)较弱,而4万亿刺激经济的饕餮大餐、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都已为国企“肥肉上贴膘”,如今,并购贷款再度追着为国企的“肥屁股”贴膘。 

  对于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民企而言,对资金的渴求是极为强烈的,但并购贷款却对民企避而远之。如此好大喜功、不尊重市场的并购行为,表面的热闹和繁荣,将使“初战告捷”的商业银行们陷入盲目乐观,并购之后的产业深化整合似乎已如探囊取物,其潜藏的风险是毋庸置疑的。 

  贝恩管理咨询公司关于并购失败的调查研究显示,80%左右的国际并购失败案例直接或间接源于企业并购之后的整合,而只有20%左右的失败案例出现在并购的前期交易阶段。这对充满乐观氛围的中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而言,推动企业融入全球化、加快资源整合及拉动内需,显然是任重而道远。如果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能够正常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也不是容易的事情。 

  在拥有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的发达国家,灵活、多样的并购融资方式都很成熟,包括股本融资工具、债券融资工具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收购融资贷款。但是,国内当前并没有成熟的并购融资工具,仅仅是商业银行“赤脚冲锋”的并购贷款,风险的规避是要考验监管层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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