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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事件彰显资本文明气质 资本话语权引领规则

2010/10/15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美之争的结果,对于旁人并不重要。但通过这场“情”与“法”的较量,国美之争彰显出一种“资本文明”。整个事件中牵扯到的各个环节,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管双方谁胜谁负,国美之争所展示的游戏规则,将对中国“资本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法治周末记者 郭素凡

  黄光裕与陈晓将一场你死我活的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以足够理性的方式酣畅淋漓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给中国企业细致诠释了“资本文明”的真貌。

  9月28日的决战以陈晓继续留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而告一段落。然而,争战大幕没有落下,现在才刚刚开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说道。

  28日的投票形成了一个暂时的脆弱平衡,黄光裕方面和董事局包括贝恩等投资方的任何动作都有可能打破这个还在颤动的平衡。

  国美争斗至今,带给人们的启示各异。但无疑黄陈双方之前的唇枪舌战、布兵施阵都足以成为中国商战史上浓重的一笔,而其中透出的对商业规则的尊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倚重,也更是给中国企业未来发展呈上了最好的商业文明范本。

  在这场争夺战中,文明的资本市场所应具备的商业规则、家族企业在现代资本市场中的生存方式、法律在文明的资本市场中所应散发出来的独立气质、维护游戏规则的作用,都可以找到注释。

  “国美事件”在规则下发展至今,体现了健全的市场法律体系的捍卫之功,在著名经济评论人叶檀看来,正是独立的法律没有被操纵,双方当事人才能够也愿意在法律框架内行事。

  资本的话语权引领商业规则

  黄光裕和陈晓曾经五年的温情骤然间决裂。

  也正是如此,从道德层面上,更多人指责陈晓有违托孤之命。黄光裕在9月28日决战前夕大打情感牌,即使如此,也没有挽回局面。

  事实上,许多分析人士指出,这场争夺战中最重要的不是道德之争,不是江湖式的忠诚与背叛,而是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游戏规则。黄陈双方在这场争夺中都没有获胜,最终的胜利者是资本市场的商业规则,在这个规则中,现代企业文明本身并不是依靠传统道德解释的,在法律护航下的资本才具有真正的话语权。

  据记者了解,现代公司始于英国,股东、董事、经理之间正是靠契约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得以产生并发展壮大的。有契约就得讲责任,就得有机制,因为不讲责任,没有制度上的规范,就必然有人会毁约,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就不得以长久。而公司架构之所以必要,正因为公司制既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又体现其中的个人责任,更借助制度和法律以约束组织中人的行为。有个人责任,还有制度的、法律的约束,这才构成完整的契约关系,这正是现代公司制的“技术品格”之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从根本上在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之间建立起权利与利益的分配与制衡关系。

  也正是遵循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陈晓才有机会站在企业大股东黄光裕的对面与之抗衡,而双方本来你死我活的争夺竟然全部在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下略显“平稳”地进行,彰显了“资本文明”之光。

  在叶林看来,黄光裕本人怀揣一种错觉和傲慢。

  说错觉,是他把国内公司运行规则和香港法律下的公司运行有些搞混了,在商业规则下“资本”具有真正的话语权,理性的中小股东最关心的是收益问题,关心哪种方案可以让公司的波动最小,投资收入稳定与可预期,并不在乎真正是谁控制董事局,所以投资机构投票是用投资收益而不是道德、感情去评价。

  在此次投票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如摩根斯坦利等,与贝恩的认同度更高,在理念、价值观和人脉上都更接近;另一方面,这些西方的机构投资者,更信奉职业经理人管理这样的透明架构,安邦咨询高级研究员贺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但是这些选择的背后,一定都是冲着利益考虑的。

  显然,在9月28日的投票中,黄光裕方面提出的方案没有被投资者接受。而陈晓虽然胜出,亦背负公司投资者赋予的重压,因为在未来的发展中,如果陈晓没有兑现对国美发展的承诺,同样有被投资者“下课”的可能。

  至于黄光裕的“傲慢”,叶林的解释是,黄光裕在之前的公司章程设立中,没有考虑到作为上市公司可能遇到的法律上的风险,没有保留大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权利。黄光裕之前也许怎么也没料到今天自己要在狱中打这场控制权大战,但在法律制度下,公司的争夺也只能遵循之前约定的公司章程和既定的资本市场规则去进行,体现市场的契约文明。

  业界也因此评论,投资者的选择决定了战争的胜负与未来,法律法规又为这种选择权利提供了平台与保障,所以,与其说是陈晓的胜利,不如说是香港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胜利。

  叶林就认为,如果做企业仅从伦理角度看问题,就是“自己束缚自己”,用理性的商业眼光出发才会把企业培养得更有竞争力,对中国整个经济发展才更有利。“我们不要总是追溯历史,缅怀老股东”,国美争夺大战的处理方式则显示了一种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公司治理的进步。

  现代公司制度撑起家族企业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西方的公司制度传入中国以前,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和家族企业占大多数。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它主要是由法律推动的。

  国美控制权之争,也将家族企业如何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摆在了中国民营企业家面前。

  在看到黄光裕的无力之后,就有民营企业家直接表示要“以此为戒”,自己的企业将来不会引进职业经理人。

  贺军更是毫不客气地指出,国美之争让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中国大打折扣,“大家都往后退了一步”。

  而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卢东斌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职业经理人权利的边界正在于他是经理人,不是资本主体,所以他的职责就是在日常经营中发挥作用,在危机中稳定公司发展,而不是争夺控制权,陈晓的行为很难说是一种进步。

  不论对陈晓是非的讨论如何,目前中国家族企业现实状况却是,中国传统沿袭形成的观念就是家族会不自觉地将企业捏在手里,即使是那些去香港上市的家族企业,大多都只会卖掉25%的公司股份,因为25%是香港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最低限度流通股。

  叶林说,而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根本还没有形成,甚至还没有培养职业经理人的土壤,公司法中更是没有相关规定。

  事实上,家族企业和职业经理人是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家族企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之一。

  南开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万国华举例世界500强企业中最长寿的公司杜邦家族,通过向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的转变,形成了三驾马车式的体制,使家族企业不断转变为现代巨型公司。“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观念的转变非常重要,良好、有效的制度设计也非常关键”。

  叶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未来公司发展中,大量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如果“因噎废食”弃用职业经理人制度,则真是在“慢性自杀”。

  利益方的博弈保持有序平衡

  国美之争之所以成为中国企业进化史上最经典的案例之一,业内人士评价,也在于在整个争夺战中,无论是公司大小股东、董事会还是管理层,都把最后的仲裁交给资本力量,交给了市场规则,而双方对于游戏规则下得出的结果都表示接受。在这里,法律体现了它指导商业运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而这恰恰是成熟、文明资本市场的体现。

  目前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出现黄光裕失权的情况还不可能发生,因为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已经规定了董事会在公司中是建议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这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了防范国企国有资产流失,在保护控股股东的权利,叶林解释。

  不过,还是需要给国内的企业改革者们提个醒,叶林说,从资金利用效率和企业竞争力方面说,现代公司制度的股权多元化会带来更大的效益。所以中国还在进行的国有企业分权制改革不能后退,不要看到国美由于股权分散程度高导致黄光裕失去控制权而忐忑不安,害怕国企股权制度改革也会失控。公司法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在股权实现分散化的趋势下,如何兼顾老股东的权利,而这种平衡也需要企业创始人或老股东自己在制订公司章程、公司文件时,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

  叶檀认为,国美之争遵守的是香港的法律规则,但其解决过程中的规则意识与操作精髓完全适用于内地,在这场争斗中,法律没有成为失去独立品格的工具,值得社会尊重,因此被多数人自觉遵守;而利益相关方在规则下公开博弈,在激烈争斗中维持有序的平衡,公平的规则可以将表面的激烈与内在的平衡奇妙地结合在一起,为社会提供规则救济的安全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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