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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光: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权研究(上)

2013/7/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内容提要: 证券交易可能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或者指令输入错误而在价格、数量、交易对象等方面发生错误,形成错误交易,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达成交易是典型的错误交易。错误交易不仅直接影响交易参与人的利益,更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赖以实现的交易信息的准确性产生影响,使得市场信息无法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对市场其他参与者形成误导,甚至影响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行。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和交易所集中交易功能的正常发挥,交易所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撤销错误交易,撤销交易应遵循公开性、及时性与整体性原则。交易参与人不得以因撤销交易而遭受损害为由向交易所或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

  关键词: 证券交易/错误交易/撤销交易/撤销权

  

  2000 年 12 月瑞银集团下属瑞银华宝公司的交易员本来要以每股 60 万日元的价格出卖日本广告公司的股份,结果键盘上的一个小错误使他竟以每股 6 日元的价格卖出了 61 万股股票,在几秒中内使瑞银华宝损失 7100 万英镑。2005 年 6 月 27 日,台湾富邦证券的一名交易员收到来自香港的 8000 万元的落盘指令,但错误地落成 80 亿元。为了稳定股市,富邦决定以公司资金买回这批股份,这个错误指令让富邦证券的账面损失超过 4 亿元新台币。因粗心、手笨敲掉上亿元的例子在金融界数不胜数,这一现象被金融业人士称为“胖指头综合症”。我国证券市场也曾出现过类似的事件。1994 年 1 月 26 日上交所集合竞价时,“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价以 20 元的天价开出,较前一日收盘价的 6.58 元上升 203.95%,原因是广东一券商驻上交所的交易员在将 81 万余股“广船国际”股票在以每股人民币 6.5 元左右的买进申报输人电脑时,错打成 20 元,造成 1220 余万元损失。该交易员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1]除了上述“人”的因素之外,“物”的因素也同样可能导致证券交易发生严重错误。一旦高度电子化的证券交易所依赖的主机系统、终端系统或通讯系统发生故障,很可能错误地形成、更改、传输指令信息,发生违背指令原意并引发混乱的错误交易。错误交易不仅直接影响交易方的利益,而且在更广的范围内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在更高的层面上和更大的程度上影响市场集中交易功能的发挥和市场的诚信、秩序,甚至影响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建立错误交易处置制度,尤其是错误交易撤销制度。

  

  一、证券错误交易及其认定

  

  (一)错误交易(Mistrade,Error Trade or Erroneous Trade)

  从原因的角度观察,错误交易是“因市场参与者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而导致错误执行的交易。”[2]技术错误和人为错误都属于可能导致错误交易的原因,只有在原因之下产生了特定的交易结果,即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在交易价格等条款上存在错误才属于错误交易。有的交易所通常仅考虑交易的结果,即“如果一个交易的价格与执行交易时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NASDAQ 通常将它视为明显错误”,错误原因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作为判断是否属于明显错误交易的额外因素。[3]在限价申报中,如果输入限价时发生了错误,但却以市场价格达成交易,则交易不能撤销。[4]

  关于哪些参数的错误可以认定为错误交易,各交易所的规定多有不同。有的交易所采取比较宽泛的错误交易政策,如果交易价格、股票数量、证券成交单位或证券名称等任何交易条款存在错误,交易所执行的交易都属于错误交易。[5]而有的交易所则规定,只有交易价格和数量发生错误,并且产生极大的结算困难,才能认定为错误交易。[6]但有的交易所却明确规定,仅仅是数量输入错误不能构成可撤销的错误交易。[7]因为在数量输入错误的交易中,虽然也存在“错误”,但此等错误并不符合错误交易中的“错误”本质。“仅仅是数量还不足以证明存在客观上可识别的错误,因为委托数量处于波动之中并与参加者个人因素有关。”[8]对于交易对方而言,无从判断输入的数量是否存在错误。数量输入虽然影响供求数量,但对于形成正确的交易所价格不会产生足够的影响。目前建立错误交易政策的很多交易所都采取比较严格的态度,将价格错误作为唯一的可能引发错误交易的因素。综合考察发达国家证券交易所的错误交易政策,价格错误是最典型、最重要的错误交易类型,即因交易系统技术错误或输入报价、限价等信息时出现错误而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达成的交易。

  错误交易可以分为广义的错误交易和狭义的错误交易。广义的错误交易指根据上述“质的标准”存在错误的所有交易。狭义的错误交易为可撤销的错误交易。并非所有的错误交易皆可撤销,撤销错误交易还要满足“量的标准”,只有“错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构成狭义的错误交易,即可撤销错误交易。例如柏林证券交易所规定,如果一项交易因交易所技术系统错误或者因输入申报限价或报价时明显的错误而达成,并且该错误导致形成错误的交易所价格,产生至少 5 万欧元的损失,则该交易属错误交易。[9]

  (二)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如上所述,典型的错误交易是以不符合市场的价格或称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达成的交易。那么,我们就必须搞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如何确定“市场价格”?第二,何为“不符合”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所谓“市场价格”是正常交易条件下的可能价格,是判断是否构成错误交易的参考价格,是基于一定条件的计算或推断价格。各交易所确定“市场价格”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偏离程度的判断标准也多有差异。

  1.统一标准。根据柏林证券交易所《错误交易处置规则》(Mistrade Rule)[10]之规定,“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由交易所业务执行机构根据个案情况判断。”业务执行机构有权判断交易所价格是否为错误价格;如果交易价格与同一交易日参考市场上在此之前达成的三项交易的平均价格相差超过百分之五,通常属价格错误。如果只有两项交易所交易,以他们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如果只有一项交易所交易,以该价格为依据。

  2.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市场价格查明方法。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采取这种方式,并就此做出了详尽的规定。[11]对于在连续竞价系统中进行的结构性产品交易,业务执行机构根据适合于个案的准则查明该项交易是否以明显不符合市场的价格达成。为了查明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业务执行机构还可以咨询被允许进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券商中的专业人士。业务执行机构以三位被咨询的专业人员的意见为依据。如果在适当的期间内少于三项意见,业务执行机构可以考虑两项或一项意见。对于在连续竞价系统中进行的基金份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s)交易,为查明符合市场的价格,业务执行机构可以在下列五种查明方法中按照顺序选择其中的一种。如果据此优先选用的方法在个案中不适用,再考虑下一种方法。查明市场价格的方法有:(1)在该项交易的价格确定之前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中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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