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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成为我国首个司法认定的立体商标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1年,费列罗有限公司在意大利提出了“图形(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5月被核准注册,费列罗公司为商标权人,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上。2002年9月,费列罗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我国提出了对于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过审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费列罗公司申请延伸保护的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了其申请。为此,费列罗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2006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仍以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于是,费列罗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对于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商标而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或者是其包装物的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应当被认为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而费列罗公司申请的商标作为一个三维标志,由一个栗色和金黄色相间并带有波纹形状的底座和在底座上放置的具有皱褶状包装效果的金黄色球形三维形状组成。申请商标对于色彩和商品包装形式的选择均不在本行业和指定使用商品包装形式的常规选择范围之内,申请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了原告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使得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后就能够清楚地判断出该商标所附着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因此,费列罗公司申请的商标应该在我国被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该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应予以核准。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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