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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2008/6/22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作者:陈长斌 王绍燕 祁经晶
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企业都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问题,确保自己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健全,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本文通过揭示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提出了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具体对策,并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摆脱认识上的误区,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人类经济在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区别于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的机器,在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知识,有人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本”比“资本”更具有魅力。在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掌握有这些知识的团体就必然要寻求通过国家、法律和制度对知识的重要地位和权属进行确认和保护,即发展到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表现形式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而法律对知识的这种确认和保护又转而促使各团体竭力创造并利用好这些重要的知识财富。
利益团体寻求对其知识财富的保护,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现在国际层面上就是,从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国际社会继而制定了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专利合作协定、 TRIPS等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协调的机构也先后出现了巴黎联盟(1883-1893)、伯尔尼联盟(1886-1893)、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1893-197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开始代替BIRPI)、世界贸易组织(WTO)等。所有这些体制的建立,除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企业利用其知识资源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地位。
在国家层面上,除伊朗和朝鲜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如1982年《商标法》、1985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类国际公约,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 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协定、1994年签署而2001年12月1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TRIPS等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转而推动着各利益团体(主要是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维护。表现就是各企业纷纷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桥梁。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遏制竞争对手。相比之下,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现状是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 等等。
据统计,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量只有美国和日本的 1/30,韩国的1/4,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只占世界专利总量的1%-2%,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只占10%。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受理中,在 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我国企业被授予的发明专利仅占35.7%,而外国企业却占到64.3%,且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讯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一些大企业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专利申请量就超过了我国所有企业1年的专利申请量,美国的杜邦公司拥有3万多件专利,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拥有5万多件专利 。2000年美国一份研究报告称美国企业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超过有形资产,在资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60% 。在我国现有的780多万家大小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家,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也仅占40% 。
大量事例表明,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显著标志。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21 世纪是知识竞争的世纪,知识的竞争导致知识产权面临种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显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完全依赖于法律,任何来自法律上的威胁都将意味着权利人将完全丧失企业所有权。事实上,我国多数企业对其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管理,使其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在充满风险的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需要认清的就是他们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风险。从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来看,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一) 内部法律风险
内部法律风险涉及知识产权主体的保护、维持和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几个方面,主要是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层面上出现的各种疏漏而引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现于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管理、保护各个方面,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思想意识薄弱,存在如下内部法律风险:
1、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取知识产权的风险。知识产权的授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其中,著作权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而自动取得的,即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需要通过特定的行政程序即注册,产生商标权。至于专利权的取得,则需要履行更为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有许多企业未能对到期后的商标进行延展注册;研发出的技术成果不去申请法律的保护。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其他企业模仿其技术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2、未能有效地开发与实施知识产权的风险。在以科研为基础的产业内,开发出一项新技术并获得相关专利,不论是对于该企业还是对于整个技术行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而在实践中,我国的不少企业还没有成立管理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或者虽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相关工作的管理,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具体事务不能及时地得到处理,使得企业不能对市场上出现的新的技术成果做出迅速的反应。以专利为例,企业的专利运用战略包括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许可,专利信息的利用,市场的控制和反馈、专利管理等内容。由于企业缺乏对市场发展行情的充分了解,在科研和技术开发过程中不查阅专利文献,使得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出的技术成果在世界上甚至在国内早已过时,这样就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
3、企业雇员的不当行为带来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企业人员的流动常常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特别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这种形式的流失由于人才往往会另起炉灶或者是供职于该行业中的其他企业,极大地增强了竞争对手的力量,从而给企业的未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其技术开发人员对于同样的技术问题,往往会不自觉地重复利用以往做过的设计或技术解决方案。如果该技术人员跳槽到同类行业的另一家企业时就会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麻烦。特别是已经与前雇主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雇员,若违反该协议披露了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将会引起新雇主与前雇主之间的法律纠纷。
(二)外部法律风险
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外部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风险。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遭遇了许多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高额的诉讼赔偿金令企业损失惨重。为了避免侵权,当企业在决定是否投放一件产品或方法、或注册一项商标或专利时,应该首先对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进行评估。这涉及到对现有的注册和在先技术的检索,并及时将其获取的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审查等事项。
2、知识产权被抢占的风险。知识产权极易形成贸易准入壁垒。以商标权为例,许多已经形成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由于其使用者未能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而被他人恶意抢注,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专利,如果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技术发明人将陷入困境。因为我国专利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使一方是较早开发出专利并使用在先,但若在申请程序上落后一步,便会导致其完全丧失知识产权。
3、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多数是依照有形资产的交易法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交易往往只作出可以转让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交易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出现交易纠纷。因此,专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法规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立法,对企业知识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程序、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定位及交易纠纷的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规范企业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4、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差异所带来的风险。知识产权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以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在不同的司法体制下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具有差异性,这会增加风险不确定性的范围。比如说,当一知识产品跨越国界进入到另外一国而没有获得此国的知识产权时,该国就可以随意使用该知识产品而不负法律责任并不受知识产品来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