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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提前接盘《劲舞团》的法律风险

2008/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九城《劲舞团》公告的法律玄机》一文中,笔者分析了第九城市和韩国Yedang、T3公司公告中暗藏的内容,虽然游戏授权合同签订的授权时间是2008年8月1日,但第九城市不排除提前运营《劲舞团》游戏的可能性。

 

按照九城声明的思路,如果韩国的T3、Yedang提前终止劲舞团的现运营商——久游的运营许可授权,九城不排除提前运营此游戏。前文已述,《劲舞团》游戏的国内运营方为久游公司,该公司和韩国Yedang公司的游戏引进合同的期限尚未到期,如果九城要提前运营该游戏,前提必须是久游和Yedang的授权合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一、缔约各方同意终止合同的。

 

评论:目前情况下,劲舞团是久游的命根子,久游不可能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因此,此条不可行。

 

二、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合同终止的。

 

评论:鉴于仲裁、诉讼的长期性,即使韩方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合同,2008年8月1日久游和Yedang的游戏引进合同到期前,此事不可能得到解决。

 

三、合同约定了解除权,一方违反了解除权的约定,另一方宣告合同解除。

 

评论:估计这是目前韩方和九城就指望靠这条提前运营《劲舞团》,实际上他们已经这么做了,7月30日, T3与Yedang通过韩国媒体单方面宣布,要求与旗下舞蹈网络游戏《劲舞团》在中国地区的运营商久游网解除合作,同时通过新的运营商第九城市在中国运营,解约宽限期为3个月,即到10月止。其还以《劲舞团》提成少支付”,“运营抄袭游戏”等理由向久游要求赔偿,并发出了解除约定通告。http://news.17173.com/content/2007-07-30/20070730165905072.shtml

 

四、合同涉嫌违法而被法院裁定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效。

 

评论:劲舞团为休闲游戏,不涉及违法问题。因此此理由不成立。

 

很清楚,现在韩方和九城的思路就是上面的第三种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和久游的合同,由九城运营《劲舞团》,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九城按照这种方式提前接盘劲舞团也是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审批的双重法律风险的,下面,笔者将就九城按照此种方式提前运营《劲舞团》游戏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风险。

 

如果九城要提前运营《劲舞团》游戏,其必然会和韩方统一口径:久游违约,韩方解除与其的合同,解除后,韩方再把劲舞团授权给九城,九城的运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别忘了本案中的另一方久游绝非任人宰割的羔羊,如果九城要提前运营劲舞团游戏的,久游一定会设法阻止。阻止的方式有很多,司法救济一定是其中重要一环。

 

久游很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称九城侵犯其在先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劲舞团》游戏的合法权益。估计久游会引用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评论:鉴于此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应该比较难以判决。

 

当然久游也可能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评论:,劲舞团》商标的问题久游的注册尚未完成,同时,劲舞团是韩国公司开发的,因此,名称权归属尚不明,引用此条争议会比较大,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

 

但是,久游依据《著作权法》提起的诉讼请求很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久游的《劲舞团》游戏引进合同经国家版权局备案,是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根据该合同,久游取得了2008年8月1日前《劲舞团》游戏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运营权,如果有第三方运营此游戏,久游就有权起诉其侵权。

 

虽然九城可以主张:游戏开发方韩国T3和Yedang已经取消了对久游的授权,但是,要撤销经过政府备案的合同显然需要司法的裁决,个人估计,按照行业惯例,久游和韩方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新加坡仲裁,非经仲裁裁决,久游在版权局的合法备案是无法撤销的。而仲裁的时间一般也比较长,肯定会超过2008年8月1日的新授权时间点。司法裁决前,久游的合同解除显然不能凭一方的一面之词。

 

评论:由于久游掌握了其《劲舞团》运营合同已经政府备案这张王牌,在《著作权法》上,九城的诉讼风险还是不小的。

 

二、遭遇主管政府部门不予批准提前运营的政策风险。

 

我们知道,网络游戏运营是受政府管制的,网络游戏企业除了日常运营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如信产部的ICP证,版署的网络游戏出版资质、文化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外,每一款游戏也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批文。

 

比较重要的单项行政许可有两项,版署的电子出版物版号和文化部的网络游戏批文。这两项上,《劲舞团》的现运营方久游都已取得了批文,因此,其占到了先机,九城想要提前运营《劲舞团》,牌照限制将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九城不管想在何时运营《劲舞团》游戏,其都必须取得文化部和版署的批准,如果其申报游戏,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就会是重名问题。

 

文化部和版署均已核准了一个同名游戏在先,因此,九城的申请将无可避免的与在先的久游批文相冲突,也许九城可以向政府提出,游戏的开发方已经把游戏授权给该公司,但是,只要久游不向政府申请撤回自己的劲舞团批文,九城的同名游戏申请就很难获批。

 

九城如果要早于2008年8月1日运营《劲舞团》,即使不用《劲舞团》的名称,还是会碰到另一个问题,已经有一个由T3开发,Yedang授权的相同游戏取得了政府的批准运营,且该游戏还在政府的批准期限内,此时,不管谁担任政府的审批人员,也会觉得九城的申请很难批准,况且久游必然会向政府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的法规和网络游戏行政审批体制,九城提前运营《劲舞团》还是存在民事诉讼和游戏行政审批双重法律风险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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