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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商标的跨类保护

2010/11/22 字体: 来源: 作者:

      

    商标的注册虽然需要指定一定类别商品的商品,但是企业往往希望这个标识跟自己建立起唯一的联系,全国甚至全世界只有自己能用这个标识,当消费者看到这个标识的时候联想到的只有自己的商品。联想集团本来做的是电脑等IT产业,不做啤酒,在规划中估计也没有做啤酒的打算,但是有人在啤酒上注册了“联想”商标,联想公司却不干了。联想公司先是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异议,商评委认为不会造成混淆,维持了该商标。联想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联想公司胜诉。联想公司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的淡化,保持商标标识与自己公司商品的唯一联系。联想公司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同一个标识如果不能对应唯一的企业,那么一个企业宣传这个标识所做的努力可能就是几个企业共同分享,一个企业的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影响所有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所以,很多企业不遗余力的来保护商标与自己商品的唯一联系,即争取商标的跨类保护。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跨类保护呢?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
    一、前期的基础工作:用心选择商标标识。
    前期的准备工作往往是后期保护工作的基础,为了后期保护工作的顺利,前期准备工作做的再充分也是必要的。中粮集团在选择葡萄酒商标的使用选择了“长城”,应该说这不是一个很明智的选择。中国使用“长城”作为自己商标的产品太多了,长城电风扇、长城汽车、长城润滑油等等。所以,即使中粮集团在葡萄酒上使用的“长城”商标被法院认定为了驰名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他人早已经注册在先了。商标是表彰商品来源和质量的最重要的商业标记,当中粮集团不遗余力的宣传“长城”牌葡萄酒的时候,其他的“长城”牌产品也会沾光,这就是所谓的“傍名牌”,不过这是合法的傍名牌,属于自己找着让别人傍。反之,如果有的“长城”牌商品粗制滥造,坑害消费者,那么对于“长城”品牌的破坏力是非常大的,企业可能需要再一次宣传此“长城”非彼“长城”,用尽力气来划清界线,而这种努力即为一种潜在的风险,一种潜在的成本,应该尽量避免。
    我们的许多民营企业没有中粮集团这么财大气粗,可以把“长城”这么一个没有任何新意的商标做成驰名商标,也不想与他人分享努力的果实,那么企业在选择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埃克森石油公司将商标由ESSO改为EXXON花费了上亿美元。据称选择EXXON作为商标是考虑到了全球市场,这个词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存在贬义,最重要的是这是一个以前没有的词汇,即臆造词,只与埃克森一家公司发生联系。如果其他的商家使用这一词汇或者与其相似的词汇,非常容易被认为属于恶意搭便车的行为,即使注册成功,只要权利人提出商标异议,被裁定无效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目前我国也有许多臆造词作为商标,如“海尔”、“联想”、“纽曼”等,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所以,企业在一开始就选择臆造词作为自己的商标,以后自己的商品有了名气,他人再来摹仿申请商标的时候可以提出商标异议,被支持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为实现跨类保护打下基础。
    二、全类注册
    有实力的企业在选择好自己的商标之后,可以考虑进行全类注册,即在商品分类表的每一个类别上均进行注册。全类注册具有以下好处:
    1、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企业在发展之中,产品的链条也在发展。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选择自己目前生产的商品种类或者规划中生产的商品种类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和预想的发展方向发生偏离,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发现自己的已经使用多年的商标已经在这个领域被他人注册了,如果重新选择商标,那么面临的将不但是自己的商标积攒的商誉不能传送,而且可能面临作为自己竞争对手的商标的价值上有自己的贡献部分。所以,未雨绸缪非常重要。
    2、防止他人在性质、用途存在冲突的商品上注册。符号是有传导功能的,所以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大家都要选择让人看得舒服的符号。同样,不同商品使用同一符号也会存在传导功能。“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在卫生洁具上注册“康师傅”,恰好知道这一商标的人在食用“康师傅”方便面的时候会不会联想到不洁的东西呢?一家婚纱影楼的商标同时被人注册在殡葬业上,会不会让新人有一些忌讳呢?“娃哈哈”商标如果让他人注册在消毒水上,当有人在喝娃哈哈矿泉水的时候会不会感到味道有点不一样呢?这些都是符号的传导功能所导致的。但是,商标权人无法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注册商标,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是不能阻止他人在不会带来混淆的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没有人会认为生产“康师傅”座便器的厂家是生产“康师傅”方便面的厂家。但是,这确实是商标权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全类注册是最好的方法,可以放在这一现象的出现。
    但是全类注册由其自身的缺点:
    1、花费比较大。相比单一类别注册费来说,全类注册的花费无疑非常大的,但是对于后期的保护来说却是事半功倍的。如果企业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考虑这一部分费用,也可以先考虑在一些商品种类上注册联合商标,待经济许可的情况下再进行全类注册。
    2、实际不使用可能被撤销。为了防止注而不用的现象,商标法规定超过三年没有实际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进行全类注册,相信任何一家公司也不能在所有的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在国外有一些公司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每隔一段时间即生产一批与自己主业无关的商品,数量不多,只为达到法律上使用的目的。但是,已经有国外的判例认为这种为了规避法律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中国目前还无此类案例。
企业应该综合考虑全类注册的优点和缺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三、驰名商标之路
    商标通过长时间的使用,保持商品的质量,提高商誉,最终使商标成为驰名商标,这是企业对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最终之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驰名商标的标识,容易造成混淆的,也会不予注册并停止使用。如果一个商标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比如可口可乐,那么全类注册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了。但是,大部分的商标正走在驰名商标的路上,这种情况下如何来打造驰名商标的同时进行跨类保护呢?如下措施可以考虑采取:
    1、选择一个好的商标,打下基础,其意义如前所述;
    2、进行全类注册或者注册联合商标,至少可以取得三年的时间,对一个迅速发展壮大的企业来说,三年的时间是非常有意义的;
    3 、尽量不要更换商标。更换一次商标就意味着前期许多的努力都要浪费掉;
    4、保持商品质量。商标只是“标”,其本是“商誉”,商誉中最重要的是商品质量,发生质量问题商标就丧失了“本”,将丧失其价值,比如“三鹿”商标;
    5、持续不断的宣传。宣传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企业商标的知名程度越来越重要,可能一个做了十年的老品牌其知名程度不如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做了一个月广告的新品牌,宣传越来越成为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一个因素;
    6、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每年都要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企业的申请是其认定的前提,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商标知名情况提出驰名商标的申请;司法诉讼中也是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中,企业应该适时的提出诉讼请求。
    7、打假维权。再知名的商标也有可能被假冒伪劣产品搞得一文不值,再知名的品牌也可能因为品牌被稀释而价值下降。比如鳄鱼,因为鳄鱼的品牌被几家稀释,所以品牌价值已经大大下降。所以,打假维权是保持自己品牌价值的必选课题。
    

    综上,因为符号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法律往往把商标权的保护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与注册商品的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而企业对于利益的追求又往往希望得到跨类保护,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选择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预防企业法律风险。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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