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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利联盟知识产权攻略及法律风险防范

2013/7/8 字体: 来源: 作者:

 

【作者】 郑昱,王晓先
【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
 
【中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制度攻略,法律风险
 
【文章编码】 1003-9945(2012)04-0070-05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2012年
 
【期号】 4【页码】 70
【期刊分类】 全文期刊
 
【摘要】 专利联盟是专利商业化运作中的竞争利器。探讨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攻略要求界定专利联盟的法律概念和特征,通过商业运作可增强专利联盟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价值。分析专利联盟商业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建立防范风险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163594    
 
 
   
  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专利创造和专利保护,已经获得经济界与法律界的共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对专利的商业化运用和组织管理,我国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从实践来看,专利联盟作为一种有效的专利商业化运用和组织管理形式,已成为国外先进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竞争利器。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升级转型之际,升级、转型,都需要知识产权在其中唱主角;升级和转型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商业化运用和组织管理水平。因此,构建规范的专利联盟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转变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对专利联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于“防”—防止权利滥用形成垄断,对于“攻”—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有效运用,则鲜有涉及。即便是有所涉及,仍是仅就其中某些方面进行探讨,缺乏系统性。随着专利联盟实践的发展和学界对其认识得逐步深入,相关研究已呈现出从防守为主逐步向攻守平衡的制度设计和构建转移的趋势。本文在对规范的专利联盟做出法律界定的基础上,集中探讨我国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攻略,并就我国专利联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制度建议。
  一、专利联盟的法律界定
  对于专利联盟(patent pool)的定义,目前学术界与实务中有多种界定: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和反托拉斯指南》中将专利联盟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产权所有者为相互许可或联合对第三方许可而形成的协议。”{1}美国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学术权威Merges将其定义为“一种多个专利所有人之间汇集其专利的协议安排。在一个典型的专利池中,成员间共享汇集的所有专利,并且通常也向专利池成员之外的企业提供标准的许可条款”。{2}李玉剑等中国学者认为“专利联盟是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3}
  笔者认为:专利联盟是指二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一系列契约(包括联盟治理章程与知识产权许可契约)组建而成的一种专利集中管理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很多类型,但规范的专利联盟一般都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第一,整合联盟成员的专利并以契约方式在各成员间形成集团专利互授共享。互授即相互许可的标的,不仅包括建立联盟时各方拥有的必要专利,还包括将来出现的必要专利。
  第二,在联盟授权下,对联盟外第三方以契约方式进行专利打包许可。封闭式专利联盟的许可对象因仅局限于联盟成员之间,其防御性特点明显;开放式的专利联盟既可以实现联盟成员间的专利互授,又可以向第三方进行专利许可,呈现相当的开放性。一个理想的专利联盟,既不是单纯的防御系统,也不是盲目的进攻工具,而必然是一个攻守平衡的机制。第三,通过契约或章程,进行联盟治理,设定联盟成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联盟专利许可费收益的分配规则。
  符合以上三个法律特征的,才能称为“patentpool”。目前,我国许多的所谓专利联盟,只能称为专利或知识产权战略伙伴关系,往往是在外部力量冲击之下,被迫自发组成的某种松散的专利联合体。目的仅仅是避免无序竞争、共同防御外部冲击、规避专利风险。以“中国彩电专利联盟”和“LED专利联盟为例”,2006年11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外公布,从2007年3月1日起,不管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彩电产品,要出口到美国市场,都要符合美国数字电视ATSC标准的要求。而ATSC标准中含有大量专利,要符合标准就必须用到专利,就必须向专利权人缴专利费。短时间内,包括THOMSON、 MPEG LA、SONY、 HITACHI、 LG等在内的几十个专利权人(含专利组织机构)对我国的彩电出口企业提出收费要求,累计报价达到每台41美元。面对上述严峻形势,中国彩电专利联盟应运而生。2010年8月,由国家专利技术(深圳)展示交易中心和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在深圳发起成立的LED专利联盟,也是因为多家国内LED企业卷入美国“337”调查事件,给深圳市LED企业、LED协会组织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应对上述冲击,必须建立的战略联盟。
  从目前国内主要的“专利联盟”的内容看,当务之急,应迅速把这些被动式的、松散的企业战略联盟雏形规范化。通过制度规范,提高专利组织水平,尽量减少知识产权冲突和交易成本,提升联盟的内部控制力和外部影响力,真正实现专利联盟攻守平衡的知识产权攻略。
  二、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攻略
  (一)通过商业运作制度保持专利联盟流动性和先进性,增强联盟的核心竞争力
  专利联盟对知识产权的商业运作制度,是提高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制度。一是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认定制度,这是专利联盟得以建立的基础。通过价值评估认定,专利联盟各成员按照各自的专利价值进行对应的权力配置和利润分配。这是专利联盟权利义务关系的初始配置。二是对联盟内部成员专利的添附与对联盟外部专利的吸纳制度。随着专利联盟的发展,专利联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商业运作来不断扩大专利池的范围,不断吸纳新的专利和新的成员,增大社会影响力,最终形成行业标准,从而发挥专利池的最大效益。如果没有发展,专利池就会枯竭,联盟极有可能会名存实亡。比如:广东省佛山市“镀金属抛釉陶瓷专利制品”专利联盟成立于2008年4月,联盟成员包括佛山市三家陶瓷市场企业。其中专利实施单位是个性瓷砖有限公司。联盟成立之初,成员之间基本遵守着《联盟章程》的有关条款,实行错位竞争(使用同一专利技术生产不同规格,不同花色的产品)、集体维权、制订价格指数、产品技术标准,还合作参展、联合向国际市场推广产品。起到了共同合作、促进发展的作用和效果,有效地规范了联盟企业之间共同的战略利益,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也为企业带来了多重价值。专利联盟加强了企业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沟通,扩大了专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认知度,相关专利产品在西方主要国家得到认可和推广。该专利联盟的核心专利还获得了国家专利优秀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专利联盟的成效越来越低,甚至停滞不前,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联盟是由三个中小型企业联合组成的,经济实力与社会资源还远不足以影响同行业,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由于无法吸纳联盟外部专利,该专利联盟的影响力日益下降,面临的竞争日益剧烈。据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统计,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由原来的几家,已经发展到了30多家,年产值也从开始1~2个亿猛增到现在的10个亿左右。以上案例说明,专利联盟要生存和发展,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就不应是静态的初始状态,它应该是流动的,变化的。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商业运作,就是整个专利联盟生命力的源泉,也是专利联盟核心竞争力的来源,更是专利联盟发展的原始动力和根本保障。
  (二)通过交叉许可、集中许可、专利纳入标准,提升联盟的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是专利联盟价值产生的载体,知识产权的应用过程也是专利联盟的利益产生过程。专利联盟对于知识产权的应用主要有三种方式:交叉许可、集中许可和将专利纳入标准。
  1.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是专利联盟各成员之间为已纳入专利联盟的专利权在联盟内互授使用而订立的一种合同。通过交叉许可,可以有效解决“专利丛林”问题。清除联盟成员间的妨碍性专利,并通过互补专利的交叉许可使专利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通过一次性谈判相互交换许可专利使用权,联盟成员能够免费或者低价获得全部目标专利,降低交易成本。
  2.集中许可
  专利集中许可是专利联盟获取经济利润的重要手段。通过专利集中许可,专利联盟成员可以获取持续稳定的专利许可利润。同时,在集中许可时,专利联盟与被许可者往往签订所谓“回授条款”,即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同意将其对许可人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及其产生的专利权再许可给许可人使用。其涉及的专利范围不仅包括专利联盟被许可者已经享有的专利权,也包括其将来可能享有的专利权。“回授条款”的主要作用是约束被许可者利用在被许可专利基础上研发的与被许可核心专利成妨碍或互补性的专利来阻碍专利联盟的正常发展,给专利联盟带来风险的行为。
  3.将专利纳入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就是让相关产品或服务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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