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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难以兑现设计承诺 开发商为广告宣传失实埋单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3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写字楼认购书》,原告刘某先后支付定金合计121246元。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房时,原告刘某发现被告在施工中变更了设计结构,且被告又未告知原告,严重影响了原告认购写字楼的使用功能,原告与被告之间为此产生纠纷。被告表示因现有施工技术不能达到原设计要求,因技术原因而改变了规划和设计。但原告刘某称自己正是基于被告的上述宣传,才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并足额交纳了定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认购商用商品房,主要是基于对被告销售广告和促销宣传资料中关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所作出的具体说明和允诺,这足以让原告产生信赖,对原告作出的购房判断和购房选择起到了关键性影响。原告也因此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而且原告实际支付了高额定金。故应当认定被告作出的上述销售广告及促销宣传资料虽为要约邀请,对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被告发出的要约;原告依此与被告签订认购书即是原告作出的承诺,而上述内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论被告的这一行为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行为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即双方没能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被告应按定金罚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所签订的认购书;被告房地产公司七日内退还原告定金121246元,并返还原告一倍定金121246元。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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