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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向销售人员发放奖金存在法律风险

2009/1/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文砚,参与了《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合同》的起草工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厂家直接向经销商的销售人员发放奖金的行为,无论是行为的发起者厂家、还是接受奖金的销售人员,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解释是: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产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之所以认为厂家和经销商的销售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规定的法律风险,秦文砚指出三点原因:首先,该法律条款只规定了收受或给予回扣的行为,而没有规定给予回扣一方的主观目的,只要存在这种客观行为,就有符合商业贿赂的可能。其次,在法律理论中,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给付的义务或拥有接受的权利,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然而厂家与销售人员之间没有签署合同,因此厂家给付奖励和销售人员接受奖励的行为无法可依。相反,经销商与销售人员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经销商负有雇用和管理员工的权利,员工则存在保护雇主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和合同义务。在未经雇主许可的情况下,收受与雇主存在利害冲突的第三方的奖励,也存在符合商业贿赂的可能。第三,销售人员属于个人,很难完成如实入账的手续,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埋下隐患。

  秦文砚认为,厂家直接奖励经销商的销售人员的行为,对经销商合法享有的独立经营权构成侵害。经销商的销售人员如果经常收到第三方的奖励或报酬,势必会对经销商进行日常的销售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造成一定难度。甚至有可能做出违反经销商管理规定或是对欲售车辆进行夸大、隐瞒、误导等销售行为,从而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法律还规定,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便负有维护雇主利益不受损害的义务。在没有取得雇主同意的情况下,经常接受第三方的奖励,会逐渐削弱或淡漠销售人员保护雇主利益不受损害的意识,从而造成其疏于或怠于保护雇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一些厂家表示,之所以选择直接把奖励发放给销售人员,是因为曾多次出现过经销商侵占厂家向销售人员发放的奖励的事件。秦文砚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厂家干涉经销商独立自主经营的理由,厂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奖励款发放给经销商,并在双方账面上进行明示,并要求经销商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奖励款。

  为更好保护经销商的利益,同时也为规避厂家和销售人员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引导厂家采取正确的激励方式从事汽车销售活动,秦文砚告诉记者,在起草《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合同》时,对这类经销商反映强烈的厂商侵害其利益的情况,给予了充分重视,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这份合同范本中,对厂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甲方(汽车厂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经销商的整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业务规范,但不得干涉乙方(授权经销商)的人力资源、经营、财务等企业管理活动,并将充分尊重乙方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各项自主权利。”

  另外,秦文砚透露,在业界普遍期盼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中,也有类似规范厂家不得干涉经销商自主经营权利的相关规定。

本报记者 焦玥

来源: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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