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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公司企业销售应收款风险

2009/5/5 字体: 来源: 作者:

   应收款的及时回笼(货币化)是公司利润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对应收款风险控制,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许多优秀企业对应收款的风险控制都作得非常好,但同时也有不少的企业因产品销售出去货款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收回,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生存,如长虹的债务纠纷。现就企业销售应收款风险的防范提供如下建议:

   一、企业对销售应收款风险预防控制的方法
1、企业在建立销售合作关系之前,应通过各种渠道详尽了解客户的主体资质、财务状况、行业信誉等信息,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也要随时收集对方主体资格变更、财务状况变化等情况,视其履约能力及时对销售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
2、销售合同内容要完备,特别是货物质量检验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付款时间及方式、交付履行及运输方式、管辖权约定、违约责任等关键性条款;
3、送货单一定要收货单位签字、盖章(通过邮政或货运公司的要有回单)、最好能每月与收货单位进行财务对帐;
4、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分类,据此调整对其的产品销售量及放款时间;
5、密切注意客户的一些异常情况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二、企业面对销售应收款风险的救济手段
1、尽量与客户协调解决,但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
2、如协调不成,再发律师函,施加压力,先礼后兵,有兵不血刃之功效,节省企业的人、财、物资源;
3、如上述方式均不能解决,及时诉诸法律,先保全,查封、冻结其财产、账号,以减低诉讼风险;

      三、企业要重视对诉讼地域管辖的约定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各地参差不齐,地方保护主义在有些地方还较严重,如在外地诉讼,不但诉讼成本高,而且由于地方保护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打赢官司难,或者赢了官司赔了钱等。因此,对诉讼管辖地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合同中可约定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管辖地。

    总之,企业销售应收款风险防范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过程,应以预防为主,做到防患于未然。采取法律诉讼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减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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