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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

2008/6/22 字体: 来源: 作者:

周庆源律师
企业在正常运营过程中,为实现经济利益而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这些每时每刻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需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可以说合同像一把“法锁”一样拘束着交易当事人。
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更多的是合同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在企业中运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
第一、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要约常被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
1、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活动,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
一般而言,由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约或要约邀请活动具有临时性,然而,一些企业在业务拓展或企业宣传活动,有长期反复使用的报价单、宣传数据或其它类似的书面材料,这些数据表述是否符合公司初衷,就需要纳入到法律风险的考虑。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因此,企业在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时,对于内容的把握是控制合同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注意企业有关材料的使用频率、数量、范围等。以防止法律危机发生。
2、要约内容不当
《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具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能够让受约人了解要约人所拟签订合同的真实情况。因此要约的内容很可能成为将来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如果该内容表述上存在歧义或者错误表达,将直接影响要约人的权益。这部分法律风险体现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当之中,现实中企业往往制作合同条款较为慎重,而制作要约时则缺乏关注。
3、要约撤回和撤销不当
要约作出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撤回或撤销。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妥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因撤回行为或撤销行为不当,必然给企业造成损害。但这种法律风险并不会持续性存在于企业之中,属于阶段性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其存续期间极短,在产生损害之前,很少引起企业的重视。
第二、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承诺方式不当 
承诺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一般认为承诺方式不得以要约送达方式更缺乏效率,通常只要承诺采用比要约更快捷或更方便的方式就是有效的方式。若要约中已经明确要求承诺作出的方式,则应当按照要约中指明的方式进行。
法律规定某种情况下,受约方可以采用实施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然而以行为方式进行承诺,证明难度较大,一旦发生争议,审判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往往使企业难以选择解决方式。
2、将新要约当做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常常为争取最有利的合同条款而不断发出新要约,要约某些细微的改变会被当事人所忽略,然而此时仍然是新要约,而不是承诺。一旦当事人认为属于承诺,认定合同已经谈妥,进行交易准备,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特殊的合同订立过程法律风险
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是从合同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规范和完整的环节,然而由于实际运作中,交易具有复杂性,合同订立过程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形式。
1、招标投标及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法律对其程序性要求高于普通的合同签订活动。招标投标引入了竞争机制,有多个当事人参与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