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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面面观

2008/7/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均须按合同履行。合同关系到一个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是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关键,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怎样将一份合同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是企业领导层必须重视的。现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说明,至于每份具体的合同,还须签约人员提高法律素质,同时咨询专业律师。
  (一)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三)付款方式:
  1、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如“乙方在收货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
  2、慎用定金条款。定金通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对于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来说,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尽量不用定金条款,可以“订金”即预付款的形式来代替。
  3、预付款项支付与对方履行义务相结合,尽量规定对方先履行义务,如先交货、先交付工作成果(如包装箱),后我方再付款,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
  4、尽量留有尾款,在工作成果交付、货物交付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主要是为需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返工、修理时,我方能争取主动。
  5、提前预付的款项一定要说明是预付货款、预付材料款,还是定金,避免“订金”和“定金”不明确的问题。
  6、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7、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5年4月31日。”(收据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四)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a.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b.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其它违约情形可以参照以上情况。同时须注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

文章来源:中国商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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