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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传真合同的法律风险案例

2009/11/25 字体: 来源: 作者:

     A公司起诉B公司,称向B公司发出价值6万元的货物,但B 公司拒不付款。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双方签章的《货物签收单》传真复印件及铁路货物快运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A公司解释说因为《货物签收单》原件就是传真件,故只能复印后予以保存。B公司辩称该份《货物签收单》证据仅是一份传真的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坚持称从未向A公司发送过这份传真,称没有收到过该批货物。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签收单》,因为是传真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瑕疵;铁路快运运单对货物品种、价格及对方是否收到均无法证明;增值税发票对票据是否交付及票据中载明的货物对方有无收到也无法证明。因此,单独看这三份证据,都存在证明力的缺陷。但是,将《货物签收单》传真复印件与其它两个证据综合分析,其反映的收货内容与快运单、增值税发票相互印证,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已经达到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交货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终审判定B公司支付A公司6万元货款。

  法律分析:

  现代商业往来过程中,传真使用越来越广泛,因传真件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以传真签订合同需要警惕防范法律风险。

  一、可以用传真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人们签订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则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

  二、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风险较多。

  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应认定为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同时传真件保存时间有限,在证据保管方面有风险。

  三、应防范以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要具有良好的证据意识。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实属客观不能,最好让对方盖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

  (二)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应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合同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的委托书、意向书、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应保留传真收发凭证并确保传真件上收发件人、收发时间、收发传真号码等信息清晰无误;最好要求对方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件的原件寄交,以显示证据的同一性和完整性。传真件字迹及签章不得模糊不清。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严禁客户随意在公司传真机上发送传真。

  (三)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作者:监察审计部 李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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