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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010/2/2 字体: 来源: 作者:

1 “风险条款”的防范
      外贸合同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合同中明显设置或隐含许多“风险条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风险条款”,有效地规避风险,就成为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须慎之又慎的关键所在。如笔者曾审查过一份外贸合同,其中的装运条款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应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内容,就属于典型的“风险条款”。一旦卖方未经买方同意而自行装运,买方又以种种理由拒收货物,则卖方将面临货物滞留的风险。
      又如外贸合同中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为“适销品质”,这也是暗含杀机的“风险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像玉米等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本身又具有易滋生黄曲霉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会加快其增长速度。因此,在品质条款中如不作准确限定,仅采用“适销品质”这种模糊表述,将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另外,在支付方式上,像“远期汇票兑交单”、“货到付款”等约定,也是常见的“风险条款”。在外贸合同中,这样的风险条款很多,关键是要准确把握、灵活运用,要仔细斟酌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承担的责任,对一些模糊表述要作出准确限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例外情形等。这样,才能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2 贸易术语条款的选择
      选择何种贸易术语看似一个单纯的商业风险问题,不是法律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出口骗货贸易所使用的都是F组术语,以最常用的FOB术语为例,在由买方负责租船订仓的情况下,常见的骗货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买方与船方串通骗取货物;另一种是买方与船方之间形成消极的默契,买方不予提货,船方将货物直接卸至堆场,货物堆放一定期限后,买方再在海关拍卖时以很低的价格购入货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海关制度不太健全的国家。
      因此,在出口货物时,应尽量选择C组术语进行交易,自行选择承运人,以避免遭受损失。
 
3 支付条款的风险控制
      支付条款是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何种支付方式是真正安全的?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是信用证,但大量案例表明,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诈骗所使用的手段几乎都是我们通常认为相对安全的信用证或跟单托收。因为如果没有貌似安全、可靠的支付形式,诈骗者难以得到出口商的信任。以信用证为例,前几年有一种常见的诈骗方式,是在信用证中加入“苛检条款”,即信用证承兑所需提交的单据包括一份由买方出具的或由非国际通用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证书———在进入交易后,这份质量证书将是出口商永远难以得到的。
      还有一种常见的信用证诈骗方式是,约定很短的信用证有效期,买方与船方或货代串通,迟迟不装货,直至信用证过期后又不办理延期,以骗取卖方保证金。此外,信用证还需要面对开证行的信用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条款时,应当特别注意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约定,另外,要审查开证行的信用记录。当然,信用证以外的支付方式无疑有比信用证更大的风险。
 
4 质量条款的要求
      对于出口商而言,质量条款其实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保证期限。在这三者中,选择权威的、在中国有办事机构的质量检验机构是其中的关键。同时,我国新《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的权利,因此,出口商如果能够争取到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将承担更少的品质风险。
 
5 争议解决条款的确定
      出口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外方在国内是否有可执行的财产。如果外方在国内有可执行财产,那么无须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因为合同履行地当然在出口商出口货物所在地,能很大程度上降低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但如果外方在国内没有可执行的财产,那么,除仲裁外任何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外方是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参加国,以免仲裁裁决作出后仍然难以执行。多数商业发达国家都拥有公正和规范的司法制度,由我国CITAC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国家得到比较顺利的执行。
 
6 慎用“格式合同”
      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由于我国走入国际经济圈中的时间太短,大批从事外贸、法律工作的人员对有关国际经济交往、国际贸易的公约、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够了解,因而大量采用格式合同,简单明了,原则性强,但过分粗糙,造成许多纠纷。根据笔者观察,很多外贸公司业务员所使用的合同是由原外经贸部制定的示范合同,这份由反正面组成的合同其实并不是很适合当前外贸出口业务的实际要求。例如很多业务员通过传真签定合同时,并不同时在合同的背面签字传真,而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如质量条款和仲裁条款等恰恰在合同背面。其实,格式合同无法体现不同种类商品买卖的特点,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商业习惯,甚至不同的商业或法律术语背景下,笼统地使用格式合同将会增加商业交往中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外贸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时,要根据不同种类商品买卖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商业习惯或法律术语,作出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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