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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0/3/4 字体: 来源: 作者:

    顺义法院从案件审理中的实例出发,对企业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调研,并就企业如何更好地运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防范因合同漏洞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在合同形式的选择上,以书面合同为必要。口头形式的合同优势在于简便易行,但缺点就是一旦发生纠纷,导致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举证困难。所以,建议广大企业如果是能够“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其他合同,特别是大额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二是建议在合同生效方式的选择上,以选择加盖公章的方式为必要。该院调研发现在合同实践中,具体负责签署合同的大多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而企业管理的规范性不足,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原因会导致纠纷发生时不易确定该代理人身份的问题。该院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该委托代理人交付了其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出具的专门针对订立此份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的原件,且能够确信该委托代理人是受其所在单位委派与进行洽谈,否则要以在合同上盖章为必要,并且需要注意在签订多页合同时务必加盖骑缝章。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合同,该院调研发现因为有时法定代表人发生的变动不能及时体现在营业执照上,且有的公司章程还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限制性的规定而导致合同签订效力瑕疵,故该院建议选择加盖公章为生效合同生效方式更为妥当。 

  三是建议在合同主体信息的描述上,以具体、全面为必要。该院调研发现合同主体的信息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都有或多或少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法院案件的审理。该院建议以订立双方基本情况条款为合同的首要条款,其应全面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信息都将成为确定证据效力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议在合同标的物的描述上,以清晰、准确为必要。第一,标的名称需要准确描述,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及标准学名而且要全称;第二,标的的数量、单价要明确,这是计收货款的唯一依据,要尽可能具体明确,不要只约定总价款,给合同的部分履行带来不确定因素。第三,关于标的的质量,该院调研发现这是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凡是买卖合同未付款的买方大多会对卖方提出质量问题的抗辩,而大多数案件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条款,但该约定却不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该院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明确约定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并留存好双方封样的样品。 

  五是在合同履行方式的界定上,以确定、排他为必要。该院建议一要明确约定履行时间,对于无法确定具体履行时间的,约定一个最长履行期限,也是一种必要的选择;二要确定履行地点,这是合同发生纠纷确定法院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履行方式,如加工承揽合同的材料由谁负责,买卖合同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等;四是如果是互负履行义务的,还要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有利于在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在纠纷发生后也能迅速定纷止争。 

  六是对于验收条款,在订立时以写入合同为必要,在履行中以严格遵循为必要。该院调研发现在期审理的众多案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通过了验收要有书面的验收确认单,但原告大多都无法向法院提交该张单据,原因是工程或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既拒绝配合验收,又已将工程或货物投入使用,导致原告举证该确认单困难。该院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方式为书面申请,如由施工方书面通知对方验收,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施工方验收时间,如自收到施工方验收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书面告知施工方验收时间的,视为放弃验收的权利,视为工程合格;同时,建议在交付标的物时手续尽量要有书面凭证和签名,如送货单、出库单等能够证明标的物交付的凭证要有对方当事人签收,要做好合格证书等产品质量相关证书等交付的书面确认手续,既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顺利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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