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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及预防

2008/6/22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社会主体间发生纠纷后选择诉讼的人越来越多,而随之而来得便是如何面对诉讼风险的问题。所谓诉讼风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对诉讼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诉讼风险有如下一些情况需要知悉和预防: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要慎重行事,不可感情用事,诉讼前要按照纠纷的类型确定具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事项、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起诉状、身份证明、必要证据等,否则,盲目起诉,不仅不能尽快解决纠纷反而会因请求不明、条件不够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与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

二、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无论是一审或是二审,原告起诉 或当事人上诉,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将不会立案受理,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其他如鉴定费、勘验费等费用如果不按时缴纳,又未获批准缓、减、免同样会导致相关程序无法启动,从而影响到权利的实现。如张某在和王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关键证据一盘录音带的真伪需要鉴定,但张某未能按时缴纳鉴定费用导致该证据未被法院采信而败诉,虽然最后几经周折胜诉,但由此耽误的时间、浪费的财力却无法弥补。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又称“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或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种风险是诉讼活动中最常见和最主要的。实践中证据意外灭失、毁损导致无法辨别、有关证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是错过最佳取证时机等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

四、超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当事人举证不仅要结合各自的举证责任充分举证,而且还要按时举证。目前各级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都会送达举证通知书,详细规定举时限及注意事项及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或是双方约定的举证时限后将会承担的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诉讼中牢记举证时限,及时、充分的提供证据将会减少此类风险的发生。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 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原始借据、合同等,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原始证据毁损、灭失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法院将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在诉讼中,如果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当事人一般会申请鉴定、评估,但由于目前评估、鉴定的机构繁多,鉴定、评估的标准不够统一,鉴定人、评估人的能力、认识水平、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鉴定评估、结论会和客观情况有一定差距,甚至相互矛盾,反复鉴定,重复鉴定,导致无所适从,不能实现预期目的。

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如下几种: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但申请是否被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并不是有申请就调查;另外,如果申请调查的证据灭失、毁损等客观原因也会使法院的调查无功而返。

八、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按时到庭不仅体现了对法官的尊重,而且也可以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如果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出庭则应提前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否则只能会“前功尽弃”。

九、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

目前,随着打工潮,经商热等社会现象的涌现,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发生纠纷后一走了之的大有人在。因此,在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诉讼会有如下不利后果:1、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中。2、案件事实清楚缺席判决,但中间要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相对延长了审理周期,并给执行带来不便。如果逾期申请执行则会形成形同废纸的“法律白条”。因此,诉讼要选择时机并结合保全措施尽量减少此类风险。

十、一方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偿债的风险

虽然,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会陷入胜而无奈对方的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即是这类风险的写照。遇此情况,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只能手捏判决仰天长叹!不仅实现不了自己的权利,反而会垫支不少的费用,而垫支的费用在没有从对方执行回来之前,法院原则上是不退的。

如果对方的财产不足以偿债则只有委曲求全作出舍弃,不说“颗粒归仓”也不至于“颗粒无收”。

十一、滥用诉讼手段的风险

在诉讼中,法律对诉讼参与人都规定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是不尽诉讼义务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如提供伪证,不遵守法庭纪律等,轻则警告、训诫,重则拘留、罚款。不仅不能实现诉讼目的,反而会适得其反。如果恶意诉讼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进行赔偿。

以上是笔者在实践中总结的比较常见的风险类型,作为执业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知悉并有效预防上述风险不仅关系到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也是诚信执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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