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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诉讼风险

2008/6/22 字体: 来源: 作者:

 

 

 

   诉讼风险,简单地说,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诉讼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可能会造成诸多不利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却粗粗拉拉准备,匆匆忙忙上阵,最终又因没有达到目的而生埋怨。避免诉讼风险,就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诉讼而受到损害。
   那么,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风险呢?概括起来有诉讼审理风险、诉讼举证风险和诉讼执行风险。
   诉讼审理方面,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请示应当完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法院审理。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根据我国民诉法和最高法有关规定,逾期提出也会导致法院不予受理。如王某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00万元欠款,起诉时忽视了主张追要利息,那么该款的利息部分当然得不到支持。同样,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如不按时向法院交纳相应的费用,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适当,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过当,将对过当部分承担诉讼费用。如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还款100万元,但案件判决如果是李某返还王某10万元,王某虽然胜诉,却仍然应当承担其请求标的的诉讼费用90%。如果王某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适当,就不会因请求过当而多付诉讼费用。第三,一方当事人不落不明,将导致案件无法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第四,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不再参加庭审,原告将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在诉讼举证方面。第一,举证方没有提供依据事实的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要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第二,举证方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法院一般不再组织质证。举证方应当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甚至可能败诉的后果。第三,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据和证人证言无效的后果。第四,当事人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否则法院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诉讼执行方面。第一,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估、鉴定的申请或不予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第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同样,当事人没有下落不明,但也没有财产,将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承担预交执行费不予退回的后果。第三,执行申请人如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情况,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是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
  由此可见,到法院打官司,要多方考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有理有据,适时合法,不可盲目行事,造成其合法权益因人为原因而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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