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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与外商合作须防范法律风险

2010/12/1 字体: 来源: 作者: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国际贸易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参加到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之中。合同成为中国企业与外商合作的重要形式。

  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国内企业因不了解国际贸易规则或国外法律,而导致在签订合同时要么接受对方苛刻的条件,要么被骗。有的企业甚至钱货两空,血本无归。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国内企业首先要熟悉国际贸易习惯。国际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2000年版。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每一项具体的贸易术语,均涉及为双方当事人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通常,贸易术语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在此基础上,必须考虑以下问题:一是法律适用,即应当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适用哪国法律。一般而言,应当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否则很难判断法律风险,而且即使中国律师了解该国的法律,也不应当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果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日后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中国企业就会处于不利境地。必须注意的是,国际贸易中往往涉及本国和外国由于种种原因对某些贸易设置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内企业容易知晓。对于外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国家安全和反恐方面的规定,国内企业难以了解。为了防止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违反外商本国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要求外商聘请该国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二是法律管辖,即应当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应当由何地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管辖。对此约定不当,一旦发生纠纷,将造成中国企业诉讼成本激增。约定国内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管辖,方便国内企业,不过往往不易为外商接受。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考虑香港等地的仲裁机构。

  此外,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国内企业在订立和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过程中,从未从事该类业务的中国企业应当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外贸代理机构参与其中,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作者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继明;吴高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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