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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诉好事达保险公司案

2013/7/22 字体: 来源: 作者:

案号:870 P. 2d 792(Okla App. Ct.1993)。  摘编自杰克逊,西蒙斯著,吴志攀等译,2001,金融监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案情介绍

上诉人雪莉.A.默多克.詹森(以下简称詹森)起诉好事达保险公司、阿肯色国家银行联盟(以下简称银行)、杰克.D.默多克(以下简称杰克)。诉讼目的是为了取得她对原来住宅投保的保险金,这座住宅位于俄克拉荷马州已毁于一场火灾。初审法院驳回了詹森的诉讼请求,詹森提起上诉。 詹森和杰克于1991年5月8日离婚。离婚判决将所有的住宅划归杰克所有,但法院要求杰克对其用该住宅抵押的一张票据余额负责,杰克还被判决要求偿还双方所有的其它债务。詹森被判决要求完成一份放弃权利请求的契据,并交给杰克,契据陈明,它是按照法院离婚判决制作的。根据法院的命令,如果杰克未能清偿双方所负债务,詹森不能就抵押产生的利益主张任何权利请求。契据对这种担保利益未作任何保留说明。

1991年10月,杰克申请破产,1991年10月24日,詹森在联邦法院提出异议,质疑杰克是否有权取得法院解除义务的命令,从而解除离婚判决所施加给杰克清偿夫妻所有债务的义务。然而,破产法院解除了杰克所负的义务。

因此,詹森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因那张票据和抵押而可能产生对银行的债务的损害,詹森为住宅申请了保险。1991年10月26日,好事达保险公司以詹森的名义,向詹森签发了对以此住宅为标的的保单。保单承保包括火灾在内的一切风险,并包括一条标准损失支付条款,根据该条款,银行是抵押权人。保单包含一条限定好事达保险公司对詹森保险利益责任的一条规定,该规定与俄克拉荷马州的保险成文法令一致,即“好事达保险公司,对没有超过规定责任界限的金额,通过保单和法定代理人投保的保险客户,应该得到保险金,对于财产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格,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享有的利益” 1991年12月1日,住宅毁于一场火灾。好事达保险公司给詹森提供了损失证明表。1992年1月20日左右,詹森将损失证明表交还好事达保险公司,詹森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提出赔偿要求。

1992年4月2日,好事达保险公司通过詹森的律师,向她提出建议:好事达保险公司将根据票据和抵押协议向银行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但不向詹森支付任何其它款项,因为詹森的保险利益仅限于根据票据和对银行的抵押而要求支付余额,所以,好事达保险公司在向银行支付后即完成自己的责任詹森则主张其有权获得保险金余额,由于杰克因破产而解除了债务,他无法确保詹森不因各种债务而而蒙受损失(在离婚协议中产生的责任),这使詹森不得不偿还本来需要杰克偿还的债务。

争讼要点

本案双方的争讼要点是詹森是否对房屋有保险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詹森认为初审法院的判决有误,她主张由于杰克无法按照离婚协议来偿还各种债务,因此她就对住宅享有担保利益。她没有考虑破产法院判决杰克免除对詹森所负义务,本案审理时,根据破产法,此判决效力自动中止。

詹森声称她完成并交付了放弃权利主张的契据给杰克,从而将住宅所有权转移至杰克名下,而双方有口头协议,即杰克将卖掉房屋来偿还所有债务。法院认为这一论点忽略了离婚协议中的一条规定,即即使她不这样做,房屋房屋所有权也会归于杰克的名下,并且限制她对住宅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契据中她并未对担保利益做任何保留。另外,詹森的论点并没有考虑俄克拉荷马州房地产法关于关于房地产及其孳息的契据、抵押、转让,应该是书面形式并经让与人签名确认。

詹森主张好事达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她保险单的全部赔偿(数额小于好事达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数额)是禁止反言的。法院认为禁止反言的前提条件是,保单必须是一个合法合同,保单是否是合法和可执行的,需要法律的批准认定,未经法律批准的合同,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通常是不可执行的。俄克拉荷马州成文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和具有合法性的条件是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辩的核心问题是詹森是否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好事达保险公司在辩护状中提到,俄克拉荷马州保险法规定:一,如果受益人对作为保险物的财产无保险利益,则任何关于财产或其中利益的保险合同都是不可执行的;二,本节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避免它受损失、破坏或者其它损害而获得的任何真实、合法和实质的经济利益;三,财产上保险利益的标准就是被保险人可能因灭失、上海或者损害蒙受的损失范围。

在斯内森诉国家农场案(snethen v. Oklahoma State of The Farmers Educational And Cooperative Union of American)中,法院讨论了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法院阐明:“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取决于购买保险的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保险利益下的各要件,通常要在保单中明确的表达为:一,排除以保险合同的形式而从事赌博活动;二,不允许为了获利而鼓励或 引诱毁灭投保的财产;三,支持对赔偿合同范围的限制。虽然美国的司法体系一般认为,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以保险利益为基础是必要的,但他们对保险利益由什么构成存在分歧。财产和被保险人对财产的保险利益。关于财产和被保险人对财产的保险利益哪一个更重要,形成了衡量二者关系的基本理论,一个被称为法律利益理论,一个是实际期望理论。” 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关键是根据近因原则来进行判断。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法中,人们使用“近因(Proximate Cause)”这一概念来指称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中通常所称的“法律上的原因”。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上的近因规则,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保险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保险法上,近因规则意味着作为事实上原因的因素可能有多个,但只有那些促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才是保险法上需要考虑的原因。美国许多州法院的法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认可有效近因理论,但他们同时亦认可原因排除条款的效力。因此,在这些州,有效近因规则只有在保险合同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原因排除条款可以排除有效近因规则的适用。例如,在“密西西比河大坝案”中,有人破坏了密西西比河的大坝,结果导致洪水泛滥,原告的财产因洪灾而受损。在原告所购买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人为破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被列入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事项中,而洪灾引发的损失则被列为除外责任事项,并且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当由于多种原因而导致损失发生时,只要其中至少有一项属于除外责任事项时,无论是否存在其他属于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无论各种原因事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依据有效近因规则,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的有效近因应为人为的破坏行为,保险人本应对此负责,但本案中保险合同载有原因排除条款,因而可排除有效近因规则的适用,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又如,在内华达州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的地下水管破裂,水渗透到土壤中引起地面下沉,从而使得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受损。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水造成的建筑物损失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但由于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则属于除外责任事项,即使有其他因素与除外事项并存或先后发挥作用亦同。虽然被保险人积极主张导致其损失的原因是水,但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水并不是导致被保险人建筑物受损的直接原因,而是由水引发了地基下陷,进而导致建筑物受损,而地基下陷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事项,基于保险合同中的原因排除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赔偿。有一些法院如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法院并未采纳有效近因规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