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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务角度看仲裁发展新趋势及对仲裁的新期待

2019/2/22 字体: 来源:北汽法律人 作者:

2018年55日,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本届年会以变革,使命与责任为主题,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共同主办,与会人员包括企业高管、公司法务、律师、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及法律学者等专业人士。

北汽集团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孙彦臣先生作为公司法务代表、仲裁专家应邀参加会议并在仲裁发展新趋势及企业新期待的研讨环节中进行发言。

孙总曾在仲裁机构工作十余年,见证了中国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阶段。现在又在北汽集团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十余年,深深感到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仲裁机构的事,也是公司法务应尽的责任。结合大会关于变革,使命与责任的主题,孙总认为仲裁事业发展已进入新时代,需要以新的状态、新的精神、新的作为来承担新的责任、完成新的使命,实现新的变革。

    孙总首先指出,当前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三个新趋势:

    (一)党和国家越来越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

1、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十九大强调完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十九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些都为仲裁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社会环境。

2、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支持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尤其是自201811日和3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司法审查及仲裁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都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更大力度的支持,法院在进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时的程序更严格了、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决心更大了。

3、行业仲裁已逐步得到重视,行业主管机构与仲裁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仲裁的专家性进一步体现。比如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强调遴选部分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专业能力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能力。还有之前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分别与证监会、原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及建设系统仲裁工作的文件,都强调了选聘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参加仲裁工作。各仲裁机构也意识到行业仲裁的重要性,以贸仲为代表,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如贸仲曾与粮食协会等共同组建了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以及为解决域名争议、金融争议、国际投资争端而出台了相应的仲裁规则。

    (二)仲裁的公信力进一步提高

1、仲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普遍提高,以贸仲和北仲为例,无论在机构的建设、仲裁规则的完善、对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都已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2、仲裁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除了仲裁机构严格的遴选和培训管理外,随着中国法律人整体水平的提高,担任仲裁员的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得以提升。尽管还有参差不齐的现象,但仲裁员中的精英部分,得到了各仲裁机构的普遍认同,并趋于同一化。

    3、社会各届尤其是企业对仲裁的认可度增强。以北汽集团为例,每年有数万份合同签订仲裁条款,而且在重大商业合同谈判中,基本无需向交易对方解释仲裁的优势,大家都对仲裁有相当的了解和认可。另外,国内的一些研究机构对仲裁事业的发展及对仲裁制度的研究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所主导的仲裁公信力建设相关的课题,对提升社会各届对仲裁的认可度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

    (三)仲裁的全球化趋势增强

1、随着各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尤其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仲裁的全球化成为应有之义。特别是《纽约公约》、贸法会示范《仲裁规则》等受到各国普遍认可的统一仲裁规范为仲裁的全球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2、国内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增强、国外仲裁机构的本土化力度加大。以贸仲为例,在北汽集团与涉外合作伙伴进行谈判时,几乎没有不知道CIETAC的,而且绝大多数都非常认可。再比如老牌国际仲裁机构中的ICC,也致力在中国设立仲裁服务机构,并强调仲裁的本土化。相信这也是大势所趋。

3、网上仲裁将进一步助力仲裁的全球化。网上仲裁不但体现了仲裁的高效灵活的特性,而且能切实降低当事人的仲裁成本,也会降低因地域、文化和语言差别而带来的对仲裁的不利影响。

 

为了适应上述中国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新趋势,结合北汽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情况,尤其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为助力中国仲裁事业从做大转变为做强、做精,孙总还从企业客户角度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新期待:

(一)期待切实加强仲裁机构和人员的建设,这是实现新变革的基础

1、建议尽快组建中国仲裁协会,对全国250余家仲裁机构的建设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如制定统一的仲裁员选聘、培训、监督、评价考核标准,统一的仲裁规则示范文本,统一的仲裁工作模板和仲裁工作指引等通用的指导性文件,与司法部等主管机构协同完善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做到有进有出,做好区域内仲裁机构的整合,牵头推进完善仲裁的司法支持与救济机制,提升仲裁机构的基本实力和整体形象。

2、建议仲裁机构进一步做好与行业管理机构的联合,加强对特定行业仲裁案件的定制化解决机制,培养和用好行业内专家型仲裁员。以汽车行业为例,如果纠纷涉及发动机和变速箱的匹配性问题,当事人一般都会是对汽车相当了解的行业内人士,如果仲裁员也是业内专家,很容易就能看懂相关数据和性能文件,不仅可以减少鉴定程序所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且纠纷在专家仲裁员和专业当事人的手里更容易得到妥善解决。

3、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遴选工作,尤其是选聘标准需进一步提高,有针对性地做好对仲裁员的应用性培训,并做好日常评价考核及案件办理中的督办、审核。同时,加强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的公司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办案秘书的职业化水平,这些都有利于仲裁在充分竞争中取得先机,有利于取得仲裁当事人的信任。     (二)期待仲裁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仲裁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这是新变革的关键

1、在国家良好的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对仲裁的宣贯与培训,提升全民对仲裁的认知,并重点加强对法律人和企业的仲裁知识和仲裁素养的培训。同时应多制订一些仲裁机构的办案指引或通用的专项告知单,这对提升仲裁案件所涉当事各方整体仲裁素养是有利的,也必将助力仲裁案件的顺利解决。

2、仲裁机构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承担起发展仲裁事业主力军的责任,从仲裁条款的设计、谈判、纠纷的解决、后续跟踪服务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目前,仲裁机构还主要以办理好仲裁案件为宗旨,这对于新时代、新变革的仲裁事业而言,已不够了。尽管目前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但对于企业客户而言,示范条款显得过于简单了,往往要结合交易具体情况设计较为复杂的仲裁条款。相对于设计而言,仲裁条款的谈判则更为关键。如何能谈判成功,尽管是交易双方自己的考量,但建议仲裁机构也应加强对仲裁条款的设计与谈判的研究,为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指引。同时,做好仲裁案件结案后的跟踪服务。尤其是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或司法审查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回访和关注,这会让企业当事人感受到仲裁的全方位服务意识及仲裁的可信赖。另外,有些仲裁机构不愿意受理小额纠纷的意识,建议摒弃,如果认为仲裁只是为是解决重大法律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会影响仲裁公信力的普遍认可。

3、仲裁案件的办理效率应进一步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应进一步提升。企业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还是有个别效率不高、裁决质量低下的情形。仲裁机构应建立督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提醒或督促仲裁员尽快推动仲裁程序、尽快结案。不能在组庭后就放任或由于案件较多忽视对仲裁庭的提醒工作。必要时应对仲裁员进行约谈。这也是中国机构仲裁在现阶段应具备的属性。同时,仲裁机构应大力推广优秀的裁决书示范文本,在案件组庭后,遴选出优秀的同类案件的庭审提纲、以往同类案件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裁决书的示范文本等对仲裁庭有益的文件或指引供仲裁员参考。现在法院的裁判文书已公开,不但对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虽然仲裁裁决书受限于保密要求不能像法院的裁判文书那样公开,但前述示范文件或指引一定会对提升仲裁案件的审理效率及裁决质量有所帮助。

(三)期待适应并参与仲裁全球化,把中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地

1、在提升中国全部仲裁机构普遍实力的基础上,建议选择像贸仲、北仲等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作为中国的仲裁品牌机构进行宣传、塑造,进一步扩大其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逐步把中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中心或目的地。同时,助力“一带一路”战略,支持这些品牌仲裁机构在沿线重要节点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中心,以供像北汽集团这样走出去的企业选择,也利于交易对方的接受。

2、以开放、包容的态度看待、支持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本土化,创造良好的充分竞争环境。这也会给企业客户带来更多的仲裁服务选择机会。

3、最后,建议仲裁机构深入研究全球性的仲裁机构联合工作机制的构建,争取实现仲裁资源的全球共享。这对于企业客户而言,也是个新期待。比如,国内企业和外资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虽然选择了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但在案件发生时,若外资合作伙伴的该项业务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人员也在中国,如果双方能同意利用贸仲的仲裁厅、仲裁员、办案秘书等本地资源,对节约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以及促进纠纷的便利解决都是有利的。经济的全球化,也需要争议解决资源的全球化整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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