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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银行赴港上市 法律风险不得不防

2009/5/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内容摘要:内地银行到香港上市将面临新的法律风险,其中包括商业银行及其员工的违法行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内地法律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深入学习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职能,合法合规经营,防止内幕交易和违规关联交易,防止出现大案要案;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

    目前,内地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到境外上市热潮涌动,香港因其地利人和之便成为首选。继中信嘉华银行、中银香港、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功赴港上市后,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也都有意赴港上市。以前,内地银行到香港上市多采用间接上市模式,而现在内地银行到香港上市多采用直接上市模式,即H股形式。内地银行到香港H股上市,既要遵守内地法律和会计准则,又要遵守香港法律和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各项要求;既要符合内地的法律和政策,又要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这无疑给这些上市银行带来了新的挑战,增加了新的法律风险,或者使一些上市前已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上市后更加突出,合规成本更加高昂。

    银联信分析师认为,内地银行赴港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员工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二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三是内地法律政策变化风险。其中,第一类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也是需要下大力气重点防范的风险。

    上市银行及其员工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一,上市银行的市场失当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失当行为"是指对整体证券及 
 
    期货市场的健全及公平运作有负面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会对市场或市场价格造成一个虚假或误导的表象。市场失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股票市场;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假交易,造成交投活跃、市场或价格畅旺的虚假或误导表象;操纵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价格,令价格维持不变、提高或下跌;披露不合法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的资料,令价格维持不变、提高或下跌;披露虚假及误导的资料,诱使他人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上述六种市场失当行为,在上市银行中都可能发生。

    第二,银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他法律导致的风险。银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除了违反内地和香港的证券法、香港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外,还可能有其他违法行为,这也是上市银行面临的风险。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中信嘉华银行董事长金德琴1998年贪污受贿6000万东窗事发,给中信嘉华银行造成了60亿元的损失,中信嘉华银行濒于破产,后经过几年的辛苦努力,中信嘉华银行才起死回生,步入良性经营。因此,上市银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他法律导致的风险不可不防。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银行的违法行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地与银行的公司治理不完善有关。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其治理结构不完善早已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其实,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目标不难实现,但是上市后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值得继续关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外部监管,强调市场约束,强调内部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缺乏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第四,挪用、非法使用募集资金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的现象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H股公司也不例外。据香港《信报》统计,2000年,H股上市公司当年募集资金合计3400亿元,其中真正投入公司承诺项目的资金不到10%,相当多的资金都通过"自由资金"的名义,通过委托理财的途径进入股市。商业银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增加资本金,在具体使用上一般是拨付给分支机构、购置资产以及作为营运资金等。但要警惕其违规进入股市,委托理财或炒作自己的股票。因此,挪用、非法使用募集资金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应引起重视。

    第五,违规关联交易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由于H股公司多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再加上企业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往往被母公司所控制,因此,H股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也不足为怪。但香港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非常严格,一些H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而不遵守上市规则及时进行披露,或进行关联交易时不按程序办事,因此常常受到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谴责。在内地已赴港上市和拟赴港上市的银行中,有的银行的股东也从事商业性的金融业务,有的银行的股东是实业公司,有的银行有"兄弟公司"、子公司等,这就有可能出现关联交易。

    第六,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带来的法律风险。上述违法行为,极有可能被提起诉讼或仲裁。而H股投资者与H股公司或董事之间因公司事务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即中国内地法律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境外股东可选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选择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不适用于因香港《投资者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有关行为所引起的索赔等民事纠纷,则可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内地银行赴港上市面临着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亏损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当引致的风险。

    首先,亏损所带来的风险。与外资银行、境外银行相比,内资银行的持续盈利能力颇受质疑。内资银行的盈利主要依靠存差,境外银行业得益于综合经营、收费自由等制度优势,其非利息收入所占收益比重越来越高;内资银行的税负偏高,而外资银行享受着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内资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文化、理念等方面都与外资银行存在着不少差距。因此,内地银行面临着在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后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压力,面临着大面积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其次,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当引致的风险。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内地企业赴港上市,需在香港派驻代表机构负责联络和公司秘书工作。但内地不少在港上市的公司派驻的人员职务层级较低,或缺乏与投资者沟通的经验或相关的专业知识,遇有问题往往需要层层向上级请示后才敢于对外发布消息,在上级批复前对投资者或媒体敷衍塞责,往往引起投资者的不满,不利于其市场形象的提升和股价的稳定。

    内地法律政策变动风险

    为支持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国家曾在不同时期给予了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涉及税收、信贷、产业政策等诸方面。目前,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结构复杂,时收时放,给H股上市公司造成了不少困难,带来了由于法律、政策不确定性而引致的风险,如国内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确定性就很大。

    目前,国内银行业的税负偏高现象有望在一定时期改善。但由于我国在税收立法领域有时存在以国务院出台的"暂行条例"代替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状况,因此,即使国内银行业的税负偏高的现象改变了,法律不确定性的风险依然存在。在政府优惠贷款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优惠也存在着不确定性。此外,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目前是计息的,这也是对商业银行的一项优惠,这项优惠是否会改变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在银行上市后会更加突出。一旦有利空消息出台,将给上市银行的股价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银联信分析:

    由于防范法律风险比化解法律风险更重要,因此,对于众多的拟赴港上市银行,在赴港上市之前,就应该着手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包括深入学习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提高盈利能力,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对于那些已经在香港成功上市的商业银行来说,也有必要针对各种法律风险一一进行检查和检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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