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境外投资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备忘录—加拿大

2012/8/23 字体: 来源: 作者:

素有“枫叶之国”之称的加拿大地大物博,其国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二(达9,970,610平方公里),同时它还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储藏,是世界第三矿业大国,其碳酸钾、钴、铀、镍、铜、锌、铝、石棉、钻石、镉、钛精矿、盐、铂族金属、钼、石膏、等金属和矿物产量均居世界前列。在能源方面,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资料,加拿大的探明石油储量为1752亿桶,居世界第三,仅次于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同时加拿大还是世界第三大天然气生产国和出口国。而加拿大的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采矿业企业云集最大的资本市场。

加拿大也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一块福地。加拿大政府多次强调和重申其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的意愿,其中明确包括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即使是来自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加拿大政府认为只要投资并购交易是建立在商业的基础上,就都是受欢迎的。中国企业近年来在加拿大也屡有斩获,仅在2011年就有中石化(通过全资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以22亿加元(约合135亿元人民币)成功收购加拿大Daylight能源公司的100%股份,中海油以21亿加元(约20.4亿美元)完成了对加拿大油砂开发商OPTI的收购。

本文将简要介绍中国企业投资加拿大可能主要面临的两种政府审查:《投资加拿大法》下的外商投资审查和《竞争法》项下的反垄断审查。 

《投加拿大法》下的外商投购审查 

中国企业在加拿大投资设立或者通过并购控制[1]现有加拿大商业[2],需要遵守加拿大的《投资加拿大法》提交申请审查(Application)或通报备案(Notification),接受由加拿大产业部部长(The Minister of Industry Canada)或加拿大文化遗产部部长(The Minister of Heritage Canada,针对特定文化类商业[3])(“相关部长”)负责的外商投资并购审查。加拿大对外商投资并购审查较为宽松,很少受政治的干扰,过程比较透明,多数交易可以通过审查,因此其一般不被视为构成外商投资进入的重要障碍。 

需审查的交易

对于并购类交易,如果外国投资方来自于WTO成员国(适用于中国),则交易审查的规模限额为3.12亿加元,通过间接并购获得控制权一般无需接受外商投资审查。对于来自非WTO成员国的投资方,直接收购需要接受审查的交易限额为500万加元;间接收购的交易限额为5000万加元以上,然而,如果并购所涉及的加拿大商业的资产价值超过并购所涉及目标企业全球资产价值的50%以上,间接收购的交易限额仍然仅为500万加元。对于并购特定文化类加拿大商业的交易审查限额与上述针对来自于非WTO成员国所适用的限额标准相同。外商通过新设企业在加拿大进行直接投资一般只需通报备案,不必提交审查申请。上述交易限额的计算基础为外商投资并购所涉及的加拿大商业的上一完整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总资产价值。[4] 

审查程序和内容

对于超过上述审查限额的交易,外国投资者必须向加拿大相关部长提交审查申请。实践中,大多数投资者会在签署最终交易文件后2-4周内但在交易完成前提交审查申请。外商投资审查的初始审查期为45天,届时如果无法作出决定,经部长单方决定可延长审查期限30天,期满后如果情况复杂,经投资者同意还可以再延长审查期间。对于较复杂的交易,审查期间一般至少要75至90天,涉及文化类的外商投资并购审查一般至少需要75天。对于未达到上述审查限额的交易,外国投资者一般只需在交易完成后30日内向加拿大产业部和文化遗产部提交通报备案即可。 

加拿大外商投资并购审查的核心在于审查该外商投资并购对于加拿大是否产生净收益(Net Benefit to Canada Test),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该外商投资并购对加拿大经济活动水平的影响,如就业、资源开发、对加拿大本土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加拿大出口等方面;(2)加拿大人参与投资并购所涉及的加拿大商业的程度和重要性;(3)该投资并购对于生产力、产业效率、科技开发和产品创新及多样性的影响;(4)该投资并购对加拿大国内产业竞争水平的影响;(5)该投资并购与加拿大工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国家政策是否一致;(6)该投资并购对于加拿大全球竞争力的贡献。外国投资者所提供材料对上述内容的阐述越详细,越容易尽快通过审查。 

如果加拿大政府相关部长对该外商投资并购是否会对加拿大产生净收益存疑,外国投资者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承诺,保证在未来至少三至五年内维持在加拿大的生产、劳工、研发和资本性支出水平,以展示其对加拿大产生的净收益。如果加拿大政府相关部长接受该承诺,外国投资者则需要针对其计划和承诺的实际实施情况提供进度报告,并通常需要在投资实施后的18个月后开展履行状况评估。如果加拿大政府相关部长对该投资并购交易仍然不满意,其会向外国投资者发出通知,禁止该投资并购交易的完成或者责令撤销已经完成的交易。 

外国国有企

对于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并购,在进行外商投资并购净收益审查时,加拿大政府还需要审查该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商业运作情况,公司治理方面重点看该国有企业是否透明和信息公开,董事会中是否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是否独立,是否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商业运作方面主要看,并购后被该国有企业所控制的加拿大商业是否能够继续在商业基础上进行运作,包括考虑:向哪里出口、在哪里生产加工、加拿大人参与该加拿大商业的程度、持续性创新和研发的支持力度以及用于维持该加拿大商业全球竞争力的后续资本性支出水平等因素。加拿大政府认为,如果该国有企业是上市公司并遵守重要证券交易所有关透明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将有助于被并购的加拿大商业继续维持商业化运作和适当的公司治理标准,这有利于中国上市国有企业在加拿大进行投资并购。 

国家安全审查

加拿大对可能“危害其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并购交易实行国家安全审查,不论该交易所涉及加拿大商业资产或企业价值的大小或收入水平,或者并购目标企业股份比例的大小。大多数需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交易可能涉及从事特别敏感的军事或战略性行为的加拿大商业。加拿大政府一般不会假设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必定会产生国家安全问题,同样对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并购也不必然会被视为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然而,加拿大并没有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这实际上也可能增加加拿大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和其国家安全审查的不确定性。 

从程序上讲,对于可能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交易,加拿大政府相关部长会在该交易申报后的45天内向投资者发出可能发布国家安全审查命令的通知,并在经与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准备部部长(The Minister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协商后,向加拿大总督(Governor in Council)提交是否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议。加拿大总督于25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发布国家安全审查令。一旦发布审查令,相关部长将于发布审查令后的45日内在经与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准备部部长协商后,向加拿大总督提出审查报告和建议。加拿大总督于收到上述相关部长的报告和建议后15日内做出决定,是否阻止该交易完成或在附加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该交易,或命令撤销已完成的交易。 

争法》下的反审查 

超过特定限额的较大规模的交易需要接受加拿大政府根据其《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所发起的反垄断审查。符合审查条件的交易需要向加拿大竞争局(The Canadian Competition Bureau)提起申报,经审查需要阻止或取消并购交易的,由竞争局局长向加拿大竞争法庭(The Competition Tribunal)提起相应法律程序。 

需申的交易和相关豁免

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