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境外投资

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

2012/9/4 字体: 来源: 作者:

    编者按: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从巴林银行倒闭、雷曼兄弟破产,到中国人寿遭遇海外集体诉讼、中航油逾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前车之鉴不断提醒我们,企业的巨大损失甚至彻底的失败,往往始于极小的失误。
  企业要想着眼于未来,长期、持续、稳定的盈利是根本。方正物产集团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开拓创新和稳健经营缺一不可。从本期起,本专栏将从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可能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介绍,增强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和风险防范意识,共同营造方正物产健康、稳健的经营环境。

  大宗商品进出口一直是方正物产集团一项重要的业务活动,公司每天都会签署大量的国际贸易合同,标的额从十几万美元至上千万美元不等。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产业链的延伸,国际化已成为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为了更好地参与到进出口贸易中,促进公司交易安全,在此选取几个关于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的问题与大家分享。

客户资信是关键
  对于国际贸易客户,尤其是那些远在大洋彼岸未曾谋面的交易方,资信审查尤为重要,这是订立合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资信审查一定要通过信用专业人员或者专门的信用机构进行详细调查,不能凭主观印象判断。在没有掌握对方准确资信的情况下不要与其进行信用交易,对资信实力不足的客户应采用有利于我方的付款或交货方式,或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担保。如果客户有违约行为,在其历史款项未与我方结清的情况下,不宜继续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关注贸易术语条款
  目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与贸易术语有关的贸易管理与规则之一。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不同义务,现行有效的《2000年通则》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C、D、E、F四组(《2010年通则》从适用运输方式的角度将贸易术语微调为11种),每个术语都代表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交货等方面不同的责任承担。从E组、F组、C组至D组,其总的趋势是卖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增加,而买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减少。公司应当根据自己在业务中扮演的角色,结合业务实际需要,选择有利于本方的贸易术语。
  然而,合同条款有可能出现与所选择的贸易术语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符合国际惯例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条件下的合同规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这便意味着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输风险,责任加大。因此,选择了有利于本方的贸易术语并不意味着交易风险的降低,还需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综合判断。
  此外特别关注的是,实践中大部分出口骗货贸易往往使用了F组贸易术语。以按照离岸价(FOB)术语成交为例,买方负责租船订仓,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或者买方与船方串通,买方不予提货,船方将货物直接卸至堆场,一段时间后,买方再在海关拍卖时以很低的价格购入货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海关制度不太健全的国家。因此,在出口货物时应尽量选择C组术语进行交易,自行选择承运人,以避免遭受损失。

防范“风险条款”
  在外贸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方往往在提供订单合同的同时,还提供一份长篇累牍、内容繁杂的“通用合同”,风险条款便隐藏其中。只有从头至尾细细研读,才会发现其中的问题。例如,我方供货商的合同中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同时在不可抗力的范围中除规定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事项外,还规定了供应商生产设备检修、故障或停产以及供应商的原料供应方未按时提供生产原料等情况,这便在无形中扩大了我方的风险。再如,我方作为卖方的合同中,虽已规定了买方的先付款义务,但又增加了“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付款”的规定,这为买方拖延付款创造了条件;有时在合同中增加了“卖方应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内容,一旦我方未经买方同意而自行装运,买方便可以种种理由拒收货物,我方则面临货物滞留的风险。又如,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为“适销品质”,这对于出口方而言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像玉米等农产品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霉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会加快其滋长速度,这便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因此,除了加强合同审核工作之外,如能在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我方的合同文本并使对方接受,便可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条款”。

设置有利的仲裁条款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仲裁较诉讼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对交易各方也更公平,因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较为理想的手段,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条款。
  在约定仲裁条款时,交易各方在仲裁地点的选择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方面,容易产生不同意见。将仲裁地点选择在我国并且适用我国法律显然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交易对方不接受,也可以考虑选择在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仲裁,例如香港。但由于我们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和法律规定了解不够全面,因此如果选择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仲裁失败的风险,同时可能承担较高的仲裁成本。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我们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对于交易对方资信状况一般的业务、交易方式(结算方式、控货手段等)对我方不利的业务、市场不景气时期的业务、交易环节复杂且持续时间较长的业务,公司应尽可能地将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约定为中国大陆。
  同时,我们还应当关注仲裁之后可否执行的问题,识别对方所在国家是否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以免仲裁裁决作出后仍然难以执行。多数商业发达国家都拥有公正和规范的司法制度,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国家比较顺利地执行。

(方正物产集团法务部  廖航)(以上言论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