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境外投资

中国央企境外投资监管破题 国资委边治理边规范

2013/3/12 字体: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 邓瑶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邓瑶 北京报道

  自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央企加大了境外投资力度,并成为我国“走出去”的主要力量。然而央企的海外资产如何监管,一直是个难题。

  上世纪90年代,央企境外投资监管的要求就已提出。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为适应中国入世后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国资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然而,央企海外资产监管长期以来的“重审批、轻监管”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为改变“央企海外资产一本糊涂账”的状况,2011年6月,国资委曾经连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但两个《暂行办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在上面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去年4月10日,国资委又对外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文件在2012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境外投资冲动

  表面上看,央企境外投资规模增速很快,投资区域也开始从亚非转向欧美,行业覆盖由能源矿产及制造业向服务业开拓,投资方式也从“绿地投资”向股权投资等多样化方式尝试。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所遇到的麻烦也是越来越多。

  中国企业跨境收购的主体为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据金融数据提供商Dealogic统计,2009年中国企业跨境收购的失败率为全球最高,达到12%。2010年,这一比率降至11%,但仍为全球最高。2012年这一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善。相比之下,美国英国公司2010年海外收购的失败率仅为2%和1%。

  国资委方面对本报记者坦言,央企境外投资起步较晚,境外企业的发展尚不成熟,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央企境外投资的问题首先体现在投资战略不清晰,这也是国资委多次强调的问题。一位国资委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有很多盲目性,“有的企业尚未意识到在境外投资是企业更高层次的国际化经营方式,而是将其视为国家行动。”

  很多央企境外子公司管理也存在问题,境外子公司与总部沟通不畅。“从制度上看,海外子公司与股东沟通主要通过向财务部报送会计报告,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及负责人年终回国述职来实现。”上述国资委官员表示。

  国资委还严厉批评部分央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少境外企业在财务上搞"两本账",对外账供当地有关部门检查,对内账则记录企业真实的业务和资金运营情况。这种貌似聪明的做法有时可以避开一些税赋,但同时也给企业管理留下很大隐患。”

  一位央企负责人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总部不能经常性地、及时地收到境外企业的财务报告,很难掌握其财务状况,更无从考核,往往等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失误后,总部才能进行账务清算。

  另外,国资委还提出,在境外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上,一些央企并不是很重视,结果导致决策失误,甚至有些境外投资公司的控制权落入外方管理人员手中,外方架空中方管理层,给母公司带来极大损失。

  境外资产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经营能力较弱,缺乏有效监管也是一大主因,央企境外资产的“出血点”和监管难点经常存在于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境外金融衍生交易等方面。

  虽然国资委要求具备条件的央企要在2011年年底之前清理境外个人持股和离岸公司,但该项工作一直进展缓慢。

  全面监管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是国资委对央企境外资产监管方式的最新探索,主要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该办法共十八条,央企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所有涉及到境外和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都将受到约束。

  在央企海外投资的大原则上,国资委表示,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同时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主旨是“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表示,“《办法》中突出投资主业这项,也是因为央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做了不是主业的投资项目,例如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等,带来了诸多亏损,强化做优主业,也是希望央企发挥自身强项,做自己熟悉的项目来发展。”

  除了对非主业的要求,《境外投资监管办法》还对央企境外投资要求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包括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此外,国资委还要求列入央企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国资委方面回复本报记者,《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摸底调查

  据国资委发布此办法之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至11月,央企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营业收入3.4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8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7%和28%。

  针对上述央企境外投资的种种问题,国资委近期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摸底,并下决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下半年,国资委计划完成对央企个人持股和离岸公司进行全面清理的工作,清理的对象还包括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等。不过,据本报记者了解,这项工作依然比预计要缓慢。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表示,是否顺利完成个人持股及离岸公司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工作,主要取决于各央企自身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由于国资委无法对企业投资过程进行细致监督,减少海外国有资产损失应主要依赖企业自身加强管理。”

  国资委还期望在监管中突出海外投资亏损的责任主体,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投资论证程序,一旦海外项目失败,没有责任主体为此负责。

  另外,海外审批权多部门职能交叉重叠,一方面损害企业海外投资积极性,另一方面,国资委无法杜绝行政干预投资现象。对此,国资委方面一直建议相关部委简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间过长致使企业错失了投资良机”。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