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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和保障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

2008/7/4 字体: 来源: 作者:

     知情权是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股东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知情权的相对义务方是公司和控股股东。
    《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条文都涉及对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规定,可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的情况,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等。
    二是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主要包括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向社会公告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记载的情况。公司机关的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反映出公司日常经营的重要情况。法律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作了不同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手段主要有:通过公司提供或公告的文件获取相关信息;股东自己到公司查阅或复制相关信息;通过有关机关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范围的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告形式来让股东知悉的,因而股东行使知情权遇到障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法律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不能的救济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正是由于知情权的义务相对方主要为公司,它的行使就意味着公司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的内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也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里的风险就要求公司的财务人员具备公司法的知识,在制定公司财务制度时应专门论述,甚至在章程中都可以单独进行规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范围的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告形式来让股东知悉的,因而股东行使知情权遇到障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法律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不能的救济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时,当法院立案受理后,应注意该诉讼是否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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