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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高度关注关联企业的法律风险

2010/6/3 字体: 来源: 作者:

     当前,银行贷款投放的重心普遍地集中于重点客户,这一现象的出现对于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贷款管理的角度考虑,集中的信贷投放可能更便于管理,但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其风险隐患一旦显露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麻烦。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银行贷款由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范和化解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风险,保障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就成为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我国新《公司法》没有对关联企业进行明确界定,但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对关联企业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有投资关系、联营关系或者同为一集团公司所控股的,都属于关联企业。

  就目前银行信贷投放过程中的关联企业而言,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关联关系:

     一是出资关联,表现为甲公司与作为甲公司出资人之一的乙公司之间的关联,包括直接出资关联和间接出资关联。

     二是股东关联,表现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出资关联,但甲公司的股东与乙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包括相同股东关联和亲属股东关联。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制人关联,表现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具有上述近亲属关系。

     四是合同关联,表现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具有联营或其他合作关系。

     五是混合关联,指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关联因素。 

   从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来看,当前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

  一、保证能力风险。《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是一个笼统、抽象的概念,《担保法》及其他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条件,而必须由银行自己来判断。  

     二、保证程序风险。即使作为保证人的关联企业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议,并且已经取得董事会决议,但是如果关联企业是借款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将导致该保证担保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而无效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那么该保证担保可能因违反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而影响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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