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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的法律风险---会计师行须为不实报告买单

2008/7/9 字体: 来源: 作者: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发生民事侵权赔偿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屡屡“躲过”法律制裁的局面将不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该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有效遏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欺诈行为,加上此前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为虚假陈述和不实报告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实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利害关系人是指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恶意串通 会计师行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进而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作了明确界定。除了串通这种情形外,还有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举证责任倒置
     审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而且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能证明事务所是否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的证据就是审计工作底稿,而事务所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利害关系人要主张事务所有过失,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基于专业的限制,也无法证明被告主观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以后遇到举证上的困难。这不仅因为利害关系人难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中存在过错,而且由于会计师可以各种理由证明其出具审计报告已严格遵循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严格拘泥于一般过错原则,则受害人实际上难以行使诉权,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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