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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2009/7/16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近年来,会计行业遇到了严重的“诚信危机”,重建会计行业的诚信是我们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鉴于法律手段是提升会计诚信的有效途径,文章从法学角度分析了会计诚信危机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需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规范、发展法务会计等,从而改善当前会计诚信状况。 
      【关键词】会计诚信;会计法律;会计监督;法务会计
 

  近年来一些财务丑闻不断出现,如安然公司虚报利润6亿美元,施乐公司虚报销售收入64亿美元,默克公司连续三年共虚报收入124亿美元。这一系列的会计信息的失真事件使会计使用者不得不对会计信息失去了信心,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会计诚信度。 

  一、法学意义上会计诚信危机存在的原因探析
  会计诚信是什么呢?朱镕基同志在给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做出了最好的诠释,即根据原始凭证按会计准则和原则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审计等。要维护会计诚信,一要靠人、二要靠法律保障,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会计是要人来做的,只有诚信的人,才能使会计诚信恢复;但是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即使是诚信的会计人员也会陷入“囚徒困境”,所以只通过全体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法律武器来提高会计业的诚信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严重影响着会计诚信度
  1.现行会计法律文本尚有很多不够缜密之处。法律条文的严谨和严密是体现其科学性和严肃性的基本要求,也直接影响《会计法》发挥其法律规范的作用。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一般都是以专业标准来衡量信息的真实与否,这与一般大众的视角有很大差异。会计的真实性不是客观真实性,因为会计大量使用估计的方法,按会计假设处理未知因素,这使得会计核算不可能做到结果真实。按照会计专业视角看,只要符合了会计准则与制度,会计信息就是真实而完整的。但这一点能否被非专业人员接受则是有很大的争议。《会计法》对此没有明确的予以界定,对规范与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也带来很大的困惑。再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类似的条款还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人们看到了会计法的威严和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希望,但是怎样才算构成犯罪,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会计法》却没有界定。如此有弹性的规定,让会计造假者有空可钻,同时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很大的裁量空间,这样只能加速会计诚信度的下降。
  2.目前会计法律的处罚力度偏轻。会计诚信危机就是在这种处罚环境中越来越严重。现行《会计法》法律责任之轻,不能令人生畏,形成一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起了“鼓动”作用,长期恶性循环下去,其后果不可想象。可见处罚不力是维护会计诚信的很大障碍。

       (二)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会计监督是指由具有一定权威的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及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监督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然而我国会计监督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1.会计监督配套的法规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存在会计造假的诱因,必要的民事索赔制度没有制定。如《证券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停牌;限期不能扭亏为盈,公司将被终止上市。 
  2.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来说,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尺度不一,使得监管不足。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违规审计虽然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得铤而走险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不断增加。 

  二、法学意义上会计诚信度提升的途径思索
       (一)健全会计法规和规范会计准则
  1.严格界定会计立法中的法律用语,对会计法律规范的“粗”进行细化。如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标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是理论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是理论有效指导实践的必然选择。在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做出规定时,首先应明确的是必须规定在我国调整会计法关系的基本法,即会计法或者实施细则。其次,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必须科学化,这就要求在立法时必须重视会计专业人员的建议,避免过去的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专业人员看来不很科学的情况出现。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还有就是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类似有弹性的规定,应尽可能缩小其选择空间,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的规范更具体。
  2.加大对会计不诚信的处罚力度,让会计法律的“软”硬化。(1)应加大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使诚信具有硬约束力;要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使其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甚至是坐牢的代价;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裂的势头。(2)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行业。(3)建立切实有效的会计人员保护体制。对揭发会计虚假信息的会计人员,要实行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立保护机制。在一定时间内要对检举揭发人及其家人进行有效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对其日后工作要有较好的保障。
       (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会计监督机制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会计监督配套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督法规体系。但在实践的操作执行中,仍存在很多尚待补充完善的地方。比如说,我国可借鉴美国投资者追究有关人员民事责任的制度,出台相关的《民事责任赔偿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追究其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加大处罚力度。鉴于我国《证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失效,出台的《民事责任赔偿法》应建立完善的诉讼机制,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实际赔偿。这样,建立在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重刑重罚基础上的会计监督配套法律法规,将会更加行之有效,会计监督体系才更能得到完善。 
  2.加强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作用。 
       (三)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
  法务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发展法务会计是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新型利器,法务会计为解决与协调会计法律纠纷与报表舞弊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手段且能积极参与对会计造假的揭露,对抑制会计造假提高会计诚信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会计准则与法律之间的差异需要由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解决。
  发展法务会计,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缺乏系统性,这是制约法务会计发展的“瓶颈”。所以,我国的会计理论工作者应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理论的系统研究,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的体系与行为准则,以推动我国的法务会计的发展。
  2.大力开展法务会计技术推广与应用活动。从法务会计在西方近二十年来的短暂发展历史来看,其业务领域涉及诸多方面:如经济犯罪案件调查;股东、合伙人或经济合同双方经济纠纷的审查;交通、医疗等事故损失的求偿等。迄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例如,在著名的美国舞弊丑闻案——“麦可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立案调查过程中,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作证。而我国目前法务会计的应用更多的见诸于司法机关诉讼领域,这远远的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鉴于此,我国应在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务会计技术推广与应用活动。
  3.要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作为处理会计法律事务的新型行业,需要更高层次的会计人才。其从业人员不但要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而且还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自身的发展,在法庭上配合律师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客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仇俊林,范晓阳.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2] 孙志敏. 运用法律手段根治会计失信[J].会通讯,2006,(8).
     [3] 高莲盛. 会计诚信缺失原因探析[J].财会研究,2007,(1).
        [4] 肖道斌. 最新会计法律解读与操作指南[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张佩(1975—),女,陕西渭南人,西安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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