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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清算,锁定投资法律风险

2010/3/18 字体: 来源: 作者:

[案例介绍]
某外企,1993年设立,注册资本4000多万美元,投资8000多万美元建立了占地40万公顷的工业园区,聘用员工700余名,曾是农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该公司2007年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目前,该公司欠各债权人合计2.4亿元人民币,还有10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现已经关门停产,所有员工放假回家。两年多来,清算义务人既不主动进行清算,也不申请破产。
 
[法律风险分析]
该外企目前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是不清算的法律风险。该公司已经停产两年多,一直不进行清算,也不申请破产,会扩大损失,企业设备、厂房的废置与失修,原材料及产成品的积压等,都会使资产减少;而且债务利息的增加也会降低债权可获得清偿的比例,会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该企业不及时破产清算,对自己损失会扩大,对债权人损失也会扩大。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出现除合并、分立外的法定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只有通过清算这一法定程序,清结公司的债权债务,才能注销公司,使被解散的公司完全丧失人格,合法地归于消灭,免除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清算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股东拒不清算、不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在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公司等情况已屡见不鲜。案例中的烟台某外企就是这种情况。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时,相关义务人不及时清算或违法进行清算的,其种种行为均将受到严厉制裁。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清算义务人(董事会成员、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清算是对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的破坏,不清算的企业一旦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果财产早已隐匿、转移,或多年未清算,公司、企业财产早已据为己有,严重的,清算义务人可能就要承担妨害清算罪、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据中国公司法,股东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对所设立的公司,仅以所投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所设公司解散的情况下,股东有义务进行清算,收取债权,处理资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依法申请破产。如果股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可能被债权人追究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可能变成无限责任,加大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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