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的神奇成就了众多财富英雄,但也使不少风云人物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与资本运营密切相关的CFO也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头上笼罩着耀眼光环的同时,CFO受到的拷问也不断传来,起因是CFO成为了众多财务丑闻的核心人物,下面就是比较著名的几桩财务丑闻及CFO的结局:
2004年10月16日,继金正数码董事长万平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后,原财务总监黄蓉因涉嫌隐匿会计资料罪,经山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上午9时执行逮捕。
同年12月1日,创维数码主席黄宏生及财务总监郑建中涉嫌盗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港元,被香港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拘捕。
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挪用巨额资金用于个人营利,内蒙古伊利集团公司董事长郑俊怀、财务总监张显著等五名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05年9月16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前董事长顾雏军、执行董事严友松、张宏及原管理人员姜源(姜宝军)、晏果如、刘科、刘义忠等正式被逮捕。
2005年7月,前美国世通公司(WorldCom)CFO斯格特·苏利文(Scott Sullivan)被法庭判处五年监禁,罪名是证券欺诈、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合谋欺诈等。
2006年9月26日,前美国安然公司(Enron) CFO安德鲁·法斯托(Andrew Fastow)被法庭审判获刑六年,罪名是欺诈、内部交易和洗钱等。
正是这类层出不穷的案件,人们的追问也就顺理成章:这些企业的CFO们都在干什么?难道他们没有判断力吗?还是他们与企业其他老总们串谋一起欺骗投资者?而面对人们的类似追问,CFO们总是有苦难言,科龙电器前CFO姜宝军更是在庭审时称自己“比窦娥还冤”。似乎有不少证据支持CFO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如某CFO放弃非常令人羡慕的薪金毅然辞职,理由是不愿再按照公司CEO的要求去恶意修改财务报表,甚至由于“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的名声而影响了他的再次求职。另外,有机构针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的调查显示,大约17%的受调查者表示在过去五年间,他们的老板都曾经要求他们至少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过一次修改。
不论上述数据是否准确,也不管各种说法是否言过其实,掌握着公司财政大权的CFO比任何人都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恐怕是无人能够否定的,他们不仅要承担CEO的“防火墙”,帮助企业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而且要处理好与CEO之间的关系,避免因为CEO的不合规行为使自己受到无谓的牵连。
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我们组织了本期专题文章,帮助CFO们不仅找到识别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之道,而且找到自我保护的护身符。
CFO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一:识“雷”和排“雷
进入2007年,有人称其为“全面开放元年”, 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五周年,至此中国已经全面兑现五年前入世的承诺,建立和推出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新《证券法》、新《公司法》、新《会计准则》等等。这一系列举措对于中国走向世界、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面对如此高密度、高频率法律法规的推出,对于企业实务界来说,即使是专业律师跟上这些变化已属不易,而并不以法律为专业的CFO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如何才能驾驶着企业这艘巨轮闯过这段急流险滩,稳稳地驶向宽阔的海洋,恐怕不能不引起CFO们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分类、识别和规避这三个角度,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来分析作为企业的CFO如何来应付这些变化。
一、CFO如何面对法律风险
在决定如何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企业到底面临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这样才能对症下药,采取一定方法去识别它,然后去思考如何规避它。
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同的角度或不同的角色将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作为企业的CFO,主要的工作并不是法律方面,因此也没必要对法律的各个方面都非常精通。
那么CFO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将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并能够将这方面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呢?
企业的CFO只要重点关注三类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三类法律风险设计不同的识别和规避流程,就可将整个公司的法律风险处于一种有效的控制状态。这样CFO既可以避免阅读枯燥的法律条文以及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又可以将整个公司的法律风险处于可控的状态。
企业的法律风险其实不外乎三类:第一类涉及企业做为法律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类涉及企业运营环境的法律风险;第三类涉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
1.涉及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无论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存在,这也是企业运营最根本、最基础的要求。
这些内容主要是在涉及企业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范,如《公司法》、《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的共同特点就是规范企业做为一个法律主体合法成立的经营范围、设立条件等相关规定。企业需要保证自己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涉及企业运营环境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整体运营环境方面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针对企业所涉及的特定市场、产品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涉及企业整体运营环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针对各项企业都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像《劳工法》、《公司法》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改变。
针对企业所涉及的特定的市场、产品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包括与能源企业相关环保法规的变化,与广告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等等。
3.涉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涉及了比较详细和具体的内容,比如企业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需要关注融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是否有重大的变化;企业在出具财务报告时,需要关注《企业财务报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以上三类法律风险基本涵盖了企业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法律风险。
二、如何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
在我们熟悉企业的几类法律风险之后,在法律法规快速更新的今天,作为企业的CFO,如何能够快速了解这些法律的变化,并迅速识别这些变化对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并且在识别这些法律风险之后,能够较好减轻甚至消除这些法律风险呢?
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采取不同的识别和规避方法,以便使相关法律的变化迅速地被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迅速被识别,将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一)企业法律主体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识别的层面
这类法律风险涉及到企业能否合法存续,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类法律风险的识别层面,需要公司高层对于相关法律的修订有足够的敏感度,作为CFO,尤其要关注这方面法律的变化,及其对于本企业的影响。
识别的方法
在识别由法律改变而引起的法律风险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如何能够知道这类法律发生了修改,然后才能判断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般可以通过下述途径了解法律的变化和更新:订阅一些新法速递之类的电子邮件,一般专业的法律网站都会提供这些订阅服务。只要有涉及这方面变化,稍微专业一点的网站,都不会遗漏这方面的内容;公司法律顾问也会经常给法务部发一些类似的邮件资料,让法务部的同事同时抄送一份,基本上也可以达到这方面的需求。或者要求公司法务部只要有类似的法律修改,就第一时间给予通知,做为法务部工作的一个部分。另外报纸、杂志一般也会对类似的法律变更进行及时的报道和宣传。
规避的方法
法律的变化一般会在下述两个方面产生一些法律风险:
(1)合法性、合规性的法律风险
这个方面的规避方法比较简单,这方面法律的修改,在工商或税务部门一般有一个详细的操作规范,只要关注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就可以将这方面的风险降到最低。例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这条与之前的公司法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成为了必须的一条规定,那就只需要根据要求,增加相应的机构就可以达到合规性的要求了。
(2)筹划性法律风险
所谓筹划性法律风险,是指在原有法律主体的构架下,根据各种利益诉求,利用原法律主体的特点而设计的方案。
举例来说,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在现实情况中有许多投资人不想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投入资金之后,想获得更大的分红比例,许多公司为了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支持,同时又为了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要求,通常会针对这种情况设计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来配合达到这一利益要求。像在股东协议之外,单独签署的债权或服务类的合同。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对于原先有这些结构性筹划和安排的,就需要及时根据新法的要求去修改原先的一系列协议,之前的方案虽然有一定的保障,但还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在新法实行之后,只要通过一个全体股东的约定就可以达到这一要求。
由于纳税筹划方面的需要而根据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安排的集团公司,关注这方面的及时更新就显得特别重要。比如以前规定可以按总分机构汇总交纳所得税的公司,按照新的法规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交纳所得税,如何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就需要一些特别专业的建议。
那么我们可以采取哪些程序来对这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较好的识别呢?
如果企业在根据法律主体的差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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