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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法律处置和风险防范

2010/11/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处置和风险防范问题,票据的伪造时有发生,如果对票据的伪不能够很好的处理,对票据的流通以及票据业务的开展都会带来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票据法以及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做的一个司法解释,对票据伪造的发生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是很系统,对防范以及处理票据伪造的问题,还是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我最近几年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了票据伪造的一些法律处置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我也觉得它对票据的风险的防范有者一种化解的功能,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可以促进票据流通和化解票据的风险,从目前我们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付款人付款的风险方面规定过于硬化。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原先在57条里面有一个规定,付款人在审查票据背书的时候应当尽一个责任,如果说付款人审查背书的时候有一个重大过失的话,应当承担一个的风险。这个背书并没有说明是一个形式上的连续还是实质的连续。如果付款人不能认出票据的伪造,也就是有一个重大过失,付款人如果不能认出背书,形式上是连续的,但是实际上有一个背书可能是其他人伪造了背书的名字做的背书,付款人不能发现的话将要承担一个付款的风险。原理上由付款人承担这个风险是可以的。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个。

  一个就是付款人是个强者,在经济生活里付款人一般是银行,比如说承兑行,出票行或者是对付行出票人付款人都是银行,所以银行是强者,而且银行在技术上,特别是支票上一般是留有出票人签章的样卡,提示付款的时候有一个核对机会,其他付款人是没有个核对机会的,银行又有一些专业人员,它有这样技术的能力,它来鉴别签章的真伪,有一定的条件,这是确定付款人承担责任风险的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付款人是通过投保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的费用又可以打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手续费里,所以银行承担付款风险是比较科学的,这个制度也应该有其他制度配套的使用,特别是我们国家,因为票据的安全性还是比较差的。

  我们现在按照这个规则,付款人一旦没有辨认签章的真伪就要承担这个责任,这个规则如果没有配套规则使用的话会带来几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银行会刻意寻找一些理由拒绝付款,因此它就找一些理由比如说背书不连续等等,拒绝付款。实际上着个理由可能有些制度上的漏洞,可以使它找到似乎是合法的理由,另外如果一定要有付款人在任何情况下承担风险的话,会促使票据诈骗的发生。烟台公司法务律师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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