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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主刑事法律风险透视

2009/2/9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个民营企业主最大的风险是什么?相信很多人会认为,民营企业主身在商海,最大的风险当然是商业风险了。但在笔者看来,民营企业主最大的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一个商人来讲,花巨资投资一个项目,是否能盈利,其事前会经过详细的论证。对商业风险也会充分地评估,换句话说,民营企业主对商业风险一般是能预见的或可控制的。但对于这个项目能否给其带来牢狱之灾,则是很多人没有想过的。而刑事风险相对于商业风险来说,则是致命的。生意上的亏损可以东山再起,而民营企业主一旦锒铛入狱,给整个企业带来的是灭顶之灾。近年来,有关民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现象屡见于报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众多民营企业主前仆后继呢? 

    一、过于崇拜权力,与官员的关系过于暧昧,甚至结成官商联盟。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文化,国人天生崇拜权力,一些民营企业主在经济上取得一定地位后,用金钱铺道,靠利诱、色诱等手段拉拢与官员的关系,并通过官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获取更大、更多的商机,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的力度,有相当数量的官员因收受贿赂问题而落马,这些因受贿而丢了乌纱帽的官员背后,几乎均有一串长长的行贿者名单。一位知名的民营企业主因行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里就感叹:“不与官员打交道就挣不到大钱,但与官员打交道,风险实在太大了,表面上看富豪风光无限,但有谁知道我们才是真正的弱者。”有些民营企业主成了纪委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官员腐败问题的突破口,成了司法行动首先被采取措施的人,如在国家查处“上海社保”案中,民营企业主张荣坤就是先于相关主要官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一些著名的民营企业主一旦出了问题,在浮躁的公众舆论环境下,曾被媒体捧上天的有着传奇般经历的明星企业家、大慈善家,落马后立即会被铺天盖地的公众口水打进十八层地狱。曾经的辉煌竟是权钱交易的结果,以前的种种荣誉都是用钱买来的。 


    二、真正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政府的服务意识尚未建立。除了民营企业主由于本身的利益驱使下主动与官员拉近关系外,现有的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也导致民营企业主被动地与官员有着过多的经济往来。从一些被曝光的案子来看,在一些土地出让、大型工程建设、国有股权出让等领域存在太多的官商勾结、幕后操作、权钱交易。还有,政府的服务意识相当落后,“官本位”文化充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市场缺乏公开透明的环境及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僚作风,使很多人想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取商机造成一定困难,这就迫使一些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的方法达到目的。久而久之,就有了所谓的潜规则,当按潜规则行事时,就埋下了行贿的祸根。而不按潜规则行事时,也有可能带来刑事法律风险。河北的企业家孙大午正直刚烈,不仅不肯为贷款行贿,还在逢年过节不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生基本的“礼尚往来”,更与一些政府部门不断争执,甚至对簿公堂,因而孙的企业长期遭受当地一些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轮番刁难,屡贷屡败,逼迫之下他向体制外的民间借贷筹资,当大午集团拥有当地群众存款达1300多万元时,孙大午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孙大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同情,因为他既是官场潜规则的破坏者也是现行金融体制的牺牲品。 

    尽管近几年我国在税收、外贸、金融、土地使用等方面出台了诸多支持非公有企业发展的措施,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环境和创业环境,但就实际的落实情况来看,远不尽如人意。比如一些民营企业向银行借贷常受到歧视,他们不能像国企那样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从银行贷到款,于是千方百计通过走后门,甚至用骗贷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不少民企坦言,与公有制经济相比,与外资形成的诸经济成分相比,民营经济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法治观念淡薄,漠视法律法规。有些民企老板的想法中,总想投机取巧,任何难办的事,认为都可以通过私下的人脉关系来摆平,他们更热衷于通过自己与官员之间的“寻租”,获取不正当的资源和政府支持,比如税金的减免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主自认为有一定的背景及关系,能享受一些减免税费的待遇,有的甚至不依法及时纳税。久而久之,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偷税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民营企业主,在注册成立公司时虚报注册资本,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的登记,直至案发,都没有感觉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以为公司的执照是国家工商机关颁发的,只要经营中没有出现其他问题就万事大吉了,更有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主,在公司成立后,为了周转资金,将注册资本抽逃,用于其他经营之需,在这些老板的眼里,认为这是自己的公司,钱怎么花是他自己说了算了,全然没有感觉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有,在一些民营企业主看来,民营企业的资金运转比国有企业来说有更大的灵活性与自由度,在与其他股东合作经营期间,往往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或掌握财务权的便利,不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或违反公司章程,私自将公司的资金随意支取用于其他用途,认为这是仅左手到右手的问题,孰不知这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四、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以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引发自身的刑事责任。合同诈骗是一个重罪,有相当部分的民营企业主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身陷囹圄,这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因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笔者2007年在福建省某市代理了一起江西籍企业家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原因是该企业家从福建一厂家购买了一套电气设备,收货后发现这套电气设备有瑕疵,于是双方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并就该问题达成解决意向,但在谈判后,该企业家仍拖延支付四百多万元的余款,认为新产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福建的这家企业多次催款,该企业家也均复函陈述暂不付款的理由,后福建的这家企业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为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单未能有效送达该江西籍企业家而撤诉,身在福建的这家企业在其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时在北京出差的该企业家遂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福建警方抓获归案,在开庭审理过种中,尽管辩护人及其本人均据理力争,认为本案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因老板的出事,实际损失已不可挽回。还有,在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后,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引发刑事法律风险,北京某知名餐饮企业的老板张某2005年底与他人合作成立新的餐饮企业,但其以前老餐饮企业尚有相当部分的欠款未还,可老餐饮企业的经营场所与新成立的餐饮企业是一致的,老餐饮企业一些库存也由新餐饮企业延续使用,在新餐饮企业合作经营不久,双方就发生了纠纷,于是对方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新餐饮企业的700多万元资金为其老餐饮企业还债,以挪用资金罪向警方报案,而张某辩解,一些资金的支出是对方同意的,并认为不是挪用而是经济纠纷,经过艰难的辩护后,法院最终只认定了其挪用资金3万多元,但如果能及时地处理好股东间的合作纠纷,完全可以避免牢狱之灾。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均是一本本令人深思的教课书。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一个民营企业主,做好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有时远比防范商业风险更重要。            

作者:钱列阳、许昔龙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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