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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建造项目主合同文本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0/12/29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年来,中国的造船工业有很大发展,而且仍然保持着旺盛的发展态势,有报道称中国将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成为世界顶级造船大国。因此,抓住这一极佳发展机遇,大力推动船舶(包括海洋工程)建造业务,对本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造船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如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不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潜在的巨大风险。下面,笔者针对近期参与本企业船舶建造业务而发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总结出如下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船舶建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船舶建造项目合同文本亦是一个复杂的协议文书体系,包括主合同文本以及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工期安排,甚至银行保函格式等各种附件。这其中主合同文本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主合同文本中常见的效力序位条款总是约定在主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主合同文本的规定为准,由此可见主合同文本在整个建造项目合同体系中的地位。但同时,主合同文本中所包含的条款也是法律风险性最高的。若不谨慎应对,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笔者认为,如下法律风险(按风险严重程度排列)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

第一、船东欠款风险:付款是船东在造船合同项下的首要义务,也是我们船厂的首要关注对象。一旦船东欠款问题出现,则可能导致整个船舶建造项目搁浅并给船厂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我国目前没有采取例如韩国那种为吸引外国船东到本国造船而由政府资助船厂,向船东提供长期信贷的措施,因此凡是到我厂造船的船东基本都是自筹资金。而且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流行的操作方式是船东仅成立一个没有雄厚资金实力的项目公司或单船公司,然后一边融资一边造船,并在主合同中约定按工程结点向船厂支付相应分期的合同价款。此种操作方式更是加大了船厂收不到钱款的风险,因为该种单船公司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国内常见的“皮包公司”,即使破产也难以偿还巨额债务。因此,一旦发生船东违约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形,即使船厂追究到船东在其母国的公司也难以保障船厂权益。此外,船东欠款风险也与其他各种法律风险具有密切联系,因为发生各种风险时船东的第一选择就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从而保障其自身利益。

建议防范措施:船厂应首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公司签约;在签定合同时应争取让船东方出具银行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毕竟根据惯例船厂需出具返款保函)。

第二、船东弃船风险:此风险与市场因素息息相关。当国际航运市场低迷不振,船价暴跌时,船东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迟延付款,甚至不惜终止合同,放弃船舶。由于船舶建造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若大船舶中找到缺陷总是比较容易的。而一旦发现缺陷,船东就有了行使解除权的理由,可以借此吹毛求疵,大幅度压低船价甚至拒绝接收船舶,而船东弃船后,船厂在市场低迷无法继续建造船舶或转卖船舶的情形下,只能将船舶按废料价格处理,从而导致权益受损。因此该风险的严重性是显而易见的。

建议防范措施:首先主合同条款应完整并且清楚明确,不给船东以吹毛求疵的借口,尤其应定明:在船舶处于可交接状态并适合其用途时(即,即使船舶存在缺陷,只要该缺陷不影响船舶的分级、适航性、安全性、功能及操作时,船东不得拒绝接收船舶)。此外,船厂可要求船东在双方针对弃船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先提供银行付款保函。

第三、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分为船厂方违约风险和船东方违约风险,船厂方常见的违约风险包括工程拖期、公司破产、技术力量不足不能完成船舶建造等实质性违约情形,船东方常见的违约风险包括不付款或迟延付款、公司破产、在交船日无理拒绝接收船舶等情形。但无论是何方违约,都可能导致索赔、船东弃船或合同终止等不利于船厂的情况发生。因为船厂不属于单船公司,并且船厂是希望完成每一项工程以增加经验、提高声誉,并最终发展壮大的,因此违约风险导致的任何一种结果都有损于船厂权益。此外,再考虑到违约风险的易发性,我们应当认识到该风险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防范措施:首先,船厂应保证自身严格认真、保质保量的完成建造工程,避免发生拖期、质量缺陷等违约情形。第二、针对外方违约,船厂可在主合同中明确约定针对外方每种违约情形船厂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顺延工期,增加合同价款、追索损害赔偿金等,并可以要求外方提供银行保函。

第四、丧失留置权风险:留置权是指在船东无理拒付合同价款时船厂享有的扣留船舶直至船东付清欠款时止的权力,是各国法律常见的保护船厂(即卖方)权益的重要方式。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笔者注:常见的涉外造船合同一般选用英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而根据英国法判例,船舶建造合同属于货物买卖合同,故前述法案应适用)第41条之规定,在船东破产或非赊购而拒付货款的情形下,船厂有权在建造完成的船舶上设置留置权。因此在主合同中订明留置权条款对船厂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正是由于留置权条款“威力巨大”,因此国外船东无一例外的坚决要求船厂在主合同中明确放弃留置权,笔者曾亲身经历国外船东在谈判最后一分钟提出若船厂不放弃留置权,则谈判将彻底破裂,以前达成的全部协议将作废。因此丧失留置权风险是船厂遭受的常见风险。

建议防范措施:总体而言,只要船东按时足额付款,就不存在船厂行使留置权的问题。因此船厂可在主合同中定明船厂放弃留置权的前提条件是船东方足额按期付款,或者,船厂可要求船东方针对船厂对留置权的放弃提供银行付款保函。

第五、工程拖期风险:在通常情况下,船东方在签定造船合同的同时已经确定了该船舶建成后的用途,如出租或转卖他方等,并可能已经签定了船舶租赁或买卖合同,因此船东方无一例外的强调造船工期问题。考虑到船舶建造工程的长期复杂性,船厂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工程拖期的可能性极高,而一旦发生由船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轻则船厂要支付高额清偿性赔偿金,重则可能导致合同终止,船厂赔偿船东方损失。因此工程拖期风险需要引起船厂的高度重视。

建议防范措施:首先应从工程管理角度作好规划设计安排,避免人为造成的工期延误;在主合同文本中应当订明由于船东方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使船厂有权顺延工期。此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船厂应尽力减轻该情形对工期的影响并及时通知船东方,而不能单纯依赖不可抗力因素而主张免责。因为若船厂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可能丧失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

第六、质量风险:船舶质量是船东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考量船厂技术力量和声誉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属于造船合同主合同文本中的核心问题。而若船舶质量出现问题,即使该缺陷没有严重到影响船舶分级和交接的程度,由此产生的接连不断的保修责任也会大量消耗船厂的人、财、物力。因此在主合同文本中明确船厂方质量责任、减轻质量风险至关重要。

建议防范措施:首先应在主合同中明确船东不能因非重大缺陷拒收船舶,并且应明确出现船舶质量问题时船厂的缺陷修正方式和保修责任限额,尤其应注意保修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交船后的18个月,以免船厂承担过重的保修责任。此外,应在主合同中列明船厂免则情形,如日常磨损导致的质量问题等。

第七、履约侵权责任风险:此风险主要涉及船厂履行造船合同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其中风险性最大的是在与油轮有关的建造项目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其损害赔偿责任相当巨大。由于在船舶交接前产生的第三方侵权责任一般由船厂承担,因此船厂可能由此遭受较为严重的损失。

建议防范措施:船厂应当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签定较为完善的保险合同,争取较为宽泛保险赔偿范围;此外应当在主合同中订明:由于船东方的过失造成的侵权责任,即使在船舶交接前也应由船东方承担。

第八、知识产权风险:在涉外造船合同中知识产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目前欧美等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高于我国,也比我国更加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侵权责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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