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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争议应依标准解决

2013/5/27 字体: 来源: 作者:

【学科分类】经济法学
【出处】《检察日报》2013年5月15日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争议;解决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最近,食品安全事件相继发生,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关注。自4月上旬被指其标准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持续发酵,已令农夫山泉销量高增速停滞。5月6日,农夫山泉称:“标识地标不等同只执行地标,农夫山泉同时执行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B2003)和DB33/383B2005,同时受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B2006)管理,当同一指标有不同限值时,从严执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围绕农夫山泉舍弃国标而选择浙江省地标这件事,公众提出诸多质疑。不过,国标和地标之间应该是什么关系?真像有些人所强调,一旦制定国标,地标就应该废止吗?或者像浙江省卫生厅答复媒体那样:“浙江地标必须与国标一致”吗?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夫山泉“标准门”的问题,就必须弄清楚标准本身的属性和定位,弄清楚国标和地标乃至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并依法为标准的纷争解决提供具有实效性的标准规则。

  标准是某个领域或者部门的坐标,是某种产品或者行为的参照物或者基准,因而也是该领域或者部门相应秩序整备的保障和支撑。作为生产基准或者行为准则的标准,是对人们生产或者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制约,要求人们予以尊重和遵守。当然,标准有指导性标准和强行性标准之分,对于前者要求参照执行,而对于后者则要求严格依照标准执行。即使是强行性标准,也存在最低限度标准和最高限度标准之分,最低限度标准要求不得低于标准所划定的界线(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高限度标准要求不得高于标准所设定的顶限(如国家排污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两者都没有,企业生产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可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行性标准,是最低限度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问题,但是,从对企业标准的规定方法可以推导出,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亦是该法所鼓励和倡导的。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又能够确保各项指标都符合或者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就不应当因为“国标”的制定而废止。

  不过,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得以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为依据,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问题关键在于该地标是否高于国标,该地标是否已被废止。更为重要的是,要看实际运作中是不是像农夫山泉所解释的那样,“当同一指标有不同限值时,从严执行”。只要其做到了这一点,那么,人们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就有了保障。而要确保企业真正做到这一点,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必不可少。至于“其标准不如自来水”的结论是否成立,涉及到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争议能否有效解决的问题,有关权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则,及时介入并进行全面、客观而准确的调查取证,作出合法、合理且有效的判断结论。


【作者简介】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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