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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出新规

2013/8/7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日,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此举规范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了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针对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处于探索和推进阶段,林权抵押担保方式仍存在价值评估难、贷后监管难、处置变现难等棘手问题,各商业银行对开展林权抵押业务仍处于摸索阶段。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此《意见》,本文将着重对意见出台背景、内容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的应对之策。

  新规出台背景

  近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若干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大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提出了完善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林权抵押贷款正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产物,是破解林业融资难题的一项举措。而在此之前林权抵押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政策文件中,由于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导致商业银行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的风险加大,因此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因此《意见》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的指导思想,一方面从加强监管的角度,细化了对商业银行的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防控要求;另一方面从促进贷款发展的角度,规范和完善了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新规的出台对商业银行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四大亮点

  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细化监管要求。《意见》针对抵押财产的范围、借款人抵押决议的程序以及提交的资料提出要求,对贷款期限、合同内容,贷后管理等明确内容,这些条款便于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从改变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入手,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目前,市场上评估机构不够规范、全面,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范围混乱等,都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风险。此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应交由特定评估机构评估,这就加重了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

  《意见》要求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如果商业银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可自行进行评估。对贷款金额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商业银行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的评估政策,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选择权,在减低评估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

  以细化林权抵押登记程序为抓手,为商业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供了操作指南。目前,我国关于林权抵押的立法层级较低,均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来明确林权抵押的登记主管部门。针对目前林权抵押登记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法规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新规还明确了对于全部抵押的林权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时需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等。这就避免了目前土地使用权、森林资源分别抵押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为商业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供了操作指南,防止抵押人重复抵押以及随意变更林权登记的行为发生。

  从林权资产处置上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的抵押物处置的难题。《意见》还规定贷款到期后,贷款未清偿时,抵押权人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新规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因处置抵押财产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新规要求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些条款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的抵押物处置的难题,通过对借款人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限制,有效防止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从而保障贷款安全。

  银行如何落实

  为了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防范信贷风险,建议商业银行在审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采取以下措施:

  落实监管要求,完善风控机制建设。建议各商业银行根据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和林权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地推进业务发展。优先选择在林权改革到位、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评估机构、建有林权交易市场、林权交易规范活跃的地区,开展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商业银行在合理控制林权抵押担保方式的融资总量、及时处置存量林权抵押不良贷款的同时,应切实加强新增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加强资质审查,谨防信贷风险。在贷前调查阶段,商业银行应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实地查看抵押物。在把好客户准入关上,商业银行要秉持优质客户优先原则,严把第一还款来源关。在审查抵押物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对林权证、相关权属证书和抵押决策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抵押物的权属清晰、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决策需获得有权机构的同意。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借款人申请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商业银行应优先选择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已经进入盛果期的经济林和拥有采伐、间伐指标的用材林,以确保抵押物的有效性。

  同时,商业银行应对各类用材林进行细分,并对各类经济林进入生产期和盛产期的具体标准进行细化,以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值。此外,商业银行还必须强化抵押林权价值的内部评估责任,充分考虑林权处置的费用和时间,防止出现评估值过分高于市场值的情况发生。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妥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手续,以避免担保的落空。在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上,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房地产等更为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时,商业银行应优先采用更有效的抵质押物,而把林权抵押作为追加或其他有效抵押不足部分的补充担保方式。在贷后管理上,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风险评估工作,视管理需要可适当增加抵押林权贷后重估和现场检查的频次。一旦发生影响贷款安全或抵押物价值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及时发出风险预警,要求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整改、增加抵押物或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完善合同条款,规避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在现有合同基础上完善特定条款,以突出林权抵押的特殊性,通过明确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明确抵押登记义务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对商业银行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林权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时,商业银行应对林权登记机关和林权价值评估机构是否规范、林权价值评估是否准确进行监督。

  加强部门合作,关注政策调整。商业银行应加强与林业部门、保险机构的合作和沟通,这既有利于加大对林业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也有利于保障银行的贷款安全,有助于在相关部门进行政策调整时可及时更新银行业务的开展方式。此外,商业银行还需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森林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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