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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10/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众所周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风险与机遇并存,根本不存在无风险相伴的赢利。在风险当中寻找赢利的机会,体现了企业对市场的敏感度,而把握机会的能力是企业生存及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有人认为风险越大,机会越多,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即便是这样,也没有一个企业敢于放任风险发展,置自己的经营成果于不顾,反倒是越成功的企业,越注意风险防范,越是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
当前,我国的农药企业正面临着行业转型的冲击,这对现代农药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竞争中把握主动?营销战略的实施已成为企业竞争的焦点。在营销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地防控法律风险或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对新形势下的农药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风险无处不在。针对农药企业、农药行业和农药使用者的特殊性,农药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就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的操作方法。农药企业的成败,实际上取决于控制、驾驭、运用法律风险的能力。
 
一、法律风险概述
何为法律风险?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改变或法律主体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尽管理论界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不一,但各种观点都基本一致的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单独的一类企业风险,与其他企业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比如,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必然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关;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企业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可控性;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较为宽泛等。
 
二、农药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农药企业设立及解散的法律风险
相当多的中小型农药企业经营者都是从代理商、农药技术人员或农药业务人员的身份转型而来,这类经营者在成立公司之前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导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诸多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会为公司的运营埋下隐患,从而使公司在成立过程中就产生纠纷乃至公司无法成立。比如发起人出资不实、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设置隐名股东引发纠纷等。而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往往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大量法律纠纷。
(二)农药企业内部权益纠纷
农药企业成立后各类内部纠纷也一直是企业要面对的核心问题。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大量新类型的纠纷,如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会等发生的股权确认、转让、股东权益诉讼,以及股东请求权或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提起的诉讼等。
(三)农药企业改制、投资法律风险
企业改制案件最多的一类是指企业改制过程中参与改制双方当事人就改制行为本身发生的纠纷,如企业分离中发生的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改制纠纷等。目前,大部分的农药企业为私营企业,较少存在改制问题,常见的是企业类型的改变,如“厂”变更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等。企业类型的变更,引发企业性质、人员身份、运营规则的变更,其中当然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当农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投资另外的企业或者兼并另外的农药企业是数见不鲜的。实践中,大部分农药企业在实施投资或兼并行为前都是根据表面数据进行投资、兼并的可行性分析,这样的表面数据并不能表明一个企业的真实情况,此时,投资、兼并的法律风险就出现了。当然,农药企业如果请律师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另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取得详实数据,然后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决策,投资、兼并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就大大降低。
(四)农药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国外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但注重在本土维权,还在全球范围内重拳出击维护知识产权,如新产品专利权、驰名商标打假等。这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给我国诸多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我国企业上了法律风险防范的第一课。就我国农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健全,普遍存在重研究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情况,严重制约了农药企业的长远发展。农药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存在以下方面:企业新产品商标权缺乏保护引发的风险,新产品专利权的申请、保护机制不健全引发的风险,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产生的纠纷,企业商标专利权被侵权引发的风险,农药企业雇员故意泄露产品配方引发商业秘密泄露导致风险等等。
知识产权事关农药企业生存与发展,可以想象一个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的发展之路有多远。
(五)农药企业合同风险
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内容。合同风险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成立到企业的解散,从企业的对外经营到内部管理,可以说合同风险渗透到企业的每个环节,且与企业的其他法律风险相互交叉。综合而言,农药企业最主要的合同风险当然是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合同主体不适格而产生的纠纷,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等。
(六)农药企业侵权纠纷风险
农药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比较普遍的如企业的药品致人损伤或致庄稼损害而产生的侵权,这类侵权往往会引发区域性索赔或诉讼,这对农药企业的伤害往往较大,有时候会给农药企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除此之外,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他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的侵权、商标侵权、包装侵权等也屡见不鲜。
(七)农药企业经营者违法犯罪风险
近年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犯罪成为企业健康发展中的一颗毒瘤。最近就有商业贿赂、证券高管犯罪、银行高管犯罪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农药企业中诸如侵占公私财物犯罪、企业人员收受贿赂犯罪、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税收违法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常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此类犯罪又容易形成窝案,“拔出萝卜带出泥”,使企业肌体腐烂,严重的会使企业一蹶不振,危害极大。
(八)人力资源纠纷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是任何一个农药企业都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随着劳动用工方面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作为农药企业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就业歧视法律风险;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风险;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法律风险;扣押劳动者证件法律风险;提供担保法律风险;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法律风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风险等。
 
三、农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对策
(一)农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由于诸多中小型农药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企业经营者往往把业务的拓展放在公司经营的首位,这也无可厚非,但随着企业业务范围的迅速扩张和企业产品的不断增加,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就日益凸显,但这对于之前没有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的企业来说是措手不及的,严重的涉诉风险可能会导致灭顶之灾。笔者接触过不少农药企业的管理者,大部分管理者谈论的都是产品和销量,很少有人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由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不错,杰克·韦尔奇所指的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他正是抛开业务而注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才使通用电气公司一路顺风走到今天的。因此,这种短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行为在企业的发展中犹如埋下了一颗重磅炸弹,“千日打柴一日烧”,危险一触即发。
另一方面,农药企业的传统做法一般仍是停留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上,即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由法务、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承担,这样操作的结果就是工作质量基本上依赖公司法务或企业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同时工作效率较为低下。
(二)农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对策
1、企业经营者要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农药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投资决策或重大改制等,前期应该有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的参与。目前的状况是,农药企业往往等到一项决策即将尘埃落定,一项合作马上签约了,才让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审查文件。而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没有参与整个过程,不了解其中的细节,对文件的审查也就停留于表面,很难发现根本性疏漏,从而埋下法律风险。而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要提前介入,必须靠企业老总要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否则,人微言轻的底层管理者或法务部门难有机会提前介入农药企业的决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农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强弱决定了一个农药企业到底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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