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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2010/8/18 字体: 来源: 作者:

     内容提要:    目前,山西的煤炭资源整合基本收官,201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山西模式。早在2009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批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目前,山西的煤炭资源整合基本收官,201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山西模式。早在2009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批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2010年是矿产资源整合至为关键的一年,资源整合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实务工作经验,谈一下在煤炭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该风险提出了几点应对措施,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煤矿企业并购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1.企业主体资格风险

煤矿企业最起码要具备“五证一照”,五证是指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一照是指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如果目标企业证照不全,这样的并购是存在瑕疵的,往往给日后的经营留下隐患。

2.土地使用权风险

  要对目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核实清楚。应当查清目标企业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出让,还是转让。实践中,很多企业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样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产证的。尤其是租赁集体的土地,还需要办理征用和出让手续,这是比较困难的,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3.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本次资源整合,目标公司多为小的煤矿企业,而这些小的企业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收购方不好确定目标企业到底有多少债务,此时应当聘请专门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并可以在并购协议中要求目标企业承担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4.目标公司的税务风险

如果目标公司在纳税上存在问题,就有可能在并购后受到追究,从而引起一定的法律风险。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目标公司进口免税设备在监管期转让被追补税款;

(2)目标公司偷税;

(3)目标公司欠税滞纳金等。

5.目标公司劳动用工风险

多数小的煤矿企业用工并不规范,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拖欠员工各种保险;

(3)拖欠员工加班费和工资;

(4)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流失等。

二、煤矿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可以说任何并购都有风险,但是风险是可以防范的,问题就在于能否预见到这些风险,并且制定了恰当的防范措施。对风险的防范水平取决于律师的知识、经验、能力,因此律师在并购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笔者在上文提到风险的时候提及了一部分措施,对于没有提及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

目标公司的证照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办理,律师可以向行政机关查档,比如工商登记情况、采矿许可证登记情况等等。

2.慎重选择并购方式

并购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产权)或目标公司增资扩股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一种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作为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有关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投资行为。股权并购交易的标的和内涵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权益,这是股权并购的本质特征,也是股权并购区别于资产并购的核心所在。股权并购程序复杂、风险大,除了具备一般的投资风险外,还有自己独特的风险。从实务来看,股权并购更为常见。

资产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资产和业务的方式实现并购目标公司的一种投资模式。资产收购一般不会遭受目标企业或然负债的损失,这是资产并购方式最大的特点,也是最大的优点。

律师在进行并购方案设计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两种并购方式的特点,建议客户选择收益大、风险小的方式。

3.目标公司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实践经验,收购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避免目标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

(1)凡是能做处理的要求目标公司在并购前处理,比如欠缴社保费用、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等问题。

(2)延长付款期限,由于用工方面的风险多发生在并购完成后的一年内,如果并购价款未支付完毕,则并购方的损失就容易得到赔偿。

4.目标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1)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核并出具完税确认书。

(2)把目标公司在并购前因过错而产生的,或者并购后产生的纳税义务并入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的赔偿范围。

总之,律师在参与并购案件中,应为客户选择并购方式提供参考意见,并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履行核查义务,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该客观、真实、全面,达到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的目的,从而顺利完成并购项目。

(作者简介:丘训利,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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