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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

2011/10/18 字体: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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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制工作在供电企业中备受重视,各单位均期限不一聘请了职业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制工作,从规范制度建设、提供决策咨询、进行诉讼业务、参与合同谈判等多方面程度不一地介入了供电企业法制工作领域。同时,法律顾问也专兼不一在企业内部开展工作,工作涉及合同内审、文书草拟、商务谈判、诉讼应对、决策参谋、纠纷处理等等方面。显而易见,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业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功能上存在一定的替代。那么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协作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呢?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区别

身份差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5月3日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外聘律师则是企业为更好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聘请职业律师参与,约定处理事项、工作期限和工作报酬的一种劳务委托关系。显而易见,两者的身份差异是最本质的区别,具体又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与企业工作关系缔结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其与企业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强大的人身依附关系,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调整,在主管领导领导下开展企业法制工作。外聘律师是独立的执业人,与企业签订平等的劳务委托合同,只有在约定受托事项范围之内,接受企业的使用,相对独立地开展委托法制工作。

二是工作出发点迥异。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员工,其在处理法制事务时,与企业是同位一体的关系,纯粹以企业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存在第三方的利益掺杂。外聘律师与企业是以委托合同为根本开展工作的,在具体事务处理中,外聘律师是独立的第三方,存在其个体的利益,有时难免会与企业利益相冲突。

三是受到约束程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受到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的调整约束,工作开展成效评价、程序管理、处理权限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作责任心的强与弱不只受具体某项法律事务的牵扯,更需要在大量工作中以自身各项工作全面发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赢得个人自身的发展。外聘律师是受委托合同的条款约束以开展法制事务,违背职业道德行为只受到违约条款的制裁和个人声誉的损失,企业对于外聘律师并无十分有效的制约手段,凭的只是受聘律师个人的良好职业道德。

工作立足点各异。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的是企业专业工作,但要求立足于全局。既不得局限于某项专业事务的短期利益,而应当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利益;不得囿于企业局部利益得失,而有损于企业全局利益。外聘律师受聘用合同的约束,只以某项事务为立足点,只要某项事务处理过程无瑕疵,工作无过失,成效符合合同约定,即满足合同诚信全面履行的原则,可能存在损全局利局部、得当前而失长远的可能。

工作参与程度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其中有包括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内的共十一大项工作,这十一项工作并无分轻重和时段,企业法律顾问都需要全面主动参与,真正做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而外聘律师的业务局限于签订的委托合同,且还有时间段的限制,其事务处理也是以被动需要为方式,参与程度只能是某个时段某个点。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优势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一是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内部行政高效率。由于全面参与企业的各项工作,对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流程相当熟悉,对于供电企业电力专业知识有着比较深刻的了解,自然拥有外聘律师无法比拟的内部优势。

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能以全局观念开展工作。由于内部事务的专一性,法制工作当然归口于法律顾问,那么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和漏洞,能及时提出并思谋对策。

外聘律师拥有的优势。一是业专于精。外聘律师由于长期从事职业律师工作,在法律专业知识更新上也优于企业法律顾问。

二是外部关系优势。职业律师经年累月从事专业事务,在司法、行政系统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所没有的人际关系。

三是细节优势。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法律事务,而在这些事务处理中,也当然形成对于细节的关注,尤其是易出法律风险的细节部分。

四是借脑优势。职业律师由于跟社会各行各业打交道,有着自然积累形成的各专业关系网,便于必要时量需而取,向外行业专业人士借脑参谋,进而有利于专业知识的获取。

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良好协作关系构建

法律顾问能不能取代外聘律师发挥作用,外聘律师能不能提高参与程序替代现有的法律顾问。其实两者应该是一种专业互补、优势组合的协作关系,谁都不可能最终取代谁,他们共同构成供电企业法制工作推进之两翼,只有平衡互动发展,充分发挥出各自领域应有优势,实现强强联合,才能在发展道路上克难攻坚,推动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理想的协作关系构建如下:

内外有别的关系。在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使用中,供电企业要充分注意到两者在性质上的本质区别,进而做到有取有舍使用。在处理企业内部各种法律事务上,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在处理一些包括“职工劳资纠纷、奖惩处理、商业秘密”在内的不宜向外公开的法律事务上,应当倚重企业法律顾问,进而杜绝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在一些常规性与外部纠纷时,不应过分偏重企业法律顾问。比如供电企业的触电人身伤亡、电费纠纷、工程款拖欠等事务上,注重发挥外聘律师的专业技能,既能扬长避短,又能减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量,使之有更多的时间去从事企业内部法务处理。

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法律顾问应该总掌供电企业的全局法制工作。对于企业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当前发生亟待处理的法律事务有一个全面评估,对于各种法律处理方式熟悉了解,对于下一步法制工作有清晰明确的思路,对于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分门别类,分清外委和内部处理,进而寻求最经济的处理途径。外聘律师应当对受托事项充分了解,明确委托目的和真实意图,然后根据专业素质和合同约定积极开展工作,尽最大能力做好委托事项。两者的全局、局部关系体现在:法律顾问应当考虑企业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结合,应当照顾企业中心目标和法律事项目的的平衡;外聘律师应当忠诚于委托事项,服从于局部利益,争取利益最大化。

价值判断与信息提供的关系。法律顾问应当对各种途径反馈回来的信息进行法律价值判断,然后比对企业根本利益,找出法律事务介入的时机,提出参与的程度,法律部门介入的现实意义和实现手段,进而对已托事项是否作出适当调整提出建议。而外聘律师则应当在处理受托事宜时,尽到信息搜集义务,即包括主动接受外界反馈和主动通过职业途径向外界搜取各种信息,但不应主观对所有信息进行筛选,而应在对信息做出初步法律价值判断后一并客观反馈到企业法律顾问,最终信息的法律价值判断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来完成。

原则与细节的关系。在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中,法律顾问应当就事项处理要求达到的目的,可以实现目的的法律手段,应当注意的关键分析,法律手段是否需要转换还是综合应用等等原则问题做出准确把握和界定。而外聘律师应当在法律顾问把握原则问题时起到参谋作用,在原则问题确定后,围绕服务原则既定的最终目的,遵循既定原则,相对独立开展专业受托工作,关注业务开展进程中每个细节,一步一步朝着设定路径开展工作。重点是在每个细节过程中,充分发挥出个人专业优势和良好技巧,去努力实现预定目标。

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在事务开展合作中,分工应当各有所重。企业法律顾问注重对企业具体法律事务处理对企业利益的实质损益考虑,即对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分析外聘律师行为的实际得失,对于存在的偏差和不当行为提出纠正,以使外聘律师良好服务于企业法制工作大局。但在法律事务处理诸多程序问题上,应当由外聘律师重点掌握,诸如诉讼时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异议期间等程序上,外聘律师应当及时应对,不得由于程序等人为因素造成企业不必要损失。同时,不得擅自对受托法律事务作实质处理,包括:是否接受调解、处理金额允诺在内的实质性意见,即便在委托范围内也需征求企业法律顾问的具体意见,避免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诚然,受从业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限制,在具体实际工作当中,外聘律师和供电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划分和侧重总会呈不断变化的态势。但不论如何变化,供电企业都应当正确认识到这种互相协作、共同推进的辩证关系,做到量才而用、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的应有作用,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内外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农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