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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业整合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2013/3/13 字体: 来源: 作者:

  合法的煤企整合,应当是打破所有制、地域和行业保护的桎梏,实行市场化的煤炭资源整合

  

  文  刘兴成

  山西历史上最大的国企收购、兼并民营煤炭企业的行动,正在快马加鞭地进行着。有专家预测,山西煤企整合中“煤老板”拿到的补偿金将达到3,000亿元上下,“煤老板”这一说法由此可能成为历史。然而,是“国进民退”也好,是改善山西产业结构也好,山西的煤炭业整合都不应逾越法律底线,而必须坚持合法双赢。

   山西煤矿整合在行动

  近十年以来,众多的山西煤矿,一直在经历着整合的进程。政府采取了停产、整顿、兼并、重组、收购等措施进行整合。

  盘点山西省的煤炭资源家底,到2008年12月底,山西省共有各类矿井2598座,煤炭生产能力9.4亿吨,煤炭产量(统计口径)6.56亿吨。全省煤炭行业实现销售收入3500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1389.7亿元,实现利税883.3亿元,分别占全省工业的35.1%、39.6%和64.8%。

  根据2009年5月8日颁布的《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山西煤炭产业整合的目标很宏伟:到2010年,煤炭生产能力9亿吨/年;到2015年生产能力96亿吨/年,大集团煤炭产量达到全省的80%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1人以下,煤炭职工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治。

  根据规划,实现这些宏伟目标的主要手段是,山西省各市人民政府作为兼并重组的责任主体;省内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兼并重组工作;兼并重组的矿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严格控制煤矿下井人数,“一井一面”矿井每班采掘工人必须控制在50人以内。

  山西省对被兼并重组煤企的补偿办法,以施行《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2006年2月28日为分水岭:凡是在此日之后,向国家已交纳资源价款的,可按原价款的50%得到经济补偿;在此日之前,向国家已交纳资源价款的,在退还剩余资源量价款的同时,还可得到100%的经济补偿。

  除了直接经济补偿之外,被兼并的煤炭企业,也可以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新组建的企业,但只能参股,不能控股。因此,这次山西煤企整合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主导,被整合者有三个出路:直接出售给国有企业集团、以矿价入股国有集团以及联合重组地方煤炭集团。

  要合法不要违法整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煤炭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煤矿企业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国有煤矿企业,还是乡镇煤矿企业,或是民营煤矿企业,都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煤企“不买也得买,不卖也得卖”的现象,就违反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不应当存在的。合法的煤企整合,应当是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自由联营,产权明晰前提下的友好合作,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手段实现的资源整合,而不是组成同床异梦的“捆绑夫妻”,也不是由众多船只和小舢板组合成的航空母舰。

  事实上,无论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都规定煤企整合要跨越所有制、地域和行业的局限。如果一味强调国有企业作主导,民营企业只能被买断,或只能做整合煤企的小股东,既与这些法规的规定不合,又逆国退民进的市场经济潮流而动。如果只允许地方国企和中央国企作领头羊,事实上就是排斥已投资在山西的成百上千亿的省外煤炭资金——这显然既违反了法规的规定,又恶化了山西的投资环境。合法的煤企整合,应当是打破所有制、地域和行业保护的桎梏,实行市场化的煤炭资源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炭企业整合”显而易见不是一回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一是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二是淘汰落后生产力;三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四是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山西省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五是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山西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可以看出,山西没有将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炭企业整合严格区分开来。山西先后发布的一些列地方规章表明,山西开始是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逐渐演变成了煤炭企业整合。搞煤炭企业整合容易陷入所有制、地域和行业的误区,而从事煤炭资源整合更具有合法性,也更符合整合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山西需要摆脱煤企整合的困境,回归煤炭资源整合。

   要多赢不要共输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要充分考虑保护国家资源,体现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者、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国家资源不浪费,资源性资产不流失,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失。

  这一点,山西省政府显然很明智。对于山西各级政府来说,优化投资环境,把退出煤炭行业的三四千亿元资金留在山西,山西的GDP、财政收入和就业就有了保障,山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多了一份力量。山西把政府未来重点调控的6,500亿元投资项目向民间开放,发布了《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该《意见》意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从煤炭领域向国家、省鼓励的投资领域转型。重点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桥梁、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公交、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投资将得到土地供应、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九方面的政策鼓励。问题在于,陌生的行业大山挡在只对煤炭行业熟悉的煤老板们的前面。煤老板转行,既要聘请到诚信而又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又需要政府的优质服务。

  投资者关心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将煤矿折价入股后,小股东在大国企中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国有企业的运行成本是否低,运营效率是否高?整合后的煤企能否持续盈利,自己能分到多少红利?如果不选择入股,投资者关心的是不能将煤矿廉价出售,整合补偿要充分、合理、及时。拥有三四千亿元煤炭资金的煤老板们,除了在北京和海边买房外,会将资本投资在最安全和收益最大的地方。

  煤矿所在地的集体和农民,始终是弱势群体,但他们不是没有权利意识,也不是没有博弈的工具。他们的利益所在是,不管整合不整合,不管如何整合,总不能把疾病、贫穷、缺水和污染留给当地和老百姓。当地需要的饮水、学校、医院、道路和老百姓的福利,整合煤企理应贡献自己的社会责任,政府更是责无旁贷。

  整合煤企的利益在于能够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兼并自己心仪的煤矿,最大限度地实现煤炭资源价值,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产生规模效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企业,使自己具有市场竞争力。

  山西能在这次巨大的改革中实现设定的目标吗?我们对此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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