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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建筑企业新法律管理模式的构建

2011/11/4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法律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和国际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企业法律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是最重要的专业人员,但是近几十年以来,企业内部法律人员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专业人员之一,发达国家大公司、大集团都不约而同地设立了企业法律机构,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现代建筑企业特别是从事国际工程业务、实行跨国经营的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管理制度,再造企业管理流程,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至关重要。与发达国家企业和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的法律管理水平在总体上还存在较大差距,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壮大特别是影响我国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国际竞争能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因此,本文对此仅做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我国企业法律管理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在我国产生的历史并不算太长。50年代企业法律管理制度在我国萌芽,改革开放之后,一些企业重新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1997年,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式确立。 2004 年 5 月 11 日,国资委 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确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总法律顾问等重要制度,使企业法律管理制度更加完善。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制度正式开始试点,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行,公司律师制度赋予了公司法律人员更大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法律管理水平的提高。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企业法律管理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一些企业聘请外部律师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一些企业设置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内部专职的法律顾问。但是,我国企业法律管理建设仍然面临较大挑战,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相差较大,企业法律管理水平远远不能够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是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周期较长,涉及主体较多,有的还涉及项目融资、运营、进出口、国外劳工雇用、国际支付、环保等方面,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高水平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尤其重要。

  目前,我国企业包括建筑企业在法律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配备内部专职法律顾问的企业比例不高,有些企业根本不重视企业法律工作

  目前,设立法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企业法律人员的企业比例不高,相当一部分企业根本不重视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不设立法律机构,不配备专职法律人员,没有法律管理制度,事先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企业法律风险,甚至发生了法律纠纷也不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这种粗放式、经验式企业管理,使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很大,随时都有可能危害企业的发展壮大甚至企业的生存。作者就曾经看到不止一个大型企业因为企业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担保,随意签约,不注意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甚至进行违法经营,导致企业由盛而衰,负债累累,甚至破产清算。

   (二)一些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

  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法律工作水平的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求经营者懂技术,会管理,而且要求具有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理念,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目前,仍有一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够,对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定位不准确,认为企业法律人员和法律工作可有可无或者仅仅是处理一些法律纠纷。这些看法影响了企业法律工作的质量,使企业经营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极端缺乏

  企业法律管理的核心是人才,没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难以实行高质量的企业法律管理。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和法制环境的完善,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企业法律顾问懂法律、而且要求熟悉企业管理和企业的主营业务,不仅要懂诉讼和法律管理,而且应当熟悉谈判技巧,并且应当具备很好的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能力。对于跨国企业或者经营国际业务的企业的法律顾问来说,还必须熟悉国际经贸法律、相关国际惯例,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够熟练使用外语进行商业谈判、起草和修改合同,参与案件的仲裁、诉讼。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往往不能充分认识企业法律管理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造成企业法律人员在许多企业不受重视,地位不高,发展空间有限,工作环境不利于发挥法律人员作用,待遇与社会相关行业相差很大等问题,导致企业难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建筑企业这一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企业成为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法律人员流动较大,有的企业甚至发生整个企业法律部门一起跳槽的情况。

   (四)企业法律工作定位不准确,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内部法律顾问,主要的职责是处理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即诉讼、仲裁案件,其作用与社会律师基本相同。多数企业没有系统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法律机构和法律人员的主要作用是在发生法律纠纷后的事后补救,在提高企业员工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事先预防和控制风险方面,企业法律工作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法制环境还不尽如人意,但是,更重要的是许多企业经营者对法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还存在着许多不正确的认识。我国企业在法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着企业法律风险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成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与跨国企业竞争的软肋。

   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管理形式及特点

  西方发达国家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比我国要更长一些。世界上最早设立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是美国新泽新洲的美孚石油公司,它早在1882年就设立了内部专职法律人员,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成熟完善和必不可少的企业重要管理制度。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大企业几乎毫无例外地设有法律事务机构,许多企业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部分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赴法国培训考察。通过考察他们明显感觉到,欧洲大公司为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都积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和总法律顾问岗位,并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和卓有成效的企业法律管理模式。

   (一)法律事务管理组织模式

  目前欧洲的大型企业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如法国汤姆逊多媒体公司、欧洲航空航天防务集团、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公司、法国电力公司、法国铁路公司等,其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分散和混合三种。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公司就采用此种模式;分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有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协调,法国石化行业的TECNIP公司就采用此种模式;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法律顾问的模式,专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欧洲企业选择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目前,欧洲大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发展趋势是逐步向由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混合模式靠拢。 

   (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欧洲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从事的业务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企业法律顾问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业务,严肃认真地提出咨询意见,不受企业或部门领导意见的干预。他们对经营决策可以提出否定意见,但同时也注意建设性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解决方案,如何采取合法措施实现经营决策目标、合理规避法律的技术等。他们在职能上主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不是单纯为企业老板和业务部门解答法律询问,而是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企业做好有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防止或尽量减少引发纠纷的因素,减少企业法律诉讼纠纷。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破产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法律事务;进行经济技术合同的管理,参与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订;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外聘律师的工作;代理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等。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

  欧洲大公司中,总法律顾问有的是公司副总裁,有的是董事,总体上地位比较高,确保他的专业意见原原本本地传递到决策层。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影响力主要产生于其在公司中的职位等级,以及其在各种不同管理机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等)的参与及加入程度。为确保其独立性和高效性,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通常直接向公司首脑人物(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汇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担负着重要职能,对公司体制、业务、预算等重大法律事项的筹划、决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负有重大责任。同时,总法律顾问要负责建立适当的组织机构,并监督公司各机构(委员会、股东会等)日常事务及对法律的遵守情况,协助管理班子进行公司内部的权力委托。从企业最高管理层开始,促使每一级别管理层都能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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