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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防范法律风险指引

2016/10/22 字体: 来源:南昌市建筑业协会、张国印建设工程号 作者:

  一、防范业务承接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防范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

  1.查询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

  2.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正规渠道获取招标信息。

  3.特殊情况下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比如以施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完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等。

  4.对于邀请招标项目,采取以下方式防范风险。

  4.1查看当地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信息。

  4.2.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直接接洽,了解、查看政府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等,并核实建设单位准确信息。

  4.3实地察看建设项目现场。

  4.4.审查项目发包人洽谈人的代理身份和授权文件。

  4.5支付与项目招标有关的费用应直接支付到招标单位的银行帐户。

  (二)防范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

  为审查发包人资信状况和支付能力,施工企业可采取的措施为:

  1.投标前在业内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投资人或发包人商业信誉、业内口碑和业绩情况;向银行系统了解其过去贷款情况;向土地规划部门调查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向工商、税务部门了解股东及构成情况、资本金数额以及纳税情况;了解发包人诉讼、仲裁情况。

  2.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一边组织投标,一边调查了解情况。

  3.如果经查证发包人的资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施工企业应综合各种因素,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

  4.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平台、法院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网等平台,了解招标人涉诉、涉执的情况。

  (三)防范投标文件编制不当的法律风险

  1.结合工程实际,认真仔细审查相关技术标准。

  2.对内容含糊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书面要求招标人澄清,不凭习惯做法处理。

  3.对一些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所基于的特定理解。

  4.在本企业专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最后由专家把关。

  5.区分是传统报价还是清单报价,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若传统报价,应仔细审核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清单报价,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费项目。

  6.仔细完整审核图纸,结合工程量清单确定应报价的范围。

  7.考虑项目所在地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

  8.注意一些零报价项目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防范固定价格风险

  1.采用固定总价的,要认真分析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走势和风险,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并约定风险范围;采用固定单价的,可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调价的原则。

  2.在后续签约时可设定相应的条款控制可能带来的损失,比如约定市场因素导致造价增加一定幅度后可适当调整承包价等。

  (五)防范联合体投标风险

  施工企业在选择联合体投标方式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了解招标人的具体要求。

  2.严格审核合作方的业内资质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同时了解联合体成员过去业绩和经验。

  3.联合体内部签署追偿条款,如果发生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连带承担工程质量等责任,具体责任单位要对造成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防范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直接续标的风险

  1.对于续标的工程,因施工企业已经参与建设单位的前期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需求较为了解,基本掌握施工现场条件,采购建筑材料也轻车熟路,从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方便以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也对建设单位有利。但施工企业应该仔细研究,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2.按规定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利用已有优势条件,适当降低投标报价,确保中标。

  3.如属于可以议标的工程,则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承接后续工程的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前期工程的利益不受损失。

  (七)防范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面对发包人的无理要求,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1.依据招投标文件或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予以拒绝。

  2.如果无法拒绝或不愿意恶化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关系,或在招标阶段不愿意放弃承接工程,被迫无奈接受,应要求发包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3.施工企业也应积极有效地收集一些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发商要求放弃的函件、施工企业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会议纪要等文件;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可尽力抗辩该等放弃的效力。

  (八)防范个人或其他组织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对外投标的风险

  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经营可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1.符合规定的内部承包经营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企业注册,工程项目工程师、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应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支付工资。

  2.无论何种内部承包经营,施工企业都应按照自己直营的项目一样严格管理,工程款项的收支必须经过施工企业办理,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以利于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方面防范风险。

  3.项目部(内部承包的个人或组织)编制的投标文件应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核,若发现低于成本或风险圈套的,不予投标。

  (九)防范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

  中标人可拒绝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如是投标范围内的工程被招标人另行指定分包,可由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责任。

  3.对与指定分包相关的费用由管理费改为配合费。

  4.设定因指定分包的原因导致中标人损失的,可直接追偿。

  5.综合评估招标人单方改变中标结果的风险,慎重处理,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二、防范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防范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无签约资格的风险

  1.签订合同前要审查相对方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签约资格。如与发包人签约,则需要审查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载明的主体是否与签约主体一致,如不一致,则需要取得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如与分包人签约,则需要避免分包人以项目部、工程队、施工班组、个人等名义签约。

  2.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签约主体是否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资质及资质等级。

  3.加盖印章时,应当注意:印章名称与签约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并且应该是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如不一致,应取得相应的授权书或追认书。

  (二)防范合同内容被篡改的风险

  1.在合同中约定手写、涂改无效。

  2.尽量争取同时盖章或手书合同一方先盖章。

  3.加盖骑缝章。

  4.在合同文本每一页上都签字(盖章)。

  (三)防范合同内容不完整的风险

  1.签约时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以下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

  2.争取使用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合同文本。

  3.争取采用中外文两种文本签约,并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4.若以外文文本为准,则应聘请专业涉外律师审核,并进行中文翻译。

  5.采用示范文本签约时,应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并结合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的相关条款作出选择、细化、调整。

  (四)防范承包范围、内容约定不明的风险

  1.对于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应由设计、技术人员与造价人员共同界定。

  2.在约定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时,需要结合图纸、规范、招投标文件进行。

  (五)防范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范的风险

  1.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行业质量标准作为质量验收标准,避免约定优良标准或其他不规范的奖项标准。

  (六)防范“黑白合同”的风险

  1.尽量避免在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

  2.若无法避免1的情况,则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价款尽可能高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合同价款。

  3.在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价款较低的情况下,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经过招标备案的合同价款只是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最终结算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防范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的风险

  1.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确定方式时,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是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还是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2.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需要对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或政策法规的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做出约定,如约定调整,则需要就调整的范围和方法进一步做出具体约定。

  (八)防范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限约定不明的风险

  1.需要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报告提交后的答复期限。

  2.进一步明确约定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

  3.如有可能,明确约定超过答复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报告载明的价款。

  (九)防范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的风险

  明确约定开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以及工期是按日历天计还是按工作日计。

  (十)防范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

  1.以约定赔偿实际损失代替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2.如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则宜约定与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等值的违约金。

  3.尽可能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三、业务分包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防范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

  1.总承包人应建立分包审查机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合法性审查,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如确需分包的,总承包人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约定可以分包的项目范围。如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前取得发包人同意对该项目分包的书面文件。如分包前没有确认的,事后应补办证明文件。

  2.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约前,应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营业执照、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严格审查其资质等级,必要时到政府有关部门核对其证书的有效性,以保证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人签约。对合作时间较久的分包单位也应定期进行审查,防止资质过期。

  3.在分包合同中应该对是否审价、分包人应当承担的审价费的比例、审价费的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

  (二)防范指定分包的风险

  分包合同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三方签署,争取由总承包人控制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如较难做到的,应约定付款责任由发包人承担,但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的支付享有合理的否决权或制约权,并享有监督管理权。

  (三)防范接受挂靠的风险

  施工企业应加强管理,不接受挂靠。在已有被挂靠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需加强对该等项目的管理,如:向项目部派驻财务、材料收发管理人员,加强项目公章使用、民工工资发放的控制与监管等。

  (四)防范项目经理等擅自签约的风险

  1.施工企业需要加强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约管理。

  2.应严格控制项目印章的适用范围,在刻项目部印章时,可以在章上注明该项目部章只用于内部联系,不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以杜绝该类问题出现。

  3.规范分包管理,加强人员管理,明确相关人员授权。

  4.要采用适当方式向潜在债权人提醒项目部章的用途及相关人员的权限。

  (五)防范采购合同文本陷阱的风险

  1.施工企业可以制作各类合同文本,并在签约时予以使用。

  2.在没有示范文本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合同文本的起草权。

  3.若对方提供合同文本,则应加强审查并修改,特别是对有关违约金、合同争议管辖等条款的审查与修改。

  (六)防范未约定材料质量特别标准的风险

  1.施工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写明材料用于的工程,以及工程对材料的特别标准,必要时附上相应图纸。如未能在签约时约定材料质量的特别标准的,施工企业需要收集、整理供应商对所提供材料能符合建设单位工程要求的承诺、建设单位指定使用及己方据此采购相应材料的证据材料,证明材料质量符合工程要求,并据此争取向供应商索赔,或免除己方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避免或减少损失。

  2.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依约检测进场材料设备的,应与供应商共同封存样品,对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该做好记录,并尽可能取得供应商的确认。如需要解除合同的,宜先协商解除并签订书面协议,如不能协商解除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封存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样品进行鉴定,以该鉴定结论作为依法解除合同的依据。

  (七)防范甲供料管理不善的风险

  施工企业需要提前向发包人报送甲供材料进场计划并办理签收手续,并要求发包人据此提供甲供料。甲供料到达工地时,施工企业应要求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并要求提供合格证明。若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或清点后发现与合同约定的品种、质量等级不符时,施工企业可以拒收。当数量不符时,应要求发包人补齐或将多余材料运出现场。同时,施工企业应对甲供料及时抽样、送检,若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办理退料手续。要保存好甲供料进场计划、实际进场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证据材料。

  (八)防范租赁起重机械不合法的风险

  施工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审查起重机械是否系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是否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是否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是否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租赁公司或安装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

  (九)防范承租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

  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机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合理维修期限,并明确约定租赁公司应承担的租赁机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期间造成的损失、处理安全事故期间损失的赔偿责任。

  2.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完整保存因所承租机械设备质量问题而停工、窝工、安全事故的证据材料。

  (十)防范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发生丢失、毁损的风险

  1.需要在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进场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在租赁期间制定相应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保管、看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看护,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避免出现丢失、毁损的情况。

  2.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出现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丢失、毁损的情况时,丢失、毁损部分的租赁费在承租人通知后即停止计取的条款。

  3.如一旦发生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丢失、毁损,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停止计算租金,及时止损,按赔偿条款执行,避免租赁费用仍持续不断计取造成更大的损失。

  4.施工企业应在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租赁期间机械设备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在内的维修义务,并约定其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相应违约责任。机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施工企业需要及时告知出租人并请其维修,其拒绝维修的,施工企业可自行维修,但应保存好相应的维修通知、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证,便于向出租人索赔。

  四、施工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防范应发包人要求提前进场施工的风险

  1.一般情况下应该首先督促发包人尽快办理有关许可证书,待条件具备后进场。

  2.采取适当的止损措施,如发包人在预定的时间无法办理有关证书,则果断采取停工措施。

  3.对提前进场的事宜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争取赢得有利条件。

  (二)防范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的风险

  1.在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按约进场施工时,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且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条件成就时起计算实际工期。

  3.及时进行工期签证,要求确认工期顺延和经济损失。

  4.正式开工时,要求发包人签发正式的工程联系单或进场施工通知等文件,以明确实际开工日期。

  5.在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进场施工,但现场实际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函、积极协商解决。

  6.对于窝工损失,要保留好相关的依据和材料,及时进行工期签证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期索赔。

  7.通过协商、制作会议纪要并签字、发函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

  (三)防范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风险

  1.及时进行工期签证,确认工期顺延和经济损失,在发生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的情况下,要求发包人及时签发正式的工程联系单、停工通知等文件。

  2.恢复施工时,要求发包人签发正式的工程联系单或恢复施工通知等文件。

  3.对于停工损失,要保留好相关的依据和材料,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期索赔。

  4.通过协商、制作会议纪要并签字、发函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

  (四)防范因设计变更或特定情况未及时签证的风险

  1.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形的,应尽量要求发包人采取签发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等签证方式,在取得上述签证后再进行相应的施工,如无法获得发包人签发的上述签证的,应填写签证单要求发包人确认。

  2.对于已经发生的未签证就施工的情形,应当补签证,无法补签的,应当采取发函、积极协商并制作会议纪要等方式保留相应凭证。

  3.对于拒绝签证的情形,施工企业应判断该签证事项是否对结算价款产生重大影响,若产生重大影响,则应对发包人施加一定的压力,甚至停止施工,直至完成签证手续止。

  4.签证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述严密,既要有价款请求,还要有工期请求。

  (五)防范给予签证的发包人代表没有明确授权依据的风险

  1.作为施工企业,应当注重签证单的有效性,尤其是应确保签证在形式和内容上均要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2.签证单的签署,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的有权代表进行,如无法做到,亦应由发包人所聘用之与相关业务有关的人员签字,且签字人的级别越高越好。

  3.如果发包人的签字人在该工程所涉之其他合同、文件、会议纪要中曾有签字,可以印证其身份和代表性,有利于证实其签单的有效性。

  4.如签字人的授权确有问题,应要求发包人盖章确认或事后由有权代表补签。

  5.通过会议纪要、监理签字等方式对签证单的有效性进行补强。

  6.收集能够说明签字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六)防范现场协调会虽有记录但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未签名的风险

  施工企业应当注重会议纪要的制作和签字确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上述风险:

  1.开会前制作签到表,签到表应反映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并列有单位、人员等栏目供与会人员填写。必要时,纪要正文可以接着签到表,使签到表和纪要正文成为一个整体。

  2.在没有条件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打印稿的情况下,会议纪要的笔录应当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注意:a、应当在会议主体内容基本完成但会议尚未完全结束的时候要求与会人员签字;b、笔录多页的,每页都应签字。

  3.如可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打印稿的,注意事项同上述第2项。

  4.如果发生与会人员没有当场签字确认的情况,可在会后将会议纪要通过面交、邮寄等方式送达给与会人员,并同时发文告知与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施工企业要注意送达凭证(签收、邮寄回单等)的收集和保管。

  5.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会议内容。

  6.如施工企业收到的会议纪要与会议召开时的实际内容不符,应当场补正后再签署,同时书面函告有关各方,保留好送达凭证。

  (七)防范未及时提供月度工作量统计报告或发包人(监理)未签收的风险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月度工作量统计报告。如遇发包人(监理)不签收之情形,可采取邮寄送达并保留回单、公证送达等其他送达措施,另建议施工企业在遇此情形时采取主动沟通、积极协商的方式解决。

  (八)防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风险

  1.在合同中约定指定帐户,要求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该指定帐户。

  2.如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发函等形式催讨,并做好相应的工期签证或索赔工作。

  3.必要时,经风险评估后,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停工措施。

  (九)防范分包人提出调整结算价格而发包人未确认时总承包人先予确认的风险

  分包人提出调整结算价格的,总承包人可采取下列措施:

  1.在发包人未予确认之前,不能予以确认。

  2.及时将分包的调整要求报送发包人,在发包人确认后再由总承包人进行确认。

  3.如发生总承包人先于发包人确认而发包人事后不认可之情形,总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比如通过发函、积极协商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提出索赔等方式解决。

  (十)防范指定分包工程中总承包人的风险

  1.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2.明确约定指定分包方的工程款支付方式,防止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按约应支付的进度款。

  3.如总承包人的履担保中包括分包工程,则要求分包方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有效担保。

  4.总承包人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5.与分包方的结算应严格按规定进行。

  (十一)防范有关方送达的书面材料由未经施工企业授权的人员签收的风险

  1.施工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文件签收制度,严格执行文件签收制度。

  2.对项目部组成人员进行交底,明确各自职责。

  3.与发包人互相确认各自的授权签收人员并将其签名进行备案。

  4.如确已发生无权人员签收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已收文件,或者函告发包人,请求其按照约定向授权代表送达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十二)防范工程有关各方送达的有答复要求的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风险

  1.对于有关各方送达的有明确答复期限的书面材料,施工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答复。

  2.施工企业答复来函,应当注意把握分寸,尽量简洁明了,有争议的事实不能随意措词,防止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3.如确实发生超期未做答复的状况,施工企业应当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十三)防范未正确处理施工设计图缺陷的风险

  1.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如发包人未积极处理,则应再次书面交涉,并特别注意保留送达凭证。

  2.因施工设计图纸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签证或索赔手续。

  (十四)防范分包人以总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的风险

  专业分包工程中,与分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是总包人,因此分包人只应当与总包人发生直接的工作联系。而不能直接接受发包人(建设方)的工作指令。如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工作指令,分包人应要求发包人(建设方)通过总包人进行转发。同时,分包人在施工过程遇到的任何问题都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建设方)要求解决,而应向总包人提出。具体来说,还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2.如合同没有约定分包人可以直接联系发包人(建设方),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联系发包人(建设方)同时抄送总包人。

  3.尽量争取获得总包人的授权,根据实际完善联络程序和方式。

  (十五)防范分包人拒不执行总包人指令的风险

  1.分包人接到总包人在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指令时,应当立即执行。但应当要求总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如以口头指令代替书面指令时,分包人应及时于总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2.如分包人认为总包人的指令不合理或不属于分包工程范围,不能简单的拒绝执行,应在收到指令后的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包人对分包人的申告所作出的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的回复,分包人必须执行,涉及价款或工期签证索赔的,应及时按约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必要,可与工程发包人(建设方)联系,请求协调。

  (十六)防范总包合同先于专业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前被解除的风险

  分包人应密切关注总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发现总包合同在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前被解除,而总包人又未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催告总包人对善后事宜进行书面确认并与总包人协商已完工程价款与其他费用。如总包合同的解除是因分包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所造成,则分包人只能获得已完工程价款的补偿,除此之外,分包人应当就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用、二次搬运费用等与总包人进行协商解决。总之,在总包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

  1.尽快及时与总包人确认已完工程量。

  2.及时与总包人结算工程款。(劳务分包合同未履行完毕,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与防范同参照本款)

  (十七)防范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风险

  1.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工,除少数特殊作业人员外,一般应选择合适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作内容、分包工程价款、劳务工数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

  2.用人单位(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都应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劳务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劳动合同中要对关键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合同期限宜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为期限,在工作时间上宜采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酬方式上一般宜采用计件制,还要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4.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要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劳务工办妥相关的保险。

  5.各用工、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务工的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做好各种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使用期较长的宜分阶段结算。

  6.总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行为的监管,防止少数不诚信者对自身造成损害。

  7.要求劳务工凭身份证实名在指定银行开户,将工资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劳务工的银行帐户。

  8.如有劳务分包的情况,总包人采取上述方法代劳务企业发放或将劳务分包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并监督其发放给个人。

  9.如采用现金发放方式,应与劳务工逐一办理书面领款确认手续。

  (十八)防范盲目停工的风险

  1.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分析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停工条件和有停工的必要。

  2.从最有利于施工企业的角度,在符合停工条件的基础上,判断停工的利弊,如利弊相当或弊大于利,则以不停工为宜。

  3.若采用停工措施后,一旦施工继续进行的条件成就,应及时恢复施工。

  4.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防范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的风险

  1.及时书面提交中间验收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2.如因其他方原因导致中间验收延误,应及时按约提交签证或索赔报告,做好签收记录。

  (二)防范总包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的风险

  总包应事先制定分包工程验收计划和具体的验收要求、验收责任人,对于要求进行验收的分包工程,总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三)防范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风险

  1.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发包人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

  2.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保证在工程竣工后的最短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防范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风险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编制相应目录、装订成册,做好签收记录。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明确交接资料的文件清单,并书面确认。

  (五)防范验收未通过,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风险

  1.施工企业可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整改清单及整改要求,组织人员及时、全面进行整改。如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依据,则应积极协商、据理力争,保留好相关证据。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按约提出索赔。

  2.施工企业应熟悉工程所在地对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以保证送达发包人的资料的完整性。

  (六)防范发包人为拖延结算而不组织竣工验收的风险

  1.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留尾项,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

  2.及时有效地送达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3.发书面函件催促建设单位尽快验收,并说明其拖延验收的法定后果。

  4.应积极谨慎处理业主的拖延,可能会涉及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尝权。

  (七)防范验收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风险

  工程验收通过,施工企业应时办理工程的移交手续,将竣工项目移交发包人,及时转移撤出施工现场,解除施工现场全部保管责任。施工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按合同约定应当移交,则应遵守合同的约定。

  2.如因发包人不接收导致不能移交,则应发书面函件催促,或签订补充协议代保管,或及时提交索赔报告,办理索赔手续。

  3.如因发包人违约,施工企业为保护自身权利采取暂不移交措施,则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在恰当的时候移交工程,以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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