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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上牌的法律风险

2010/5/5 字体: 来源: 作者:

    《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五十三条(注:该条款系人身保险合同范围)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上海车牌拍卖价格居高不下。很多上海市民去外地买车,挂当地亲戚的名义上牌,然后在上海开。这样做,牌照费是省了,但新的问题也来了:上海车主虽然是实际车主,但对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不能成为被保险人。名义车主是被保险人,索赔麻烦的很。

    对此上海多家保险公司实施变通方案,允许实际车主在上海投保理赔。具体如下:第一种方案,允许实际车主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第二种方案,允许实际车主是投保人,名义车主是被保险人,实际车主是第一受益人。

     但这两种变通方法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种中,投保人对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第二种中的受益人,在保险法上是人身保险中专有概念,不是财产保险中的概念,因此并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是否可以受益,尚无定论。其次,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如有纠纷,如何办?

    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实际车主作为投保人,一定要补充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第一种方案,补充“保险人保证合同有效,如无效,应赔偿投保人相当于保险金额损失。对于第二种方案,补充“保险人保证第一受益人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合同利益,如无效,应赔偿投保人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损失”。这样,即使合同无效,实际车主也有保障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也指出:由于上海高昂的牌照费用,不少车主会选择上临近省份的牌照,为了便于操作,有些上海车主会让当地的亲戚朋友代为上牌并代为缴纳保险,这就会形成行驶证车主和实际使用车主不一致,名义被保险人和实际被保险人不一致的问题。虽然理论上说,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该有保险利益关系,如果保险合同上的名义车主并不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车主,保险公司本可以拒保,但实际上由于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许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提升业绩,往往会对这一现象视而不见,即默许投保人以非行驶证车主的身份为该车辆投保。然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会让案情变得非常复杂,进而可能出现名义被保险人和实际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很难获得保障的情况。另外,还必须亲自签名,千万不能让他人代签——无论代签自己的名字还是代签他人的名字。如果一定要委托别人代为投保,也一定要仔细查看保险公司反馈回来的保单上的信息有没有记载错误。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栏都不是你的名字,而保险费是你自己出的,就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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