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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风险

2011/5/16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0年12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投集团”)专门组织召开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风险的研讨会,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常见的法律纠纷、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共同探讨相应的防范措施。

  会上,浙江交投集团董事长陈继松指出,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法律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全力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但有的问题无法通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主观努力能够控制,使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处于“两难”

  境地,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主动通过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立足科技化、标准化、制度化、合力化、专业化、一体化、人性化管理,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会上,浙江交投集团副总经理王国伟就如何加强防范工作进行了布置,他强调一是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高度重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做好营运管理法律风险的源头控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外部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方优势联动,防范营运管理的法律风险。

  来自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律师实务等领域的专家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给出了他们的建议,这些建议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无疑是场“及时雨”。

  以下为专家意见,供高速公路行业的管理者参考。

  立法专家意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 田梦海:

  1.要加强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尤其是在带有普遍意义上的案件处理上,要取得有关部门的共识,及时、快速地处理与当事人所发生的有关纠纷。我认为,通过研讨会这个平台,就可以大有作为。今后研讨会要制度化、定期化,让大家对一些共性的问题,一些带有困惑性的问题都能通过这个平台得到一些启发,对我们企业开展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同时也通过这个平台,让我们政府立法部门了解具体操作中的问题,从而修改完善我们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要正确认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现实环境下的角色定位。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高速公路在现实中的强势地位与法律中的“相对弱势”,从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平衡。因此,高速公路公司要善于利用自身优势,尤其要利用国有企业的有利地位和优势,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要更多地承担一些国有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从大部分案例来看,尽管全国、各地的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一,但有一点是作为高速公路公司要尽到管理义务,这是前提,如果自身没有做到,或有瑕疵,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时,对一些征地、拆迁和道路施工过程中群体性的法律纠纷,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仅要从自身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法律义务的角度考虑问题,还要帮助政府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浙江省法制办综合审编处副处长 王勇:

  1.要进一步提升全员法律意识。企业行为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行为。要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公司的全员法律意识,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并在员工中学习讨论和贯彻执行,有效解决、预防与化解各类风险。2.要准确把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高速公路营运本身具有的高度危险性,对经营单位提出特殊要求。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安全、畅通不仅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防范风险,首要的是要切实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要以公路法、省路政条例、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为基础,梳理以明确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要加强道路日常监督、巡查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这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的首要前提。

  3.要善于规避和转移风险。目前,沪杭甬公司已在全路段推行公众责任险,适当转移相关风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办法。

  行业管理专家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法规处处长 胡继祥:

  1.要搭建由交通集团牵头,司法、立法、行政、公司等各部门参加的互动探讨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定期举行并及时研讨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让专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有助于从各个层面共同研究解决一些现实法律问题、法律纠纷。

  2.要整合集团公司内部现有法律资源,包括内部有一定经验的法务人员、外聘律师(法律顾问单位)、有关法律界人士,形成团队合力。对一些共性的法律问题,首先从法律层面加大分析和研究的力度,形成集团公司内的“判例形式”,并以此去影响立法、司法机关,从而赢得主动局面。

  3.要积极主动地掌握行业话语权。目前浙江省的高速公路70%以上由浙江交投集团负责营运管理,而我们很多的行业标准都来自行业实践运行,所以要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将企业标准变成行业规范,通过自己主动创造和建立行业规范,增强在该行业内的主动权。

  4.国有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作为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必须讲大局,同时要建立一整套法律框架下的非法律途径应对机制,寻找其他利益需求和利益解决途径。

  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科长 叶新杭:

  1、2010年上半年,浙江省针对当前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偷逃费行为,出台了《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震慑了犯罪嫌疑人。

  同时,使我们在执法上有了法律依据。

  2、对于当前打击偷盗专项活动中,高速交警受限于自身管理职能和刑侦技术手段和能力相对弱化,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偷盗行为,要求各路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打击的技术支持,及时提供可疑线索和基础数据。

  3、对于部分采用团伙作案方式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建议引用“共犯”的概念予以打击;对于部分单次偷逃通行费金额较小,无法及时打击的,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违规数据库,引用“连续犯”的概念达到打击目的。

  律师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池伟松:由于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在短短十多年间,从无到有,从少至多,高速公路技术等级标准也随着技术条件的提高而提高。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就会碰到新老标准的不一致,甚至是冲突。在公路工程土建标准系规范及交通工程标准系规范的冲突中,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在认识层面,需要树立以下两个观念:①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符合当时建设之时的规范,不等于不存在安全隐患,法律人的理解与交通专业人士的理解之间存在明显的偏差;

  ②各高速公路依据当时有效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固然重要,但不是一劳永逸,后期再无需提升,需根据国家新的规范,结合道路的具体情况进行巩固、改进和提升。

  2.在目前土建工程系标准和交通工程系标准冲突、规范和现实脱节的情况下,需从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参与的情况下,本着两害之中取其轻的原则,共同制定安全升级方案形成备忘并及时实施,以避免发生路公司尽善良管理人义务之情形;如此则一旦类似事故发生,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可以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国家规范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3.一旦发生类似事故,不能掉以轻心置身事外,需自始至终予以关注,与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从源头上避免涉讼案件的发生。必要时,甚至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以了结可能存在的事故责任。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慧:

  在涉及高速公路的侵权案件审理中,对于侵权事实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高速公路在一定程度上是弱势群体,因此沟通和呼吁是必要的:

  1.增强风险意识,加强与相关主体的沟通。工作人员应当对风险更为敏感,许多法律纠纷的被动境地也许就来源于细节问题。作为企业本身,能做的只能是提高认知风险的敏感度,并与相关人员积极沟通,降低风险。

  2.就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事宜,除了标准调整之外,建议在向消费者告知上也统一标准。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核定,企业只是遵照执行,但将收费标准完整明确地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却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所以,建议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布,也应当在收费站处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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