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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凶猛

2012/9/6 字体: 来源: 作者:

文/范金国,来源于《中国公路》杂志

    2012年8月26日凌晨,发生在包茂高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段的特大交通事故震惊全国。一辆满载39人双层卧铺客车,与一辆装满甲醇由陕西榆林市驶往陕西韩城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追尾碰撞,致甲醇泄漏燃烧,大火瞬间吞噬了客车上的36条人命。
这并非是特例,当前,国内高速公路上危化品运输事故频发,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而高速公路上的危化品运输监管,其实处于一个真空地带。

    案件回放
    油罐车高速公路隧道内爆炸,4死1伤,隧道损失过亿
    2011年4月8日凌晨3时许,甘肃省兰州市至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兰临高速公路七道梁隧道内,两辆重型罐车追尾,导致两车内装载的近40吨危险化学品190号溶剂油发生燃烧爆炸,并造成四人死亡,一人轻伤。爆炸造成隧道设施严重受损,据甘肃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副主任张肃军估计,事故至少造成路产损失1亿元。
    案例二:汉十高速火药运输车爆炸,2死4伤,路产损失超百万
    2012年6月22日8时左右,一辆运载烟花爆竹的大型货车行驶在(武)汉十(堰)高速公路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2死4伤。爆炸现场的路面被炸塌陷,形成最深处3.5米、直径10.7米的深坑,爆炸损坏路面约150平方米,造成路产损失达一百三十余万元。爆炸点周边50米内,路边树木被拦腰斩断,树叶被气浪一扫而光,路边的青草全被削平,周边农田中大片的棉花苗和玉米苗被损坏,路南侧100多米远的一处民房的屋顶坍塌。
    案例三:广州油罐车溶剂泄漏引大火,20死31伤
    2012年6月29日4时20分左右,广州市沿江高速公路南岗段,两辆油罐车发生追尾,造成油罐内所载溶剂油泄漏,溶剂油顺着高速公路排水管流入高速公路高架桥下的货物堆场,引发爆燃,大火迅速引燃桥下堆放的木板及临时搭建的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16人重伤)。
    事故为何“盯上”高速路
    纵观危化品运输事故,普通公路上鲜有发生,绝大多数都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这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危化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跟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相比,差别并不大,无非就是驾驶人的因素、车辆的因素、道路状况的因素、管理的因素、环境的因素等。人的因素中,主要是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处置不当、超速行驶等因素。车辆的因素则主要是车辆不符合技术状况如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槽罐混装、超载等因素。管理的因素则主要是企业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混论以及公安、安监、质检、运管等监管部门对企业和驾驶员的监管不力。环境的因素主要是天气状况对行车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容易诱发危化品道路运输中的事故发生。
    在企业、驾驶员都严格遵守危化品的运输管理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危化品运输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守法与否,重在监管。而行政上的监管,在高速公路上基本处于真空地段——原因只有一个:高速公路行车速度快,一旦进行途中检查,容易诱发恶性交通事故,同时也威胁到监管人员自身安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现实中,对危化品运输具有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是极少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特别是拦截一个“移动的定时炸弹”。那么对其监管检查,则仅限于高速公路进出口收费站。然而,收费站进出口处也不能进行过多的检查,因为这样容易影响高速公路进出口的畅通。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监管,实在两难,许多情况下只有听之任之,结果便是大量交通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上有恃无恐,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事故频发,在所难免。
    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责难
    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也是受害者之一,通常是在事故善后处理中,为了事故的妥善处理和社会的和谐,不得不自掏腰包承受巨额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修复的责任,还要承担因事故救援、路产修复等造成的通行费的流失。
    如果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这些损失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舆论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导向,却一直试图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引向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如在包茂高速追尾事故中,有媒体和所谓的专家责难收费站未把好关,让此刻不该上路行驶的客车上路行驶;在汉十高速公路黑火药爆炸事故中,有受害村民试图以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为由,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索赔;广州“629事故”中,国务院安委会直接把矛头对准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称事故发生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监管有关,要求对高速公路进行“打非治违”的专项行动……
    这些责难,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敲响了警钟:针对危化品运输事故,要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从公路运营管理的角度,预防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之道
    对高速公路危化品的运输监管,除了有赖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入口进行严格把关、危化品运输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信息沟通和联动外,高速公路部门也要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做好信息联动
    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特大型公路桥梁和特大公路隧道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为了保护特大型公路桥梁和特大公路隧道,应让有办理危化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审批权的省内公安机关知道省内、国内有哪些特大型公路桥梁和特长公路隧道,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通报。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尽快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将全省特大型公路桥梁和特大公路隧道的名称、地点、长度、管理单位名称、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抄送给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各省公路管理机构将这些桥隧信息统一上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由部公路局统一抄送公安部转发各基层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核发危化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把关和执行。要敦促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其监管的法定义务,对不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加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及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管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加强对公路桥梁的保护,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公路法》于1998年实施后,就已经明确规定,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立法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为公路改扩建预留土地,更主要的是为了公路运输安全和建筑物构筑物自身安全,避免相互干扰。
    广州“6·29”油罐车爆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通报中明确指出,该起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高速公路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管存在漏洞。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办要求严厉打击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有关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并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期限,确保取得实效。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要登记建档,并加强监督检查,不得扩建;对于违法修建的,要依法责令拆除。
因此,对于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及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工作日程,进行专项治理,防范一旦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被问责。同时还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控制区的管理,敦促规划部门在高速公路两侧规划公共场所时,保持法定的距离。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制要求并做好信息提示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发布管制公告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行驶的路段进行限制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让所管制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同时要在入口处做好信息提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劝返或分流。对执意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客车的驶入同样如此,国家规定长途客车夜间两点至五点必须停车实行强制休息,那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站就不得在此时间段再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客车进行放行,同时要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此类车辆在此时间段从ETC车道驶入,切实防范好此类法律风险。
    改进高速公路的设计规范
    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行驶高速公路的管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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