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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当心法律风险

2008/10/6 字体: 来源: 作者:

      伴随着计算机运用的普及和网络化的进程,网上银行业务以不可遏抑的势头迅猛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3年底,国内网上银行业务的总交易额约20万亿元。
  由于网上银行的机构虚拟化、交易无纸化、服务便捷化、操作简便化、金融产品个性化等特性,较之传统银行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网上银行业务自身所暗含的特有风险,如安全风险、战略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等,也不容忽视。如何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有效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成为进一步拓展网银业务、丰富和完善网上银行产品不容回避的话题。
  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现行《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包括修订前后)均未涉及网上银行业务,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致使银行在可能发生的与客户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地位。如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能否作为证据等均无明确规定。同时,法律法规的缺位也使监管无法可依。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划,制定出可行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对于身份认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数据加密强度、通讯安全控制措施,传输数据的技术参数等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自己为客户颁发数字证书,自己验证客户身份的做法,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地位。另外,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准入、交
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和难以界定,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但是,目前中国的金融立法还基本停留在“分业管理的层次上。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加快立法步伐,确定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等新型媒介的法律效力,精确地确定银行与客户双方的责权利来逐步实现。同时,要充分考虑电子技术快速发展的特点,立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避免因频繁改动而造成的被动适应。
  网上银行是在因特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其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涉及到众多当事人,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同时,由于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巨大,一步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风险承担和责任划分都不易确认。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法律大都比较偏重于保护网上银行法律系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利益,这也符合当今的潮流和立法趋势,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银监会官员前不久在上海指出,缺乏科学的规划、业务层次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这三大问题制约了快速发展的网上银行业务。对中国内地的银行而言,网上银行基本上是被作为传统银行业务扩展到互联网上的一种工具,不仅业务基本上是传统银行业务在网上的翻版,而且网上银行产品的开发,也完全沿用传统业务流程。由于传统业务各家银行基本一样,由此也导致了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十分雷同,难以形成相对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中国加入WTO使得外资银行在未来可以同国内的银行展开平等、全面的竞争。网上银行的竞争将不仅仅是客户、技术问题,而且还会是意识问题。目前,国外的一些银行十分重视商业专利方法申请,尤其重视技术的专利申请。外资银行在这方面远远地走在了前列,进入中国市场后,外资银行的此类申请在中国已经超过了3000件。如美国花旗银行发明的“集成全方位服务的客户银行系统”即申请了专利。花旗银行申请专利意在控制电子银行的核心技术,为树立网上银行的领导地位打基础。中资银行对金融产品专利保护没有概念,更谈不上对之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的专利战略。
  短期看来,外资银行为进入中国市场、培育网上银行客户群体和普及公众的网上银行知识,还不会利用其在商业方法专利方面的优势,向国内商业银行收取专利使用费。但一旦网上银行市场渐趋成熟,商业方法专利就会成为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竞争的一个有力手段。届时,国内商业银行就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目前,利用网上银行的电脑犯罪也比较突出。主要包括:资料传送过程中遭到截取,内容被篡改或不法复制;改变或破坏储存在网上银行的信息或档案;通过电脑如网上银行客户的账户,窃取他人金钱。其中,愈演愈烈和性质较为恶劣的是洗钱犯罪,洗钱犯罪更可能利用网上银行的快速和不易跟踪的特点,进行大规模洗钱活动,对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挑战。
  对此,除利用法律手段网上银行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外;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同时,网上银行的犯罪案件管辖、仲裁等规则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此外,由于因特网无地域、时间限制,网上银行的犯罪分子可能来自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因此,我国应加强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各国金融司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法律打击网上金融犯罪和调控网上金融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国际条约,或就网上银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减少和消除法律冲突,确保网上金融业务的顺利发展。
  随着因特网用户的迅猛发展,网上银行以其大范围、全天候、适时提供各种服务,开设费用低廉等特点,为银行业更好的开拓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将网上银行的建设作为自己的竞争战略的制高点和重点之一,拿出巨额资金投入银行的信息化建设。由此可见,我国中央银行要想加强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
势必要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的步伐,并采取电子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
  总之,要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银行必须提高操作行为的法律化程度,但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依赖于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民事案件风险处置机制,提升法律部门的地位,加快“内部律师的培养和机构建制,逐步将法律分析的方法引入金融资产管理等。

文章来源:现代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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