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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法律风险

2010/12/30 字体: 来源: 作者:

     十大常见的特许加盟纠纷

    1.加盟店对总部提供的“行销支援与辅导”不满意。(66%)

  2.加盟店对总部提供之“商品的价格”不满意。(62%)

  3.加盟店对总部的“政策配合度及执行力”很低。(49%)

  4.加盟店对每月的营业额并不满意。(47%)

  5.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品采购限制不得自行进货”的争议。(43%)

  6.加盟店对于总部的举办和促销活动不愿配合。(40%)

  7.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有分歧。(38%)

  8.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培训”不配合。(36%)

  9.加盟店对“每月上缴的权益金与管理费用”有争议。(34%)

  10.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货款。(32%)

  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下列几种类型纠纷的处理
    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下列几种类型纠纷的处理(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1999年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

     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在2000年6月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

     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商标侵权纠纷

     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律师提示:拟定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方应该约定,在特许合同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加盟者禁止从事与特许方相同的行业。

     第三方原因纠纷

     关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纠纷,这种纠纷在餐饮业出现频率较高,这主要是加盟者在经营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从而加盟者与特许方、加盟者与第三方、特许方与第三方形成连锁反应。例如:一家快餐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加盟者认为责任在总部,因为产品是总部配送的;而总部认为其配送的产品没有问题,而食品质量问题是加盟者在停放和操作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消费者会忽略加盟者这个法律主体的存在,而直接与特许者进行交涉。这类案例应分以下两种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特许总部在配送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问题时,加盟者应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承担责任;而若在这一过程中特许总部确实存在问题时,则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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